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通用)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責任追究制度1
學校食堂衛生工作是學校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關系到學校全體師生的健康與生命安全,關系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穩定。為了保證師生的食品衛生安全,特制定學校食堂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由伙食科負責。每天作好進出庫登記,精制飯菜存放不得超過2小時,每天由管理人員指定專人分別進行試嘗,并作好飯菜試嘗記錄。
二、每天堅持作好飯菜留樣和記錄。
三、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的'食品衛生安全教育。班上準備肥皂,要求學生飯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鐘以上。
四、一旦發生食物中毒,立即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再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報教育局,并組織人員將中毒師生送往醫院,進行搶救。
五、粗加工區,操作間,配餐間要分別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和指導,每間確立固定的員工,嚴格按流程進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避免出現混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員指定專人負責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潔工作,要求嚴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進行消毒和保潔。
七、凡不負責任,檢查不力,不按要求操作,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學校將按有關規章制度追究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2
1、對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任務的教職工,停發當月學校考核的績效獎金,直至完成任務。
2、沒有對學生進行安全宣傳、教育、訓練的教職工,給予扣發獎金,在評估考核中扣分處理。
3、結合自己的崗位安全職責,沒有按時上報“安全檢查報告”的,在月獎中扣發獎金50元。在評估考核中作扣分處理。
4、在學校集體活動、集合、做操、課間操安全護導,沒有到崗的教師,按遲到、缺席對待,在這期間發生安全事故者,按有關條文處理。
5、教職工在教學、組織學生活動、勞動、午餐中玩忽職守,失職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向全體教職工作檢討;
②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責任;
③上報教育局處理;
④涉嫌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
⑤學校聘用人員扣發工資。
6、學生在校期間嚴重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取消所在班當周流動紅旗評比資格;出現嚴重傷亡事故的`,所在班級當期不能評為先進班,取消班級教師評選先進資格。
7、教師因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傷亡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②停職檢查,停職期間停發工資;
③承擔法律責任;
④上報教育局處理。
8、教職工在校園內遇見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不制止,不報告或明知學校設施、房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報告的,按第5條處理。
9、學校在處理安全事故時,教職工唆使家長到學校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經查實,追究教職工本人的責任,給予扣發全年獎金的處理。
10、當學校發生群體性傷亡事故或學生受傷,學校安全受到威脅,發生火災時,教師不積極主動參與救護,按玩忽職守、瀆職對待,按第5條處理。拒不接受指揮人員安排的任務的,視為臨陣脫逃,加重處理。
11、學校行政人員按教育局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3
第一條為有效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橋梁使用安全和公路暢通,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公路橋涵養護規范》、《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橋梁安全事故指轄區內的橋梁因監管單位、責任單位管理不到位或責任人失職,造成橋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橋梁養護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對轄區內的橋梁實行養護管理,保障橋梁使用安全,積極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從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有關設計規范等,嚴把質量關,有效防范橋梁安全事故,保障橋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條公路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領導、橋梁養護工程師、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從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對橋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條公路總段應當針對橋梁安全狀況召開防范橋梁安全事故專題會議,由單位主管領導或委托分管領導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七條公路總段、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對轄區內的危橋、加固和改造橋梁安全事故進行防范。
第八條公路總段、公路段應對轄區橋梁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采取措施,確保交通安全。
第九條公路段應確保轄區內橋梁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橋梁養護工程師沒有對轄區內的.橋梁進行經常性檢查,沒有檢查記錄。
2、公路段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橋梁突然出現的較嚴重病害或明顯加劇的病害沒有及時發現,或沒有及時上報公路段主管領導。
3、公路段對橋梁養護工程師上報的情形未組織人員到現場進一步調查、觀測。
4、公路段未將有安全隱患的橋梁上報公路總段。
5、公路段未對四、五類橋梁按相關規定設置限載、限速標志。
6、經過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同意上路行駛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時,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橋梁養護工程師到現場跟蹤觀測,或主管領導安排后橋梁養護工程師未到現場跟蹤觀測。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路段主管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公路段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有關規定,對公路總段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橋梁養護工程師,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監管連帶責任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公路總段承擔轄區內橋梁安全使用的監管責任,監管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橋梁養護工程師沒有對轄區內的橋梁進行定期檢查,沒有檢查記錄。
2、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評定不準確,檔案資料不完整。
3、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擬定的四、五類橋梁沒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進行特殊檢查。
4、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接到公路段橋梁病害程度明顯加劇的報告后,未安排橋梁養護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檢查;或主管領導安排后,橋梁養護工程師未到現場進行檢查。
5、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未對確認的危橋安排公路段設置限載、限速標志及采取管制、監測措施。
6、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未組織對批準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通過橋梁的技術措施和方案進行審定,未按要求組織實施監控。
7、在危橋加固和改造工程監督檢查中沒有發現安全隱患,或對施工人員報告的安全隱患沒有安排處置措施。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路總段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有關規定,對公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橋梁養護工程師,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監管連帶責任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確保橋梁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未履行相應的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設計單位對橋梁施工設計方案把關不嚴,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載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單位未嚴格按設計圖施工,存在偷工減料現象。
3、施工單位未嚴格按施工技術規范施工,存在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
4、施工單位沒有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或施工單位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未對安全隱患采取措施。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指示等標志。
6、監理單位未嚴格按要求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對存在的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沒有及時要求整改。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從業單位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違反本款規定的,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助,有關部門應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條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調查報告應當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第十五條國家或自治區因橋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調查組時,公路管理局、公路總段、公路段、各從業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
第十六條對阻撓、干涉橋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橋梁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部門舉報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并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本制度未規定事項,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總段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4
一、總則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杜絕危害事故的發生,有效地降低事故頻率,根據上級文件精神,項目部針對施工現場的特點,為確保工程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項目部管理人員及所有參與施工的勞務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努力加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落實,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二、安全生產獎懲措施
(一)、獎勵措施
1、項目部在監理及業主組織的全標段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大檢查中,獲得前三名,被評為安全文明工地的,給予項目部相關人員對應現金獎勵,并獎勵相關作業班組,獎勵額度按下面標準執行;項目部管理人員:第一名獎勵300元,第二名獎勵200元,第三名獎勵100元。各作業班組:第一名獎勵500元,第二名獎勵300元,第三名獎勵200元。
2、項目部實現季度、年度安全生產,無各種責任安全事故發生,對項目部全體安全負責人員進行獎勵,獎勵額度為:實現季度安全的,每人每季度獎勵500元,實現年度安全的,每人每年獎勵1000元。
3、在施工過程中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事故風險,避免重大安全隱患,為項目生產挽回損失的,項目部根據所作出的貢獻大小情況進行獎勵。獎勵額度按避免損失的5%考慮。
4、在施工生產中,為項目的安全生產作出重大貢獻,在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表彰獎勵。
(二)、處罰措施
1、發生重傷事故,項目部根據事故責任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人。并取消全體人員的全年度安全獎勵。
2、發生輕傷事故,項目部按有關規定處理,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取消項目部相關責任人員本季度安全獎勵。
3、對違反項目部有關規定野蠻施工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損失者,執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項目部另行處罰。罰款額度每人每次300元。具體視情節按如下處理:
(1)、施工現場不正確佩戴安全帽、胸卡,管理人員罰款100元,工人罰款50元,并責令退場。
(2)、高空作業不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帶,穿防滑鞋的罰款50元/人,并責令退場。
(3)、進入施工現場穿裙子、高跟鞋、赤腳或穿拖鞋罰款50元/人,管理人員100元/人,并責令退場。
(4)、對違反操作規程,從高處往下拋擲材料,工具或建筑垃圾者,按情節罰款100—500元/人。
(5)、對私自拆除防護設施,破壞安全標志、警示、標牌的罰款50—100元/人。
(6)、對于施工中亂鋸、亂拆、亂卸等野蠻施工行為,一經發現,罰款50—500元/人(次)。
4、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進行處罰,凡是因我項目部人員責任造成的事故,根據事故大小進行處理,是項目部管理人員的,實行每次罰款500元,嚴重的可開除。是勞務人員的,首先進行安全教育,其次進行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清除出本項目。
三、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為有序的開展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強化生產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文明施工意識,杜絕人身傷亡,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項目部管理人員和全體施工勞務人員不受損失,特實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按照“狠抓基層、源頭管理、確定職責、責任到人”的.要求,實行各級管理人員分別按所分管的職責,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的范圍,從而達到誰主管、誰負責的目的。
2、項目部安全總監是項目安全第一責任人,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負責。
3、督促檢查,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通報批評并責令立即整改,嚴重者給予處罰。
4、發生事故時,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立即組織應急救援,了解事故的發生情況,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過”,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上報。
5、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宣傳和教育工作。
6、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分管內的安全生產情況要認真檢查落實,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上報上級。
7、各責任人在接到隱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排除,并將整改結果上報。
8、對不按有關文件規定認真貫徹執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進行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制度5
第一條總則
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規定,是公司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方面,執行《企業員工獎懲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
3、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業務知識,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預防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4、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
第二條獎勵
1、對于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和法規,長期堅持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2)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納合理化建議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隱患或者事故搶險中有功的人員。
(5)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6)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2、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50元—500元。
3、對員工的獎勵,發給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由工會部門向安全職能部門提出建議,或者由單位及部門報送材料,安全部門審核并提出獎勵意見,由公司領導決定,并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條處罰
1、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偽證,情節嚴重的。
(5)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對員工的一般違章行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和記分,罰款額為50元—100元。對員工的嚴重違章行為或屢教不改的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罰款額為100元—300元。同時可令其下崗學習1至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對嚴重違章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為,態度惡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4、對因違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設備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序進行,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或“三違”人員如果迅速認識錯誤并改正,態度誠懇,表現良好的,行政處分可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酌情減少,反之,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且態度惡劣,表現極差的,加重行政處分,賠償金額加重。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分析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區別對待故意的或明顯的違章與不易把握的過失行為,并經過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辨,慎重決定。
7、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人員,應當按照情節輕重,除追回獎勵金額,取消榮譽獎勵外,還可給予必要的處分。
8、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處分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責任追究制度6
為改進工作作風,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管理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首問負責制適用于環保局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首問責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圍內第一個接待來電、來訪、來信、來函或來人(以下簡稱辦事人)詢問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實行首問負責制,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單位、本股室工作職能職責,有職業道德意識,具有為群眾、基層服務的責任感,能自覺的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質高,形象正。
第四條首問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
首問責任人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在規定辦事時限內)辦理或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資料等,熱情耐心地解答有關詢問。
二、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但有關責任人因故不在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負責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并將登記表及有關事項轉交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應盡快與辦事人聯系。
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盡己所能告知辦事人。
四、首問責任人在接待辦事人時應文明禮貌、熱情服務,使用文明用語,不得敷衍、應付、推諉。
第五條執行首問負責制,對存在問題和違紀的人和事要給予嚴肅處理。有下列情節者經查屬實的,按《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一、首問責任人未及時為辦事人辦理擬辦的事項,或未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詢問的。
二、首問責任人不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未將辦事人擬辦的事項移交給有關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延誤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首問責任人對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不盡己所知給予解答和指導的。
第六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7
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責任人應按相關要求對責任范圍內的各項工作進行全程管理和督查,發生事故要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2.事故發生后,有關責任人要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發生后,領導要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全面調查,并及時對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予以公布。
4.學校教職工對下列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后,依照本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凡負有重大責任事故的,在年終師德考核、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均實行一票否決制。
①發生火災、交通、建筑質量、飲食衛生等安全事故。
②課堂安全事故,學生在校內發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直接責任人除要負擔學生的一切經濟費用外,學校還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年終考核為不合格。
6.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因責任心不強或失職等原因,造成學校財產及其它財產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扣除目標考核總成績的10-50分。
7.門衛要隨時關好大門,并對入校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凡因管理不當,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或造成人身傷害的,對相關責任人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學活動中,任課教師要確保上課期間的學生安全,因管理不當或離開工作崗位引發事故的`,責任由相關人員負擔。扣除責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要賠償經濟損失。
9.在教學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職等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相關責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
10.因工作失職、瀆職或師德問題給學校聲譽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學校將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年終考核為不合格。
責任追究制度8
一、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問責制)是指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不能較好地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其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的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我院的全體工作人員。
三、執行問責制,應遵循依法從嚴治院、追究過錯與責任相對應、行政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有關責任人誡免談話、告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調離崗位、離崗學習、降職、免職等處分。
1、不佩證、牌上崗,經批評不改的;
2、沒有遵守《首問責任制》向辦事人告知經辦部門、聯系方式的;
3、不認真執行首診負責制,首診科室、首診醫生推諉病人的,不及時接診治療的;不遵守考勤制度,遲到、早退或擅離崗位的;
4、,服務態度差,作風粗暴或故意刁難服務對象,甚至與病人爭執、吵鬧的,對病人提出的問題不做耐心解釋,或群眾投訴經查屬實的;
5、工作責任心差,辦事不認真,多次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6、工作推諉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進,技術較差,對工作馬馬虎虎,對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現差錯的,有人民群眾書面反映的;
7、違反行風建設及反商業賄賂有關規定,以職謀私,索要或暗示要“紅包”、“禮品”等錢物證據確鑿的;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給予的回扣、提成證據確鑿的;不堅持因病施治、因病檢查原則,開大方、亂開特殊檢查的。
8、不能正確履行,在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時出現較大偏差,并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
9、違反《首問責任制》,對辦事人未實行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的`;或故意不告知,導致辦事人多次往返的;
10、辦事拖、壓、卡,或無正當理由超過辦事期限未辦結的;
11、對來信來訪或電話投訴不按規定進行登記、轉交、辦理、辦結的,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12、凡屬違反紀律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及有關黨紀政紀處分規定進行懲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3、不依規章制度辦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亂紀。
五、對工作人員所作出的處分決定,要形成書面材料,整理歸檔,載入個人檔案。
六、責任追究,一把手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各負其責,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8日起執行。
xx年xx月xx日
責任追究制度9
一、我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于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二、校長對學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和分管具體工作的人員負直接責任。
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四、各辦公室安全責任人對本辦公室的安全負責,對于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五、電工必須定期檢查校內用電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六、學校食堂管理員對學校食堂、小賣店安全負責,要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小賣店的衛生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食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留驗等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員提高安全意識,作好防范工作。認真作好防火、防盜、防毒工作。要定期檢查身體,上崗要佩帶健康卡。對于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學校食堂管理委員會負有直接責任。
七、政教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八、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于厭學、逃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并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班主任對于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九、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十一、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十二、學生及家長違反學校制定的《學生往返學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十三、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
十四、對于以上各條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賠償、不進職、不聘、開除留有、報上級批準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0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擔保管理,完善擔保管理責任制,識別、防范和化解擔保風險,提高擔保質量,根據本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擔保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不良擔保,逐筆進行審查、責任界定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過程。
第三條建立擔保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規范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確保擔保資金的絕對安全;追究擔保風險的形成原因;對擔保風險分清責任,并發揮集體監督作用;采取措施,減少損失,提高擔保管理水平和擔保質量。
第四條 擔保責任追究的原則是:
實行總經理與擔保業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負責制;堅持擔保業務第一責任人制度,并對職能部門和業務人員分別追究責任;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節擔保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五條 擔保責任追究的范圍:
1、經風控部認定在擔保期間被擔保人出現法人變更、債務轉移、反擔保物、抵押品或失滅,潛在不能按期歸還擔保貸款的可能而未被發現;
2、經貸款人認定已轉入次級類貸款且滿3個月后仍未償還的貸款的擔保;
3、經貸款人認定由次級類貸款轉入可疑類的貸款的擔保;
4、經貸款人認定由可疑類貸款轉入損失類的貸款的擔保;
5、因不及時保后跟蹤,錯失追償時機而發生經濟糾紛,由本公司承擔代位賠償責任并已造成損失的擔保等。
第三節擔保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條 公司風控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的屬于本制度規定責任追究范圍的風險擔保項目逐筆報送總經理。
第七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對風控部上報的風險擔保項目進行責任界定,提出處罰意見,并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下的處罰意見報董事會,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上的處罰意見報股東會。
第八條 董事會或股東會將總經理辦公會作出的處罰意見進行研究,作出處罰決定,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督辦。
第九條 有關業務部和業務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對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處罰決定和總經理辦公會議的督辦意見必須認真執行,積極實施,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條 處罰決定實施后,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因未及時催收而導致擔保風險進一步惡化的,將實行再追究,并加重處罰;有關責任人執行和實施處罰決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務的,公司將給予適當獎勵,并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對造成重大損失并涉及經濟犯罪的責任人,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節不良擔保責任人的責任界定
第十二條 不良擔保責任人的劃分。
不良擔保責任人系指對形成的不良擔保負有責任的人員,包括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即擔保貸款回收責任人)、繼辦人、審查人和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
第十三條 不良擔保責任劃分種類。
根據不良擔保責任人在擔保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可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四種。
第十四條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指對該筆擔保項目進行保前調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議的擔保業務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人員對擔保業務提出同意建議并經有權人批準而發生的不良擔保業務,其負主要責任,審批人和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在擔保項目手續上簽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項目審批人、決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擔保,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無責任。
第十五條不良擔保業務繼辦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繼辦人,指因原擔保業務經辦人工作變動由公司重新指定對該筆擔保業務進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員。擔保業務主辦人、繼辦人之間交接有關手續時,須由公司負責擔保業務的副總經理監督。根據主辦人、繼辦人當時交接手續的情況,按以下三種情況界定責任:
1、接管時,該擔保業務為正常擔保,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而在繼辦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擔保的,由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無責任;
2、接管時,繼辦人認為該擔保項目已存在潛在風險,且主辦人也認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擔保,主辦人負主要責任;接管后,因主觀原因監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擔保,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負次要責任。
3、接管時該擔保項目已為不良擔保,接管后有收回該筆擔保資金的機會,但因監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擔保貸款代償損失的,主辦人負主要責任,繼辦人負次要責任;
4、接管時,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已形成擔保風險,繼辦人只負催收責任,不追究個人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指負責擔保審查并同意承保的審查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對擔保項目審查人員,明確提出同意擔保的建議并得到審批人批準而造成的`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負主要責任;對審查人簽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貸款審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擔保,審查人不負責任。
第十七條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指在擔保項目的審批權限內,在擔保文書上簽署“同意”并報批的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主辦人明確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議,而審批人卻簽署了“同意”并報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業務主辦人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 不良擔保項目決策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決策人,指參與擔保貸款業務的決策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未采納調查評估人員、審查人員的正確意見,導致審批失誤,造成的不良擔保,決策人負完全責任。由擔保業務主辦人、審查人、審批人同意承保并發生擔保風險的擔保項目,決策人負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不良擔保特殊情況的責任界定。
對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地方行政干預、原責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不良擔保項目,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不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因主觀努力不夠而導致不良擔保風險,擔保業務人員負次要責任。
第五節 擔保項目責任人責任的追究
第二十條 擔保項目發生風險,將對責任人進行下列三種處罰:
1、經濟處罰。依據責任人責任和擔保損失大小,確定處罰措施和經濟處罰的輕重。原則是:
負主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10-20%承擔經濟處罰;負次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5-10%承擔經濟處罰;上述經濟處罰,在處罰決定生效后1個月內兌現。如不能及時兌現處罰,屬股東的從其股份中抵減相應的額度;非股東人員則留職停薪,直至全部兌現后復職。
2、行政處罰。對造成擔保損失的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損失的大小,進行如下行政處罰:
①一般業務人員,給予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另行安排)、警告、記過、辭退的處分;
②屬部門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或辭退的處分;
③屬評審會委員在對擔保項目的表決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員職務。
3、刑事處罰。對在擔保實施中涉及違法犯罪的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節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擔保業務操作規程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修訂權歸本公司擔保部。
責任追究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的行政管理職責,嚴肅追究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人員包括: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領導人員;
(二)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員;
(三)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對安全管理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領導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分管各項業務工作的領導人和責任人,是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分管業務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下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市和縣(市)、區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市和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會同監察機關做好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各級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日常重要議事日程,制定本轄區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管理制度和辦法,及時研究解決本轄區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項費用;
(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認真組織實施。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帶隊督查本轄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兩次;
(四)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明確各級政府、政府有關部門領導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轄區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隊伍;
(六)對本轄區內存在的事故隱患,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治理或排除。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后,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在最大限度內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協助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政府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解決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三)建立健全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領導定期巡視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據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制定本部門及其系統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明確檢點和內容,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開展對本部門及其系統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
(六)建立本部門及其系統的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七)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的許可事項進行審查或者驗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給予行政處罰。發現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查處,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八)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后,有關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或參加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及時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協助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加強中小學校的安全管理,實行學校安全工作校長負責制和安全一票否決制,加強對中小學生的安全教育,加強對校舍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擁擠坍塌、食物中毒、火災、旅游傷害、交通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
第十二條較大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國家、省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較大事故的調查報告批復后,各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內容,認真組織落實;監察機關應當對責任人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領導人、政府各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較大火災事故;
(二)較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較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較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較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較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較大安全事故。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對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分管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較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分管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分管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高新區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對高新區管委會的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及其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及其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對學校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和責任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
(二)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的;
(三)對經授權或者具備相應資質機構確認的C、D級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學生繼續使用的;
(四)組織接送學生或者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時,不按規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駕駛人員,以及安排學生超員乘坐交通工具的。
第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未按規定的程序和職責履行的,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連續兩年被市政府考核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不合格的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人或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向市政府作專題匯報并作出書面檢查;
(二)本轄區、本系統發生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較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較大安全事故,與事故發生有關系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以及與事發單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向市政府作專題匯報并作出書面檢查;
(三)本轄區、本系統發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依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實行一票否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及對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相關責任,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有關人員,取消當年度參與各類綜合性先進(優秀)單位或者個人的評比獎勵資格。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復核。
責任追究制度12
全體教職員工必須牢記“安全無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著對學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全面參與、人人負責,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為更好地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特制訂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教育和師德規范的學習,嚴格按照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辦事。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引發的學生安全問題,學校將追究其責任,并由其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組長是各班和教研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政教處必須切實加強各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對教研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實驗員、后勤人員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5、學校后勤部門必須對學校的設備、設施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各類設備、設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因未及時匯報危情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政教處必須強化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須充分利用晨會、班會和隊活動,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時時注意安全。體育課、活動課以及其他集體活動,必須有教師組織和參加,如因教師未參加而出現的活動事故,其責任均由組織活動的教師負責。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教師必須認真負責地開展值日工作,認真做好課間、午間巡視工作,發現學生危險活動及時制止。學生課間活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為班主任和當日值日教師。
7、加強學校食堂衛生管理,對由于食堂衛生等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學校將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員的責任。
8、抓好接送學生客車交通安全。教導處必須對承擔學生接送任務的汽車運輸公司的資質、運營能力、車輛性能及司機資質等嚴格審查,并與之簽定安全責任狀。挑選熟悉接送路線和接送地情況、富有責任心的人員來擔任接送學生工作,確保各個環節萬無一失。如發生交通安全事故、違反接送制度致使學生走失或受到其他傷害事故,將追究組織者和接送學生人員的相應責任。
9、加強校門口和周邊場所的巡視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對由于工作失職導致不法或不良人員進入學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將追究部門領導和值班門衛的責任。
總之,全體教職工必須把安全工作牢記心頭,努力使學校安全工作做到長抓不懈,警鐘常鳴,防患于未然。
責任追究制度13
1、凡在個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而不解決,上推下卸,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并在財務處內部給予告誡。
2、對不屬于個人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請示、不報告,私自辦理,影響財務處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責成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并在財務處內部給予警告處理。
3、對所辦事項,引起師生員工強烈不滿、有違“公平、公正”原則的,要在財務處內部作出深刻檢查,寫出悔改保證書并與年度工作考核、崗位津貼考核掛鉤。
責任追究制度14
為了貫徹落實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關于推行校務公開的實施意見,充分發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強校務公開的.民主監督,進一步深化和規范校務公開工作,完善教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機制,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代會成立專門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對學校開展校務公開的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推動校務公開活動深入開展。
二、教職代會要健全定期與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學校開展校務公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要及時給予指出。
三、校務公開監督領導小組每年對各科室組館的校務進行考核,考核程序是:
1、各科室組館進行自查總結,寫出自查總結材料,填寫校務公開工作情況統計表。
2、召開教代會全體代表會議,對各科室組館的校務公開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
3、校務公開監督小組會同校務公開領導小組在審查各科室組館的自查總結材料、記錄及工作情況統計表的基礎上,結合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結果提出考核建議。
4、校務公開監督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各科室組館的考核等次。
四、考核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
五、凡是違反本細則規定,導致矛盾激化影響學校穩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5
第一章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烏魯木齊縣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嚴格實施責任過錯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各單位、職能部門及執法人員,依據法定職權應盡的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義務。
第三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實行“分級管理、按職能劃分,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職責。全面負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章案件,指導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的要求,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要按崗定責,層層簽狀,抓好落實,確保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不出問題。
第五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職能科、室職責:
一、注冊登記科:依法辦理食品經營企業的登記注冊,嚴把市場主體資格準入關,按照經濟戶口和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及時把從事食品經營主體的登記注冊情況提供給轄區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負責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配合市工商局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質量信息,制定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實,承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的其它具體工作。
三、市場經濟檢查隊:負責組織并指導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食品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四、商廣科:負責查處食品類商標違法行為,保護名牌食品商標;負責查處食品類違法廣告行為,嚴厲查處食品類違法廣告的代理者、發布者及廣告主。
五、12315投訴申訴舉報中心:負責接收、受理、分流、督辦消費者食品安全方面有關的咨詢、投訴、申訴、舉報,指導并監督下屬12315機構按時辦結案件;
六、辦公室: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導,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積極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七、紀檢監察室:負責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監察,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嚴厲查處行政不作為行為,為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證。
第六條 工商所職責。按照國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執行,在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的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標本兼治、防打結合、分類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維護轄區內食品市場交易秩序。具體職責:
一、根據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的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
二、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和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進行食品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和上報;
三、指導、監督轄區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商標侵權行為,清查轄區內禁止入市經營的食品;
五、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和舉報;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規定及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八、負責食品經營者主體的監督管理。
1、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嚴格按照法
2、嚴格對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的規范和管理,對營業執照和許可證過期失效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查處或取締;
3、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管理,建立健全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并運用計算機手段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進行網絡化管理。
九、負責食品市場準入管理,禁止市場經營下列食品:
1、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
2、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4、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5、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6、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7、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9、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負責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經營者質量意識,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下列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1、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
2、購銷臺帳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3、質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4、協議準入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
5、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臺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6、食品質量自檢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并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十一、負責建立健全市場巡查工作制度,對轄區范圍內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分片劃段,落實巡查人員、監管責任和監管任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巡查和日常監管。
巡查人員應當如實做好巡查記錄,對發現的違法情況或突發問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處和妥善處置。
食品市場巡查的主要任務是:
l、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和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
2、查進貨票證,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有關資質、發貨票等票證;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示內容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資格審查的義務,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 十二、負責對上級12315投訴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交辦、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告上級12315投訴申訴舉報指揮中心。
第七條 工商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工商所所長為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通過簽訂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每一名執法人員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第二章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為保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高效開展,強化地方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監管責任,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促進各級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九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領導及其職能部門負責人、監督檢查的執法人員和有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應予責任追究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責任自負、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監察部門負責追究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必要時辦公室可配合調查。
第十二條 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職責,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領導或者指導監督不力,導致相關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實不到位,轄區食品經營秩序混亂,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在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登記注冊工作中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群眾舉報、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以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不予處罰,放縱違法行為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事故時采取措施不力、處理不及時的;
五、工作失職、瀆職等主觀上的過錯,未能及時控制或者查處食品經營違法行為,發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為,或者導致轄區內形成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嚴重問題的;
六、對按照規定應當上報的食品安全信息,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造成影響的;
七、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不及時移送,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三條 工商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烏魯木齊縣工商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辦理食品經營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有關手續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群眾反映和發現轄區有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未及時予以取締的;
三、對群眾舉報、派出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及相關部門提供的食品案件線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造成對有害食品未能及時控制,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對應當查處的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它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七、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請派出機關移送的;
八、因執法不力或者失誤導致在轄區內形成區域性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違規、違紀執法,導致食品安全隱患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扣罰獎金;
二、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給予行政處分;
四、辭退;
五、開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執行。
第十五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分為一般責任、嚴重責任和特別嚴重責任。
第十六條 依據《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分清責任,分別給予有關責任人組織處理和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嚴格責任追究:
一、負有監管職能的工商所轄區內一年發生一次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相關人員及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負有監管職能的工商所轄區內一年發生二次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除按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外,還應追究工商局相關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
三、工商局同一監管職能部門一年發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應追究該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同時追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于追究:
一、主動發現其執法過錯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執法過錯輕微的;
三、因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弄虛作假以及出現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過錯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
三、干擾、阻礙調查人員對其責任進行調查的;
四、故意導致責任事故發生的;
五、對追究其違法行為的決定拒不執行的;
六、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對烏魯木齊縣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過錯行為進行投訴、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根據調查情況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在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有關程序、時限、申請復核等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烏魯木齊縣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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