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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6 09:56:37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2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2篇)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非常規作業的安全管理,明確作業流程,防止作業中發生安全事故,保護員工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非常規作業管理,包括并不限于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吊裝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維修等作業,管理內容包括作業前申請(包括用工申請、相關人員現場確認、周邊設備設施及作業活動風險辨識、作業安全方案應急措施制定、相關人員確認簽字、作業前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培訓教育),作業過程的監督(包括應急措施),以及作業后的安全確認。

  3、術語和定義

  非常規作業:是指在公司內實施的,正常作業范圍之外的,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的一切作業活動,包括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吊裝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維修等特種作業和非特種作業等。

  4、作業流程:

  4.1作業前準備:

  4.1.1明確作業基本情況:施工時間、地點、作業內容,作業的方式方法,所使用的工器具,所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現場配備的安全裝置和應急器材等

  4.1.2風險辨識:

  作業本身涉及的危險作業及其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辨識;

  作業點周邊(上下左右)存在的設備設施、環境情況、安全間距及其可能存在的風險。

  4.1.3制定安全措施:針對辨識出的風險,針對性制定安全措施,措施應明確具體有效,需要數據支撐的(比如安全距離)必須明確數據,不能用“做好措施”籠統地描述。

  4.1.4針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制定應急處置措施。

  4.1.5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涉及特種作業或特種設備的必須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嚴禁從事相關作業。

  4.1.6進行安全培訓與安全技術交底,填寫培訓記錄,錄制培訓視頻,培訓記錄要所有參訓人員簽字確認,并整理存檔備查。

  4.1.7特種作業按照要求辦理相關作業票。

  4.2作業過程管理:

  4.2.1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作業環境及內容進行檢查確認,并根據作業票要求的防護措施內容進行逐項落實,達不到要求或與作業票內容不符或現場情況發生變化的,不得進行作業。

  4.2.2特種作業,如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吊裝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等,監護人或作業負責人必須在現場全程監護,不得擅離職守。

  4.2.3作業過程中,現場監護人或作業負責人對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應及時發現并制止。

  4.2.4當作業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在采取好必要的措施后迅速撤離。

  4.3作業后的安全確認

  4.3.1安全功能恢復: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臨時拆除的蓋板、篦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4.3.2工器具清理: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等設備及時撤離現場

  4.3.3衛生清理:將廢料、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恢復初始狀態。

  4.3.4人員清點:作業完畢,應根據作業前實際參與作業人數進行清點核對。

  4.3.5閉環管理:作業完畢,填寫完善作業票確認,作業票交回審批簽發單位。

  5、職責要求

  5.1屬地負責人、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1.1對作業安全全面負責。

  5.1.2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

  5.1.3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并培訓交底,作業票辦理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安排人員開始作業。

  5.1.4在發生異常情況時,應下令停止作業。

  5.1.5對違章作業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對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

  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

  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3作業人員的職責

  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3.3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3.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上報相關負責人。

  5.3.5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其他作業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6、作業票管理:

  6.1特種作業執行《作業票管理制度》

  6.2非特種作業執行《作業審批流程單》

  6.2.1作業審批流程表(所有作業活動必須按照本流程表流程進行審批)

  7、屬地單位對于外部派工單位的派工:

  應由派工單位向屬地單位出具提供書面派工單,要求屬地單位盡到屬地管理責任,并與屬地單位按照本標準要求共同填寫完成《作業審批流程單》,具備安全施工條件后施工。屬地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與派工單位管理責任不變。

  8、禁止任何人員擅自安排人員進行一切危險性作業活動

  9、考核

  9.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9.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

  10、本制度由安全生產處負責修改并負責解釋,于20xx年8月1日起執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鑒定批準,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后檢查、爆破后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后,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并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并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并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制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后,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后,必須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3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上海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5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于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 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 有限空間作業證 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 2. 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 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 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 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 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 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 3. 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 3. 2. 2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 3. 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 3. 2.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虔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2%。

  c.動火分析合格后,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 3. 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 3. 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3. 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

  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 定義

  危險作業指: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及各種交叉作業活動。

  第四條 職責

  1.安委會辦公室

  1.1 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 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1.3 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2. 生產部設備動力組

  2.1 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 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 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 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 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 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 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 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 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5.1 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 監護人或的職責

  6.1 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 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 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6.5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 作業人員的職責

  7.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五條 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六條 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動火作業

  1.1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液氧匯流排間、配電室、材料倉庫、測試中心、車間、辦公樓(辦公場所)、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需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1.2 動火作業分類

  1.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1.2.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如油庫、材料庫、液氧匯流排間。

  1.2.3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1.2.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產,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委會主任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1.2.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3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3.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1.3.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1.3.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1.3.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安委會主任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1.3.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

  1.3.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或等于0.2%。

  1.4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5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 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 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 高處作業

  3.1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2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方可作業。

  3.2.1 作業部門審批:

  (1)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2 生產部設備組審批:

  (1)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5~15m;

  (2)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以及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3 安委會主任審批:

  (1)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30m;

  (2)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在降雨、降雪、陣風風力≥6級(風速≥10.8m/s)時或夜間進行的高處作業;在高溫(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或低溫(氣溫低于5℃)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在接近(距離10kv以下帶電體低于1.7m;距離20~35kv帶電體低于2.0m)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 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3.2.3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4 能源介質作業

  4.1 定義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4.2 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4.4 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5 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4.6 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4.7 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 臨時用電作業

  5.1 定義: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 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5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8 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 吊裝作業

  6.1 定義

  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5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1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3級:

  1)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80t,為一級吊裝作業;

  2)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3)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6.2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6.4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6.5 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6.6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6.7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6.8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7.交叉作業

  7.1 定義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7.2 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7.2.1 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7.2.2 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7.2.3 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pmt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7.2.3.1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7.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7.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7.2.3.4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7.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7.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7.3.1.1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7.3.1.2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7.3.2 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 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7.3.4 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7.3.5 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7.4 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第七條 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 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如車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3. 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4. 兼職安全管理員審查:

  兼職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特殊情況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 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綜合職能部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 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正常生產時,銅管和換熱器焊接固定區域動火有效期可為1年),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時,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本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一致時,按專項管理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于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7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規定了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有關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屬各單位。

  3、特殊工種操作規程技術要求高,作業危險性大,為規范其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保證作業人員的安全以及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統一到總公司質量技術安全部登記注冊。

  5、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市勞動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有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6、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得上崗作業。

  7、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體格檢查,身體不適應特殊工種工作條件的人員,不得錄用。

  8、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檢,按國家現行勞動保護條例需要調離作業崗位時,及時辦理調崗,對特殊工種職業病患者要安排治療休養。

  9、項目部要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并對其進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按時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

  10、對違章指揮,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且應向有前領導反應。

  11、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

  1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必須嚴格按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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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高空作業應有保證安全的設施,如腳手架,梯子、繩子等,必要時應設安全網。

  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或暴風雨雪)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二)在離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業前詳細檢查。

  (三)禁止雙層垂直作業(有隔離設施的除外)。高空作業時,一根安全繩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繩要栓綁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樁只能栓一安全繩。安全樁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質山坡不少于1m,石質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邊坡邊緣的距離不得少于3m。安全繩直徑應不小于25mm,安全帶繩直徑應不小于16mm。在安全樁上栓好后的剩余繩頭應不少于1m,不長于3m。使用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于繩長的1/5,亦不得超過5m。必要時應加打護樁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樁松動發生事故。

  (四)登山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褲口,以免拌倒跌傷。

  (五)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非指定工作人員,不準攀登腳手架。起重架和繩索不準隨同吊裝物上下。

  (六)高空作業人員工作前不準飲酒。凡患有間發性癲病,高血壓,心臟病、神經衰弱和惡性貧血等癥的人不得擔任高空和陡坡作業。

  (七)經常上山下河所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做成臺階,必要時應設置欄桿,臨時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打安全樁并栓上安全繩。

  (八)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隨時清掃,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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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設備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審核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范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設備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并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設備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準,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設備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一)必須進行工藝處理。按照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后移交;

  (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設備設施有效隔離(拆除連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后,辦理檢修設備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志,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設備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設備、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容器等處置合格后,應采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設備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設備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并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的。

  違反特種設備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為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害氣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范圍內進入有限空間的作業管理。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公司有限空間由各部門和各單位定期辨識,公司審核后備案。

  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門、單位及車間領導都應高度重視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無事故發生。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 1.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各部門、單位及車間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職責;

  (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3)審批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

  (4)配備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6)應對從事有限空間的現場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7)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8)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現場作業負責人職責:

  (1)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2)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3)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防護達到作業要求后,經過授權批準作業;

  (4)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清點作業人員與撤離作業人員一致。

  3.監護人員職責:

  (1)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

  (2)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環境、工藝情況,能夠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3)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全過程掌握作業人員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人員進行可靠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通訊聯絡;

  (4)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5)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

  (6)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7)現場應攜帶“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8)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清點作業人員與撤離作業人員一致。

  4.作業人員職責:

  (1)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

  (2)遵守有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3)應與監護人員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4)嚴格按照“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5)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按照規定正確穿戴勞保用品、防護器具,并正確使用工具;

  (7)熟悉應急自救措施,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

  1.凡進入有限空間從事有限空間檢修、清理等作業的.相關部門、單位、車間應實行作業審批制度,按照制度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見附件),該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監護人員保存,作為有限空間作業的憑證以備檢查,另一份由車間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保存,審批表不得涂改。未經審批,任何人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手續。

  2.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外協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外協承包方,并與外協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用工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外協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3.填寫《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應注意以下事項:

  (1)作業地點:填寫詳細,應寫到具體設施、設備。任何人無權擴大或更改作業地點;

  (2)工作內容:指作業的具體內容,如對作業對象進行清理、檢修、電焊等作業種類。任何人無權更改工作內容;

  (3)作業人員:指直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與撤離人員必須姓名、數量一致。

  (4)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自始至終必須在作業現場,對作業前必須落實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然后簽字確認。作業中密切注意作業安全狀況,并按事故應急救援,攜帶好相應的救援器材,以備急用。

  (5)現場作業負責人:對整個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自始至終在現場直接指揮、參與作業。現場作業負責人應對安全措施給予確認,有權補充完善。

  (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培訓

  1.各部門、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培訓制度,都應大力開展有限空間安全宣傳教育,根據本單位的有限空間特點,每年定期組織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4)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5)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準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組織單位(部門、車間)應進行針對本次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安全注意事項的交底。

  (四)應急救援管理

  1.各部門、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或應急處置措施,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訂完善。

  2.各部門、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3.有限空間作業場所一旦發生事故,救援人員切忌盲目施救,監護人員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報警或大聲呼救,救援人員首先應檢查現場的通風狀況,并做好自身防護,如帶上空氣呼吸器,攜帶安全繩等,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方可入內施救,禁止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導致事故的擴大。

  (五)通風要求

  1.有限空間作業前可采用自然通風,可以打開料孔、煙門、爐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時間不低于30分鐘;作業中不應封閉有限空間的門、窗、通風口、出入口等,并做好安全警示及周邊攔護。

  2.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的方法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確認。

  (六)檢測要求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要嚴格執行“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1.進入有限空間前必須先通風30分鐘,然后對有限空間的氧濃度、有害氣體濃度等進行檢測或進行小動物活體試驗,檢測結果合格后,方可作業;未經檢測或檢測結果不合格,嚴禁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

  2.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要注意自身安全,應處于安全環境,要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需經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3.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低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限值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9.5%-23.5%。如在有限空間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合格后再進入;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七)有限空間作業規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1.在有限空間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或監護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應向作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緊急狀態下的應急處置措施,交底后雙方在審批表上簽字。

  2.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檢維修、清理等作業,必須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如需要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嚴格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工作票》不能代替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作業票。

  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進入含有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正確穿戴好個人勞保用品。不得攜帶易燃易爆以及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配備搶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繩纜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設備,以便在非常情況下搶救作業人員。

  5.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在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7.對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登記,并在作業結束后清點,以防遺留在有限空間內。

  四、附則

  (一)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2

  一、 總 則

  1.1 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 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 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 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 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 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 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 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地下既有各類管線及設施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單位在現有生產、辦公、生活區域以及既有鐵路設施附近進行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動土作業是指:挖掘、打樁、地錨、地下設施拆除;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機械進行場地平整及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業。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執行“先探后挖”的原則,由中心項目部組織設備維護及監理單位交底,研究制定排查方案,采取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設施情況,撒白灰標記和采取防護措施后進行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必須執行《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制度,未辦理《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相關手續的不準動土施工。《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格式見附表。

  第六條動土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總工或安全負責人對工隊、工隊對作業人員逐級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均需在相應《交底記錄》上簽字確認。記錄要詳實,填寫要工整,并及時歸檔保存。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填寫的工作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各級監管單位均有權停止其施工。

  第八條動土作業中,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和轉移作業地點,如出現類似情況,將按擅自施工予以處理。

  第九條動土作業過程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報告基建中心項目部組織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確認,并由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采取人工挖探,用鍬、鏟順管線走向開挖,以防垂直用力損壞埋地設施。

  第十一條動土作業現場應按規定設置相應的保護圍欄,坑、洞需設蓋板,夜間要用黃色熒光隔離帶警示。

  第十二條進行坑、槽、井、溝等挖掘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挖掘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方法,挖出的`土石應在指定位置堆放,及時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溝渠和壓覆既有設施。

  (二)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部邊沿處,嚴禁人員站立、行走。

  (三)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土石方整齊堆放,外邊腳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1.2m以上,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經常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準繼續作業。

  (四)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

  (五)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準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在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后方準進行。

  (六)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七)作業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三條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存在上下交叉作業的應戴安全帽;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第十四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涉及拆除既有設施、中斷道路行車以及穿越鐵路隧道時,應按規定經中心項目部聯系,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方準實施。

  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作業前,由工隊提出申請,經專門負責人核準,并填寫《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后,報請施工單位項目部組織監理以及設備有關單位進行既有設備、設施技術交底,共同研究落實方案并簽字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十九條涉及設備、設施防護措施落實和開挖作業,施工單位要派專門人員負責監管,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要納入旁站業務范圍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施工單位工程部門或安全負責人專門管理,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各單位按附表樣式制作,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并辦理批辦手續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需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按照中心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4

  1、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和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2、項目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3、高處作業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使用的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合格產品。高處作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4、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考試合格,持有效證件上崗,且必須進行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的.,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進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攀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6、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遇到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高與懸空高處作業。

  7、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要拉牢。

  8、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設有防護欄桿或安全網,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洞處,除設有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9、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設置登高扶梯,立體交叉作業時,各專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防護層。

  10、進行懸空作業時,必須做好防護措施,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防止高處墜落。

  11、物件提升機吊籠的籠口必須設置閘門,出入平臺必須設置防護欄桿,防止物體在籠口位置墜落。

  12、使用移動操作平臺,必須編制專題方案,交底后按方案執行。腳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網搭設完畢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5

  1. 進行高空作業的各工種和現場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定期檢查,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從事高空作業:高血壓、低血壓、心臟病、貧血癥、顛癇。

  2. 高處作業者必須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穿軟底鞋,登高前嚴禁喝酒,并清除鞋底泥沙和油垢。

  3. 工作現場由工作負責人的統一指揮和統一管理。

  4. 使用人字形梯時底腳要放穩,拉牢,且符合下列規定:

  三米以下的人字梯,實行一人扶梯一人監護。

  使用三至五米的.人字梯,實行二人扶梯一人監護。

  使用8-10米的人字梯,實行四人在四角扶梯,一人監護。

  兩人上梯時要注意兩人速度一樣,幅度相同。

  5. 使用單體梯或抽拉式升降梯時,首先要檢查防滑裝置要良好,梯子要靠穩固,傾斜角度要合適,不宜過大或過小,且符合下列規定:

  抽拉式梯子,安全使用長度不易超過梯子總長的80%,以確保安全。

  使用5m以下的單體梯,實行一人扶梯一人監護。

  使用5m以上的單體梯子或抽拉式梯子時,應由兩人扶梯一人監護。

  使用抽拉式梯子前,要認真檢查尼龍繩有無斷股現象,高低調整裝置是否完好,是否起到固定作用,若有缺陷,必須修復后才能使用,調整好高度后,尼龍繩必須拉緊栓在梯子的橫梁上,調整高度時,梯子上不得有人。

  6. 扶梯人員不得打鬧,嬉笑或隨意松開手,以免造成梯子晃動高空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服從施工負責人的統一指揮和統一管理。

  7. 傳送工具和材料應用繩索系送,禁止拋擲,禁止從高處向下推擲材料工具。

  8. 工作用梯,不得缺擋,不得墊高使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6

  一、目的

  通過本制度規范作業程序,使開榫工作符合質量要求,避免因不規范操作而造成損失和意外。

  二、適用范圍

  開榫機作業

  三、作業準備

  1、將作業場所清理干凈

  2、檢查電源,試機(機器空轉30秒),檢查機器運轉是否正常。

  3、選用適當的鋸片、榫形刀進行安裝,并選用相應的靠模進行固定。

  4、準備好木料和輔料(墊板等),準備作業。

  四、作業程序

  1、接通電源,待機器運轉正常后開始作業。

  2、將加工木料放在機器平臺上,按下氣動開關,待夾緊木料后,向前勻速推進,到頂后拉回,松開氣動開關,取出木料。

  3、先加工一排,檢查木料是否符合圖紙加工要求,并進行部件框試組,合格后再批量作業。

  4、在加工過程中要做好自檢工作。

  5、作業結束,切斷電源,清掃現場。

  五、注意事項

  1、作業人員嚴禁穿寬松的衣服,衣袖卷到肘部以上或紐扣扣緊,長發必須盤起,不準戴手套。

  2、作業過程中木料必須擺放整齊,手不要靠近刀具,注意手不要被壓餅壓傷。

  3、操作過程中切不可在壓餅未壓住木料時就向前推送,以防木料被刀具打飛傷人。

  4、換刀具時,應拉閘斷電。

  5、發生突發事故應立即關機檢查。

  6、加工完后,用風槍來清理機器里面的'灰塵,絕不允許用手去觸摸,以免傷手。

  7、未經主管同意非此機械操作人員嚴禁操作。

  六、保養規范

  1、所有鈕栓清潔后都要打油。

  2、用風槍將機臺木屑、灰塵全部清理干凈。

  3、檢查時一定要用配套的工具來加固。

  4、保養材料一般為黃油、機油、柴油。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7

  1、進入碼頭區域要求。

  1)非本區工作員工,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車輛進入需安裝阻火器)禁止參觀、拍照。

  2)凡進入碼頭禁止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釘子鞋,必須服從碼頭工作人員的管理。

  3)凡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員工外,其他人員進出碼頭作業區應在門衛登記。

  5)碼頭設施設備、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業

  1)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崗,盡心盡職,不得撤離崗位,不得玩忽職守。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3)靠泊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個人防護用品。

  4)禁止在碼頭前沿和危險的地方攀爬,防止發生墜水事故。

  3、裝卸作業

  1)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輸油臂時,必須按輸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業前準備好消防器材,防止萬一。

  4)遇有雷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裝卸完畢,清理現場所有的雜物。

  6)在作業過程中嚴禁飲酒。

  4、環境保護

  1)碼頭區域內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紗和易燃物品。

  2)禁止停靠與裝卸作業無關的船只。

  3)禁止在碼頭水區域內排放油類及各種化學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質。

  4)禁止在碼頭區域內游泳。

  5、碼頭的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的`管理

  1)碼頭的消防設備、設施必須定期檢查,試驗,每月不少兩次,確保消防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2)消防設備在使用中必須嚴格按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使用完畢后應立即補充恢復原狀,以備應急時隨時時可用。

  3)防污設備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4)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未經允許不準隨意使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8

  一、作業安全管理目標:杜絕安全傷亡事故發生。

  二、作業準備:

  (一)危害告知:施工作業之前,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讓作業人員熟知崗位風險。

  (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項目組工程技術人員針對分項工程作業特點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讓施工作業人員掌握控制措施和方法,防止事故發生。

  (三 )作業培訓和作業票證培訓:施工作業前,對持證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對相關作業的票證使用進行培訓。

  (四)現場標準化和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項目部在工程現場入口處設置體現公司形象的標志及“五牌一圖"。

  2、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登高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3、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設備必須按施工總圖管理的要求進行布局,放齊,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施工現場的溝、坑槽設圍欄、蓋板,現場的孔洞、建筑物、臨邊、高空作業區、吊裝作業區、射線作業區等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所有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不得隨意挪動或拆除。

  5、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HSE,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三、分項作業安全規定

  (一)一般風險作業:

  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登高作業(兩米以下)等要穿戴相應的勞保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必要時有監護人員,并做好警示標志。

  (二)、較大風險作業:

  1、無損檢測

  (1)探傷工作前應申請放射許可。

  (2)做好放射線的安全防護工作,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安全線,掛上安全防護警戒標志,夜間應設紅燈以示危險,并有專人看管。

  (3)工作許可的復印件應貼在現場進口的告示欄中,以告知其他人員。

  2、有限空間作業

  (1)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將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應急預案、連續檢測記錄等文件存放現場。

  (3)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作業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事情。

  (4)受限空間內的溫度應控制在不對人員產生危害的安全范圍內。

  (5)受限空間內可能出現墜落或滑跌,應特別注意受限空間中的工作面(包括殘留物、工作物料或 設備)和到達工作面的路徑,并制定預防墜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6)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受限空間內作業,其電源線路與開關之間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并設警示牌,同時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等內容的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爆要求。在金屬設備內和特別潮濕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性能良好。

  (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

  (9)作業過程中如果安全狀況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焊接和切割作業

  (1)施工作業人員要經考試合格并持有上崗證。

  (2)焊接和切割工作前辦理動火許可證。

  (3)使用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面罩、防護服、絕緣鞋等,配備必須的消防器材。

  (4)檢查焊接和切割設備 ,焊機要接地接零。

  (5)焊接和切割管道之前,確保管道己隔離、通風。

  (6)工作結束后,應拉閘斷電,焊機應單獨分開,焊條應取出放好。

  (7)在風力超過六級和下雨時,禁止露天焊接和切割。

  (8)正確貯存、使用氣瓶,保證氣瓶的安全裝置有效。

  (三)重大風險作業

  1、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超過0.5m)

  (1)作業前必須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現場和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作業過程中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作業項目、任務、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2)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并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

  (3)挖掘工作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

  (4)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坡面上操作人員要及時清除松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時禁止通行,操作人員應與施工機械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7)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度(高寬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價,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8)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l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9)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做好隱蔽設施資料,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2、高處作業(≥2米)

  (1)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同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應準備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墜落保護計劃。

  (3)對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規程。

  (4)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5)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6)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7)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8)禁止在同一墜落面上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9)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配備相應的通訊裝置、設施。

  3、起重吊裝作業

  (1)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并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吊裝作業計劃或關鍵性吊裝作業計劃;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2)起重作業應嚴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起吊任何設備、部件均應選用與設備、部件重量和高度相符的吊車,雷雨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以上不得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3)大型設備吊裝必須編制專門的吊裝方案,并按照吊裝方案要求進行作業,相關人員必須有操作證,嚴格執行吊裝令。

  (4)所有參加人員應根據現場作業條件選擇安全的位置作業。

  (5)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6)吊裝重物時必須有繩牽牢,以防晃動碰傷人和設備。

  (7)吊裝時應動作平穩,就位后應及時找正、找平或臨時性支牢,吊件固定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8)吊裝中因故暫停,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強現場警戒,盡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況。

  (9)吊裝作業應設警戒線,并掛好安全標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4、交叉作業

  (1)施工項目部必須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項目部關于交叉作業和當次交叉作業的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涉及的相關作業需要辦理作業票的要辦理作業票 。

  (2)作業時,施工項目部必須派人陪同交叉作業各方人員到作業現場,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3)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和協調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4)施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要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交底。

  (5)施工項目部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施工場地盡量錯開。

  (6)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7)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8)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9)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10)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 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小組的同意,并采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小組驗收。

  (11)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9

  一、根據安全管理

  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范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1)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2)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3)禁火區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4)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5)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6)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制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志或告示。

  3、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并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0

  1.教室、宿舍、辦公室、餐廳等公共場所的照明和生活設施開關不得暴露,專業電工每天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消除。

  2.飲水器、電腦、空調等配備在教室、辦公室的電器,晚上人們離開時必須關閉電源,并由專人負責。室內燈光應及時關閉。

  3.教室、宿舍、辦公室不得使用“快熱”,對違規者,沒收設備,酌情處罰,嚴禁在圖書館、檔案館使用危險電器。

  4.由于教學和生活需要,學校各地、室內設置電源插座或拉線,必須經總務處同意,由專業電工規范操作。未經同意,不得私自拉扯和連接,以免造成用電隱患。

  5.食堂、浴室、潮濕公共場所用電時,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和防霧照明燈,專業電工應定期檢查設備、設備、燈具的安全性能。排風機的.使用必須有完整牢固的安全罩。

  6.校園教師宿舍每棟樓由校長室任命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師擔任用電安全監督員,防止用電過載和公共廚房長明燈引起火災。

  7.教學樓電梯專門供教師使用,無特殊情況,學生不得使用。必須在電梯內設置應急電話和干粉滅火器,以確保其狀態良好。

  8.發電機房由專業電工管理,定期檢查發電機待機狀態和配電箱正常運行情況。

  9.成方業余消防隊,定期培訓,演練消防救援技能。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采礦車間穿孔作業安全管理,提高穿孔作業效率,降低穿孔作業消耗,結合礦山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樺甸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采礦車間穿孔設計及施工管理。

  第三章 作業安全要求

  第三條 鉆機穩車時,應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1m,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鉆機為2.5m,松軟巖體為3.5m。千斤頂下不應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定。

  第四條 鉆機作業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安吉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挖掘設備不應同時作業。鉆機長時間停機,應切斷機上電源。

  第五條 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于45°。

  第六條 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鉆機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第七條 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應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

  第八條 鉆機行走事,司機應先鳴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不應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通過高、低壓線路時,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鉆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照明,夜間不易紀念館遠距離行走。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第九條 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

  第十條 鉆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鉆機。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鉆架頂作業。不應雙層作業。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第十一條 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或停留。

  第十二條 穿孔作業必須采用濕式作業,以較少灰塵對采場內員工的健康危害。

  第十三條 鉆機鉆業禁止打殘眼。

  第十四條 穿孔作業崗位職責

  1、完成上級及采礦技術人員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

  2、及時發現設備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3、班前要聽好傳達,接班要清楚,交班要詳細。

  4、要做好班前的'準備工作。

  5、要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礦石孔、靠盤孔等眼位,不得錯動,需要移動時,須經爆破技術人員批準。

  6、當班進展要上報車間,不得有誤。

  7、機臺出現問題自己不能處理時要及時上報車間領導。

  8、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9、放炮時要聽從爆破人員指揮。

  第四章 崗位工管理細則

  第十五條 了解本崗位的生產技術,安全操作規程,設備使用維護規程,崗位責任制及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了解使用設備的主要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

  第十七條 能看懂穿孔設計圖,并按設計圖紙穿空作業。在沒有設計圖紙情況下,可根據采礦技術人員的意圖進行穿孔作業。

  第十八條 掌握設備的工作原理,了解設備的性能,并能進行正常的維修工作。

  第十九條 了解礦巖性質,掌握設備臺效。

  第二十條 熟練掌握裝藥、連線、爆破等工作,能夠獨立進行穿孔,爆破作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采礦車間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通鋼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22)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志與警示要求

  (一)采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xx]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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