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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監事制度

時間:2024-11-01 12:31:42 敏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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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監事制度(精選12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職工監事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職工監事制度(精選12篇)

  職工監事制度 1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指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的董事和監事。

  第三條對公司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監督檢查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各級工會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公司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支持和幫助公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依法設立職工董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其公司章程中規定職工董事的人數。設立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中職工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擔任董事、監事資格條件的本公司職工;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參與議事和決策的能力;

  (三)能夠代表職工利益,反映職工意愿,密切聯系職工群眾;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由本公司工會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獲得應當參加人員的半數以上贊成票始得當選,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不得兼任職工監事。

  第八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其他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九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進行罷免;非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應當參加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出缺時,由公司工會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及時提出替補人選,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空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一條職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董事會在討論決定有關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變更勞動關系、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時,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三)可以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四)向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職工監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與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對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工會經費的提取繳納情況和職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可以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四)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熟悉法律法規和公司生產經營狀況,不斷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

  (二)經常或者定期聽取職工意見、建議,為董事會、監事會提供決策依據;

  (三)維護公司和職工的利益,在董事會和監事會討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提出明確的意見和主張;

  (四)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在董事會會議上、監事會會議上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決定精神發表意見;

  (五)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接受職工代表的詢問,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的監督;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進行培訓,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監事代為反映意見,并在委托書中明確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除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情形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職責的崗位變動。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組織有權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有權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公司登記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等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一)拒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

  (二)妨礙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拒絕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保障的第十八條公司的工會組織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建立和工作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工會責令改正。

  職工監事制度 2

  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保障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和諧發展,根據《公司法》和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及其制度。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參與企業決策權利、發揮監督作用的制度。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稱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二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目標。

  凡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并在源頭參與、監督和維護上充分發揮作用。

  第三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設置。

  1.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不得少于一名職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職工持股會選派到董事會、監事會的董事、監事,不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名額。

  2.董事會中職工董事與監事會中職工監事的人數和比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條件。

  1.本公司職工;具有較好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具有相關知識和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協調溝通和參與經營決策和財務監督的能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中規定的不能擔任或兼任董事、監事的人員,不得擔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參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

  第五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程序。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應當由公司工會提名,公司黨組織審核確定,并報告上級工會。沒有黨組織的公司應當由上一級工會組織審核確定。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由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得應當參加會議人員的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產生后,應當報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備案。

  第六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補選和罷免。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辭職等原因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從出缺至完成補選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新補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就任前,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其職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進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補選和罷免要經應當參加會議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期。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長期不在崗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

  第八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責。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公司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經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職工中聽取意見和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代表職工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

  3.職工董事在董事會討論決定涉及有關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變更勞動關系、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要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時,要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4.職工監事要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工會經費的提取、繳納情況和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參與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九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可以定期調閱公司有關的經營、財務報表;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公司要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公司工會要主動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開展工作提供服務。

  2.保密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接受職工(代表)質詢時,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則,遵守公司保密規定,保守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涉及的公司商業秘密。同時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員泄露。

  3.報告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況時,有權向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

  4.委托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公司其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或者公司董事、監事代為出席,并在委托書中明確授權范圍。

  5.培訓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自覺加強有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公司要創造機會,安排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職培訓。區(縣)以上單位的相關部門要適時安排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集中培訓。

  6.述職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報告內容或者提綱應當提前一周告知職工(代表)。

  7.評議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在認真述職的基礎上,對職工(代表)提出的質詢予以答復,接受職工(代表)的民主評議。評議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

  8.獎懲制度。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要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進行考核,實施必要的獎懲。對履行職責好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給予表揚獎勵;對不稱職或者有瀆職行為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進行撤換或者罷免。

  9.保障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除因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職責的崗位變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務時的出差、辦公等有關待遇參照公司董事、監事執行。

  第十條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相關部門的職責。

  各級工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推進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指導公司合法規范地推薦、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落實各項工作制度,指導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提高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水平,尤其要指導其他公司建立職工董事制度;對妨礙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和拒絕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保障的行為,依法要求相關行為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提請同級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應當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公司,按《公司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變更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求備案的,應當及時辦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解除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勞動合同及其他侵害他們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職工監事制度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用心、立即申請辦理員工代表大會(下稱廠職代會)意味著提議、建議(下稱提議)和提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融合我廠具體情況,制訂本方法。

  本方法所稱職工監事提議,就是指我廠職工監事在廠職代會舉辦前要求時間內向型廠職代會明確提出的,需由廠部申請辦理的書面形式提案;職工監事提議就是指職工監事五人之上聯名鞋向廠職代會明確提出的,需由廠部申請辦理的書面形式提案。向廠職代會明確提出的書面形式提案,理應注明規定處理的難題、原因和計劃方案。

  第二條 我廠申請辦理提議工作中,在場長領導干部下,由場長會議科學研究,廠公司辦公室承擔實際機構、具體指導、查驗、催辦。

  第三條 籌辦提議、提議的廠部各部門和生產線(下稱籌辦企業),理應不斷完善工作責任規章制度,嚴苛程序處理,依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和現行政策,融合我廠具體情況,用心科學研究申請辦理,并承擔按時回應。

  第二章 提議、提議的督辦

  第四條 廠職工監事提議,由廠公司辦公室依據廠職代會提案工作組搜集整理的提議、提議內容和相關企業的職責權限,明確籌辦企業交籌辦企業申請辦理;對重特大、疑難問題、繁雜的提議,由廠公司辦公室明確提出督辦建議,請示場長會議決策后,交籌辦企業申請辦理。提議必須2個之上企業申請辦理的,理應明確主辦方和會辦企業或是分辦企業。

  第五條 籌辦企業接到提議、提議后,對不屬于本企業崗位工作職責的提議、提議,理應自接到之日起七個工作中日內,書面形式向廠公司辦公室表明狀況,經愿意后退還。籌辦企業不可停留或是自主轉辦。

  廠公司辦公室對籌辦企業退還的提議,理應自接到之日起五個工作中日內再行督辦。

  第三章 提議、提議的申請辦理

  第六條 籌辦企業申請辦理提議、提議,理應重視申請辦理品質,具備目的性,講求實效性。

  籌辦企業對應當處理并且可以立即處理的難題,理應盡早處理;對應當處理但一時無法貫徹落實處理對策的難題,理應先向意味著屬實表明狀況,確立申請辦理期限;對的確不可以處理的難題,理應充分證明緣故。

  第七條 籌辦企業理應自提議、提議督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結束,并給予書面形式回應;對難題繁雜在三個月內受理有艱難的,理應書面形式報檢廠公司辦公室商相關部門提議內容:改進辦公環境、進行員工學習培訓、提升員工工資待遇、提升勞動防護、豐富多彩員工課余生活。

  1、敘述:工廠亂扔垃圾的'狀況、每日造成垃圾數據、如今的解決方法;

  2、不良影響:亂扔垃圾對企業品牌形象的毀壞、對辦公環境工作中紀律的防礙、對原料的消耗、對企業員工的素養的危害這些。

  3、對策:提升主題教育、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明確分工包干制、搜集廢棄物方法、推行查驗體制、貫徹落實懲罰方式這些。

  職工監事制度 4

  1、監事會的職權

  《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有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低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產生。

  3、監事的任職條件和任期

  監事的任職條件與前述董事的任職條件一樣,都規定在《公司法》第147條。另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對于監事任期的規定與董事任期的規定有明顯的不同,強制規定為“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公司章程不能另行規定。但對于監事的任職屆數,與董事一樣,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

  4、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明確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除此之外,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都可以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由于制度、體制、觀念等方面的原因,監事會在我國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功效,甚至于產生監事會虛化現象。需要通過體制的改革、立法的完善來不斷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重要性,使監事會真正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職工監事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的管理工作,明確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職責和工作程序,根據《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所有級次單位。

  第三條

  適用事項

  集團公司向所屬控、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的管理業務。

  第四條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是指由集團公司向投資單位推薦(法人獨資公司為委派,下同),并經被投資單位(以下簡稱“任職公司”)股東(大)會依法選舉擔任董事/監事職務的人員。

  第五條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對集團公司和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負責。

  第六條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按照任職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團公司意見、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要求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監事領導體制

  第七條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領導體制:

  (一)集團公司董事會:決定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人選的推薦、更換、報酬和獎懲等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經理:負責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提出推薦或更換的外派董事/監事人選名單;行使對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的管理權;組織實施集團公司董事會關于外派董事/監事工作的相關決議等。

  第八條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管理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責:

  (一)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

  1、負責擬訂外派董事/監事工作管理的規章制度;

  2、負責外派董事/監事的業務歸口管理并提供相關公務服務;

  3、對人力資源部建議提名的外派董事/監事人選進行業務能力審查;組織外派董事/監事培訓;

  4、對外派董事/監事在任職公司的決策議題進行研究,提供有關表決依據、材料和信息,下達集團公司相關指示;

  5、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議題擬訂集團公司的表決意見;

  6、對外派董事/監事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關材料實施備案管理;

  7、匯總外派董事/監事工作報告、述職報告,負責外派董事/監事的日常業務考核,并對其報酬、獎懲提出建議;

  8、承辦集團公司交辦的有關外派董事/監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項。

  (二)人力資源部

  1、負責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侯選人的資格審查、考察與選拔;

  2、擬訂外派董事/監事侯選人名單或外派董事/監事擬調整方案報集團公司總經理;

  3、考核年度期滿,組織外派董事/監事述職與盡職評議;匯總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的業務考核和企業管理部經濟責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結果并擬訂嘉獎或責任追究意見;

  4、擬定外派董事/監事的報酬和獎懲方案并根據集團公司決策意見對外派董事/監事實施獎懲。

  (三)集團公司其他職能部門

  根據部室職能分工做好與外派董事/監事工作有關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外派董事/監事任職條件、程序與任期

  第九條

  外派董事/監事基本任職資格: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任職資格;

  (二)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國有產權代表意識,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能夠忠實地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

  (三)具有公司法人治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熟悉生產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企業管理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誠實勤勉,依法履行職責;

  (五)身體健康、年富力強,能夠獨立工作并履行職責;

  第十條

  外派董事/監事的派出實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擬任職公司擔任外派董事/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2年內曾在擬任職公司或其子公司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

  (二)本人2年內曾與擬任職公司有直接商業交往;

  (三)本人持有擬任職公司所投資企業股權;

  (四)本人在與擬任職公司有競爭或潛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兼職;

  (五)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規定的限制擔任董事/監事的情形。

  第十一條

  外派董事/監事的推薦與任職

  外派董事/監事推薦人選由組織部/人力資源部對其資格進行審查與考察,征求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意見后,擬訂外派董事/監事建議提名人選;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提名,集團公司董事會作出決定。

  集團公司推薦的外派董事/監事按照擬任職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享有任職公司董事/監事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十二條

  外派董事/監事實行任期制。外派董事/監事任期與任職公司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每個任期不超過3年,可以連任,但在同一任職公司連續任職不得超過6年。

  在任期內,外派董事/監事可以根據規定依法更換。

  第十三條

  外派董事/監事應該保證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來切實履行其職責,外派董事/監事原則上最多可以同時在不超出3家被投資企業擔任外派董事/監事。

  第四章外派董事/監事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外派董事/監事行使以下職責:

  (一)代表集團公司對任職公司進行科學有效管理,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任職公司的經營管理現狀,并對其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改善建議;

  (二)參與制定任職公司戰略規劃、年度經營目標、投資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決議;

  (三)指導和監督任職公司經營層實施戰略規劃、年度經營目標、投資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決議;

  (四)參與制定任職公司組織結構方案;

  (五)代表集團公司提出任職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候選人;

  (六)對任職公司經營班子成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議和表決;

  (七)參與制定任職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八)檢查任職公司財務,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任職公司的財務現狀;

  (九)監督任職公司董事、經營層成員在經營管理中是否合法合規,當任職公司董事、經營層成員的行為損害集團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

  (十)集團公司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外派董事/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外派董事/監事的權利包括:

  (一)獲知任職公司各類經營管理信息的權利;

  (二)獲知集團公司有關其任職公司經營管理信息的權利;

  (三)列席集團公司有關其任職公司經營管理決策會議的權利;

  (四)出席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權利;

  (五)在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上對所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

  (六)提議召開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權利;

  (七)提出任職公司各項經營和管理議案的權利;

  (八)集團公司及任職公司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外派董事/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該體現相應的義務。外派董事/監事的基本義務包括:

  (一)遵守集團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集團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監事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董事/監事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團公司的財產;

  (三)不得泄露集團公司秘密;

  (四)在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時,要慎審行使表決權,不得損害集團公司利益;

  (五)不得同所任職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不得影響任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六)向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提交書面履行董事/監事職責的工作報告;

  (七)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事項,向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提交專題報告;

  (八)督促任職公司按月向集團公司報送公司財務報告等資料;

  (九)集團公司及任職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外派董事/監事參加任職公司董事/監事會會議,應當就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本人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本人意見及其理由;棄權,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第五章外派董事/監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外派董事/監事應該按照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通知準時出席董事會/監事會,如果由于客觀因素不能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應該以書面形式委托集團公司其他外派董事/監事代為投票,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匯報。

  第十九條

  外派董事/監事在出席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包括:

  (一)主動向任職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經營層和相關部門了解和獲取董事會/監事會議題的相關信息;

  (二)對董事會/監事會擬審議的議題,外派董事/監事之間要及時進行內部溝通,并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提出初步的決策意見;

  (三)外派董事/監事根據所獲得的信息以及初步決策意見填寫任職公司決策議案審核表,并及時地上報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

  (四)外派董事/監事應該大力配合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和相關領導對擬審議的議題進行審議和決策,必要時列席集團公司相關會議。

  第二十條

  外派董事/監事根據集團公司的決議,代表集團公司在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上進行表決,并及時把表決結果向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和相關領導進行匯報。

  第二十一條

  外派董事/監事在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時,必須遵循集團公司的審批意見。

  第二十二條

  外派董事/監事應當對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監事會的決議出現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等情況,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外派董事/監事根據其表決意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曾明確表示反對并記載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具體安排如下:

  (一)每季度結束前10日內,外派董事/監事向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提交履行董事/監事職責的工作報告,由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匯總后統一提報集團公司。

  工作報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1、匯報期內個人主要的工作內容及其取得的工作業績;

  2、匯報期內任職公司的重要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3、匯報期內任職公司經營管理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4、集團公司要求被投資企業執行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5、本人對任職公司改進經營管理的各項建議;

  6、集團公司所要求的其他匯報內容。

  (二)對重大事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定期匯報,外派董事/監事發現任職公司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向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報告:

  1、任職公司出現或可能存在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經營、財務風險、法律訴訟;

  2、任職公司出現或可能存在嚴重損害股東、職工權益的行為;

  3、出現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職公司資產或危及任職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

  4、任職公司出現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任職公司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外派董事/監事就任職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事項,向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提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事項的基本情況介紹、可行性分析與論證等;

  2、擬表決意見。

  任職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重大緊急事項,可以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外派董事/監事工作報告、專題報告由外派董事/監事獨立提出。

  第二十四條

  外派董事/監事的述職管理

  外派董事/監事在任期內的每年年末、任期期滿或提前離任,應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向集團公司進行書面述職,對任期內履行董事/監事職責情況進行回顧,提出任職公司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存在問題與改進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見或建議,接受集團公司的盡職評價。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將述職報告分別報送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與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結合外派董事/監事日常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組織述職與盡職評價。

  第二十五條

  外派董事/監事的盡職評價

  外派董事/監事盡職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任職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資本保值增值情況、投資收益情況;參加任職公司董事/監事會情況、對重要事項發表意見和表決情況;重要事項的跟蹤和反饋情況;維護集團公司權益、落實集團公司指示意見、執行實施集團公司有關管理制度情況;其他事項的完成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外派董事/監事述職報告是對外派董事/監事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外派董事/監事開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具體方式:

  (一)聽取任職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生產經營建設管理情況的專題匯報,聽取職工或工會反映情況和意見;

  (二)列席任職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三)收集、查閱任職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企業生產建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向高級管理人員調查了解、核實任職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管理情況;

  (五)根據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的安排,對任職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專題研究、實地調研、項目考察,必要時可聘請集團公司規劃、資本運營、財務、審計等部門或外部專家進行論證。專題研究、實地調研、項目考察與論證發生的合理費用由任職公司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會議材料備案

  在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后,集團公司產權代表、外派董事/監事應要求任職公司在10日內將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及其表決意見等材料報送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薪酬與獎懲

  第二十九條

  外派董事/監事的薪酬(或津貼)由集團公司負責發放,未經集團公司批準,外派董事/監事不得領取任職公司的任何報酬(或津貼)。

  外派董事/監事因執行任職公司公務發生的費用,按照任職公司公務費用標準,由任職公司承擔。

  集團公司統一對外派董事/監事進行經濟責任制管理,將外派董事/監事薪酬(或津貼)與其履行董事/監事職責情況及任職公司經營績效、投資收益等指標進行掛鉤考核,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外派董事/監事述職和盡職評議,形成綜合考核評價意見,兌現其薪酬。

  第三十條

  外派董事/監事在履行董事/監事職責工作中,為維護股東、任職公司以及職工權益做出了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向集團公司申請給予專項獎勵:

  (一)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避免惡性事故、事件的發生,或為集團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依法履行董事/監事職責,做出突出成績,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給予充分肯定的;

  (三)對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事項提出合理化建議意見,被采納實施,效果顯著的;

  (四)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安排的事項,進行深入研究論證得出重要結論,對任職公司的發展產生良好的實質性影響,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一條

  外派董事/監事履行董事/監事職責、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任職公司章程的規定,給任職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外派董事/監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一)對任職公司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的;

  (二)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審議事項失察,嚴重失職的;

  (三)與任職公司串通,編造虛假工作報告、專項報告的;

  (四)干預任職公司具體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董事/監事職責工作中,報銷非公務費用、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影響惡劣的;

  (六)泄露任職公司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擅自公開工作報告、專題報告的;

  (七)損害或侵犯了股東、任職公司及職工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三條

  任職公司發現外派董事/監事在履行董事/監事職責過程中違反本管理制度,可向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報告,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視情節報請集團公司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外派董事監事管理辦法

  職工監事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發揮北京電源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監事會作用,促進協會發展,根據協會章程,協會工作實際對監事會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事會是協會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會員監督協會的財務和服務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條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協會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協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監事會職責

  第四條監事會代表會員大會執行以下職責:

  1、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協會的服務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協會的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會成員及各部門負責人的履職情況,有問責權、停職檢查權;

  4、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5、列席理事會重大會議;

  6、向會員大會作年度監察報告;

  7、經全體監事一致同意形成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就某一事項作出決議。

  第五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監事代行職責。

  第六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條監事會召開監事會議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第八條 監事會、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相互交流本季度相關事務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九條 監事分工實行部門聯系制,每名監事對接一個或多個部門,負責對該部門的監督工作。每名監事每季度對本人所聯系的部門工作情況形成書面監督報告,交監事長備案。

  第十條 監事必須積極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因客觀情況不能參會的,應提前向監事長請假。監事連續三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二次不參加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的,由監事長提出處理意見,交監事會形成決議。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一條監事會對本制度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4月26日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自20XX年4月26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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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保證監事會履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確保監事會的工作特點,根據《xxx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監管法規、規則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事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股東的決議履行職責,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關注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三條監事會應當以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實行報告制度。

  第二章監事會的組成

  第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3人。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五條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條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股東在委派的監事中指定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章監事的任職條件

  第七條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八條監事不能在其他任何公司和單位兼職。

  第九條監事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日常工作行為規范,在任職期間發現公司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處理。

  第十條任職監事不得對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不得有與責任單位串通,偏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第四章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第十一條監事行使的職權:

  (一)監督檢查執行公司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中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的.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控制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的其它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監督檢查董事會、中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成員列席董事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十二條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職責,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二)嚴格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以及財務紀律,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的評價和反應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三)向股東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報告,監事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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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公司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四條 監事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是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報告工作。

  第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所屬員工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行使監督權;

  (四) 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五)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條 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和重大失職行為,經全體監事一致表決同意,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更換董事或向董事會提出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

  第八條 監事會對中層管理人員以下員工的違法行為和重大失職行為,責成分管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理,處理過程中監事會全程跟蹤監督。

  第三章 監事會的產生

  第九條 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包括以下人員:

  第十條 監事會候選人經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更換時亦同。

  第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四章 監事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監事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五條 公司違反上述第十四條規定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的監事,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十六條 董事、經營班子成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有權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簿冊和文件,并有權請求董事會或經理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監事有權對董事會于每個會計年度所造具的各種會計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利潤表等)進行檢查審核,將其意見制成報告書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后向股東大會報告。

  監事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十八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發生訴訟時,由監事會主席或其委托的監事代表公司與其進行訴訟。

  第二十條 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期內監事不履行監督義務,致使公司利益、股東利益或者員工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視其過錯程度,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股東大會可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監事職務。

  第五章 監事會監督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任何一名監事在有正當理由和目的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召開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于召集前,應當提前三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及表決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監事會成員。

  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為放棄其監事權力;若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則監事會有權提請股東大會罷免其監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采用舉手表決方式和記名表決方式。

  董事會秘書長須列席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董事或經理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應將會議決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長保管。

  監事應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監事會監督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實質性決議,如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檢查的`決議等,應由監事負責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建設性決議,如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的決議,監事應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監事履行職責時,公司各業務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推諉或阻撓。

  公司應對監事履行職責的行為,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九條 監事為履行職責,必要時經監事會決議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家進行審核,所需費用由公司在有關費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條 建立監事會決議執行記錄制度。監事會的每一項決議均應指定監事執行或監督執行。被指定的監事應將決議的執行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最終執行結果報告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和員工利益時,可作出決議,建議董事會復議該項決議。董事會不予采納或經復議仍維持原決議的,監事會有義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解決。

  監事和監事會對董事會決議不承擔責任,但未履行本條規定的建議復議和報告的義務,視為監督失職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況,董事會應召集召開但逾期未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可以決議要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彌補的虧損占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東提出召開股東大會時;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不干涉和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應配備有較強業務水平的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保證監事會各項職能的落實。監事會工作人員的待遇應比照公司董事會工作人員的待遇標準確定。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業務活動經費,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是公司監事會與董事會關系協調人,有義務按監事會的要求做好兩會和監事、董事之間的協調、溝通工作,并及時向監事會提交有關法律、法規文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工監事制度 9

  為規范公司運作,完善監督機制,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監事會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條例》和《集團有限公司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與目標

  監事會是股東會常設的投資發展監督管理機構,代表股東會對公司和項目進行財務管理、投資管理和經營管理,承擔著公司經營管理和項目投資發展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還承擔著對股東資本運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責任。通過行使資金管理、項目管理、投資管理、目標管理等四大管理職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資金管理體系、投資管理體系、項目管理體系、融資發展體系和目標管理體系,對關系公司和項目生存與發展的重要領域,實行有效的監督控制,組織建立起公司機構的規范運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與要求

  為切實有效履行管資金、管項目、管投資的工作職能,監事會實行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的領導下的“監事長負責、監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確保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制定的各項戰略方針的有效執行。

  (一)監事長

  1、根據股東會領導的工作要求,結合公司及項目發展需要,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分析工作情況和形勢,深層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難及問題,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2、經常帶著問題或課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組織開展監事會業務工作,為公司領導管好資金、管好項目與管好投資。

  3、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開展監督事會的日常工作,對公司和項目各項重要工作進行有效地管理;

  4、以對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認真做好各類收發文件的審批、監事會工作報告的簽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處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時,監事長還要完成股東會領導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資金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資金的思路,制定股東和企業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股東和企業的資金安全與保值增值。

  2、根據股東會的資金經營理念,制定股東資金經營借貸方案、投資融資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報股東會審批后組織實施,實現股東資金經營利潤與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3、根據公司與項目的投資計劃和招商引資計劃,綜合制定股東資金的融資計劃及融資方案,確保企業的資金來源安全可靠,避免資金短缺造成的經營風險。

  4、管理好股東及投資者的出資材料與檔案,確保股東與投資者的股權、債權等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貸合同及投資、融資檔案,保障資金安全、控制資金成本和提高經營效益。

  5、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定資金的統收定支管理制度,確保公司和項目所有的資金收入及時上繳、所有的資金使用嚴格按照股東批準的預算、結算方案執行。

  6、組織制定股東和企業的資金管理制度與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公司管理資金和項目投資資金的使用,審查批復企業和董事會上報的財務報告與資金使用報告;

  7、加強財務團隊的`建設與管理,為公司培養一批專業的財務管理隊伍,為企業和項目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財務保障。

  (三)項目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項目的思路,制定項目投資開發與運營管理模式,保障項目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2、根據股東會的項目管理理念,制定項目投資、規劃、開發、建設與經營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計劃,報股東會審批后組織實施,確保項目開發目標的順利實現,并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3、組織制定項目的投資計劃與投資目標,報股東會審批后下達執行,并對項目投資的進度與結果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項目開發嚴格按照股東會的預定方向穩步發展。

  4、組織制定項目的招商引資計劃與經營銷售計劃及工作目標,報股東會審批后下達執行,確保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充足和投資資本的及時回籠,實現項目滾動開發,及時獲取投資收益回報。

  5、組織制定公司土地受讓、規劃和使用方案,依法獲取土地使用權,組織相關部門對土地進行合理開發利用與運營管理,確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組織制定公司物業資產的產權管理和經營管理,確保公司固定資產不受侵占或損失,制定合理的、科學的資產銷售、租賃、轉讓、出讓與合作經營方案,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7、組織制定項目的產業規劃方案、營銷策劃方案與招商引資方案,審定批復項目的經營管理計劃,控制項目經營管理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

  (四)投資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投資的思路,制定企業、項目投資及投資管理模式,控制投資風險與保障投資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發企業和項目各項投資活動的月度、年度目標,并監督執行,確保各項投資活動按既定目標和工作計劃開展實施,及時解決處理各項投資活動中產生的問題。

  3、建立公司投資立項管理制度,科學評估、準確判斷立項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預期及風險程度,確保投資方案科學、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項目投資預決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資成本,并依托合同準確對項目建設投資及配套投資進行投資預決算,為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提供決策服務。

  5、建立項目投資風險管理控制體系,事前對投資風險進行識別評估,規避風險;事中對投資過程與進度進行跟蹤管理,防范風險;事后對投資成果進行管理,并做投資效益評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與項目投資資金管理制度,準確判斷和審批各項投資付款計劃,確保投資資金使用達到投資目的,組織投資成本和投資利潤的清算工作,為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提供決策服務。

  7、建立公司和項目投資合同管理體系,統籌制定各種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對各項投資活動進行管理,確保股東與投資者及時獲取各項投資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權益受非法侵害。

  職工監事制度 10

  1、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設置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

  2、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國家允許法人擔任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積極和消極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監事會成員的卸任與免職的原因和方法與董事基本相同,即監事在任期屆滿時自然卸任。監事還可能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職務;

  5、監事會是通過公司職工進行民主選舉產生的,并且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能被選舉,但公司董事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每屆監事任職三年,三年后進行重新選舉,歷屆監事可以再次被選舉,并且在選舉后可以再次任職。

  綜上所述,企業監事會制度主要涉及具體的監管內容、除此之外,監事會還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對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其次,能夠對公司和股東的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

  職工監事制度 11

  一、監事會由3人組成(或設1名執行監事),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在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會(執行監事)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8、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

  四、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也要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職工監事制度 12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保證公司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監事機構,其工作報告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

  第三條公司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一名。

  二、監事會的職權與義務

  第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檢查、審核董事會決議落實情況和公司經營行為;

  (二)隨時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定期審查賬冊文件,并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三)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會的各種報表,并將審核意見向股東會報告;

  (四)當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有權通知其停止行為;

  (五)當董事、總裁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裁予以糾正;

  (六)必要時(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七)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八)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

  (九)當董事自己或董事關系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十)當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賬冊報表時,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中介機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監事會必須對公司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對公司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

  (三)監事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三、監事會會議

  第六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各監事;但遇緊急事情時,可以隨時召集。通知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

  第八條監事開會時,原則上監事應親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可以委托其他監事代理出席。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委托書要明確授權范圍,一個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為限。

  第九條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每個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條監事會議決議,應有出席監事1/2以上同意。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議主席可增加一票表決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應做成議事記錄。議事記錄應記載會議的時間、場所、出席者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及表決結果,出席監事應于記錄上簽字。議事記錄應在會后三天內分發給各監事。

  第十二條議事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由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10年內不得銷毀。

  四、監事

  第十三條監事的任職資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公司管理流程;

  (二)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滿三年;

  (三)擁有經濟、法律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技術資格或職稱;

  (四)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會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四條監事為公司監事會成員,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解任:

  (一)任期屆滿;

  (二)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經證實的;

  (三)監事自動辭職。

  第十六條監事的報酬及監事會行使職權所需的日常經費由股東會據實確定后由公司支付。

  五、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則經公司股東會批準后生效。

  第十八條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xxx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辦理。

  第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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