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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制度(集錦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律顧問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法律顧問制度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法律環境越來越規范和嚴格,法律風險越來越大,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重大舉措,翁源縣紀委監察局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法律顧問制度。
1、預防為主的原則。防患于未然,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防止違法事件的發生,發現問題則及時處理,盡量減少爭議和糾紛。
2、法制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組織體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設規范合同的起草、審查、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約率,減少合同糾紛。
4、規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內容的.完善與否、合法與否,直接關系到制度的實施及效果,并會導致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法律顧問應從法律預防的功能和目的出發,從制度上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顧問制度2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提高依法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為單位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代理單位的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受單位所屬機構和單位的委托,代理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指導和協助單位所屬機構的法律顧問工作。第四條法律顧問主持法律顧問全面工作。
第五條單位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涉及法律事務的,應當通知法律顧問派員參加或提供書面意見。
第六條單位處理涉及金額巨大或影響巨大的法律事務,由法律顧問承擔。
本條所稱金額巨大的法律事務,指有關合同標的、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上。
第七條 法律顧問根據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據案情需要,法律顧問可以臨時聘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處理有關訴訟、仲裁、執行、調查取證、咨詢等法律事務,并支付報酬。
第八條法律顧問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有關負責人應當參加,介紹有關情況,并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九條法律顧問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財產損失或其他權益損害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參加清算、破產程序的;
(二)超過訴訟、仲裁、執行或其他時效、時限而不依法主張權利的;
(三)不積極采取措施維護權利、保存原始證據的;
(四)重大決策和事項不經法律論證而導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過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法律顧問制度3
縣法治**建設領導小組:
我供銷社根據X法建辦【20xx】1號關于做好全縣20xx年度普通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一年來工作實際,我們組織了自評工作,通過自評認為我們供銷社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比較重視。在工作中發揮了法律顧問的`作用,對加強法法供銷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自評情況如下:
一、出臺了普通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文件,有文件即:成立經濟供銷有自評報告和工作總結。
二、聘請田立元律師為法律顧問,同時內聘本單位危高信同志為法律顧問。
三、法律顧問在工作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1)參與了重大行政工作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和法律風險評估;
(2)起草、協助起草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文書。
(3)參與重大疑難信訪問題的法律咨詢服務。
(4)協助開展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法治宣傳。
(5)成立了法治供銷建設領導小組,為法律顧問提供了辦公場所,落實了法律顧問經費。
以上自評如有不妥,請改正。
法律顧問制度4
一、領導小組會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理,召開會議應報領導小組負責人決定,每季度至少 召開一次會議。
二、領導小組會議實行議事制度。通報與普法依法治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重要講話、重要工作情況,需作出的有關決定,必須報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
三、每次會議確定一至二個主題,力爭解決一至二個問題。
四、每次會議領導小組成員必須出席會議,出席會議人員未達到50%以上不得召開會議。
五、會議重大事項實行舉手表決制度,表決事宜必須達到應到會議人數半數(不包括本數)以上,否則無效。
六、會議由領導小組負責人主持。
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產生會議紀要,并做好會議記錄和歸檔工作。
法律顧問制度5
摘要:健全與完善高校法律顧問制度,能夠有效保障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規性,預防和排除潛在的法律風險,保障高校及師生的合法權益,積極推動高校法治化建設。本文剖析了當前高校法律顧問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要進一步明確高校法律顧問職責,構建“獨立機構”與“外包服務”相結合的運行模式,不斷健全法律顧問工作程序規則,優化法律顧問從業人員的職業發展。
關鍵詞:高校;法律顧問;制度;職能
隨著中央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和深入落實,國家教育部門和各地區相繼出臺有關“依法治校”、“推進教育法治化建設與發展”等工作的實施意見,一些高等學校也結合教學科研實際,改進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有的高校建立并實施法律顧問制度,力求推進學校法治化建設。筆者感到,目前我國高校的法律顧問工作尚處在起步探索階段,實踐工作中暴露出組織機構不健全、法治思維不牢固、作用效果不明顯等不足問題,影響和制約了這項制度在促進高校法治建設中應有作用的有效發揮,必須予以改進與完善。
一、建立高校法律顧問制度的必要性
隨著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內涵式發展和校外聯系合作的深化拓展,高等院校工作涉及面越來越廣,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比如,高校對外關系中會簽訂涉及設施設備采購、科研項目合作、技術成果轉化等協議,這些合同條款特別是違約責任、解除事由等內容,都直接關系到校方工作能否順利推進以及經濟效益的獲取。再比如,學校對學生作出處罰決定時,既要保證程序正當,又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可能導致矛盾升級甚至引發訴訟糾紛。這類涉法問題還包括頒布校紀校規是否合規、勞資糾紛處理是否合法、知識產權保護是否充分等等。上述法律風險如果得不到有效規避,將會給學校或師生造成聲譽影響和經濟損失。法律風險防范以及案件糾紛處理具有復雜性、專業性,即便是高校領導決策層和機關部門,也沒有足夠專業的法律知識支撐去處理這類問題。因此,在高校內部設置法律顧問機構,并針對性地開展法律服務非常必要。高校法律顧問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設置專門法律部門及專業人員,為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參謀意見,審查、預防和排除法律風險,并采取法律手段處理各類涉法矛盾糾紛,保障學校及教職員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制度。高校法律顧問工作的推廣實施,其必要性、重要性還在于:(1)有利于樹立與培養高校領導層和機關部門的法治思維,增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與能力,推進高校法治建設;(2)有利于保證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因決策不當、把關不嚴引發不利法律后果;(3)有利于及時發現涉法問題苗頭,提早做好證據固定與保存工作;(4)有利于對師生開展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和法律咨詢,提供維權服務;(5)有利于主動采取法律措施或應訴答辯,穩妥解決法律糾紛,保障師生合法權益。
二、當前高校法律顧問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
(一)沒有建立統一的法律部門機構
自20xx年教育部頒布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以來,一些高校探索實施法律顧問制度。但是,關于如何設置機構方面,做法不一。有的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與機關其他部門平行運行;有的掛靠或內設在高校行政辦公室;有的不設單獨編制,僅設立臨時法制辦公室或指派一名工作人員兼職工作;有的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合作協議,委托律師承辦合同審定與涉法糾紛處理等工作;有的借鑒美國高校治理模式,設立高校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高校法律事務,等等。一方面原因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高校對法律顧問工作重視不足,另一方面也表明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工作運行模式還未進行充分論證與改革。
(二)職能定位不清晰
對于高校法律顧問機構及人員的工作任務、職能范圍和責任要求尚未達成共識與明確界定。有的履行法制辦公室職責,僅對學校制定規章制度和簽訂合同進行審查;有的承擔司法援助職能,僅對教師和大學生個人糾紛提供法律咨詢和案件代理;有的是溝通聯絡部門,依托地方律師解決涉法問題;有的是高校管理者的“法律參謀”,對領導機關決策和對外事務分析預判法律風險,提供法律意見建議。
(三)專業化人才隊伍匱乏
當前,高校法律事務管理總體上層次不高、效率低下,很重要的原因是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高,隊伍實力不強。有的是從機關其他崗位“借調”或“改行”的,雖教育管理工作經驗豐富,但法律知識欠缺;有的雖是法律專業科班出身,但不具備國家法律職業資格,也沒有司法實務工作的歷練與經歷;有的雖然聘請法學院教授或律師,但由于兼職身份無法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工作。此外,由于職業發展與平臺薪酬的局限性,有的專職人員一旦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具備從業資格后,就選擇辭職“跳槽”謀求更大的發展平臺,導致人才隊伍難以處于持續穩定狀態。
(四)缺乏科學完備的程序規則
無論采取何種組織機構模式,許多高校都沒有建立一套科學完備的法律顧問運行流程和制度規范。比如,對于合同的法律審查,由誰提出,經過什么樣的程序審查,法律顧問意見是否采納,以及不采納走什么流程等,沒有明確的規范。法務部門在高校層級內的地位不高,法律顧問經常成為領導想起來征詢意見才會出現的角色,往往是被動式地開展工作。也就是說,如果有的高校領導法治思維意識不強,對于高校建設發展、人事處理等一些涉及法律事務的重要工作,如果不要求法律顧問參與研究論證,那么法律顧問即便是想主動作為、靠前服務,還是會“插不上手,說不上話”,更不要說是履行“依法治校”參謀作用了。
三、完善高校法律顧問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高校法律顧問的`職責任務
法律顧問要想成為高校法治建設的實施者與促進者,避免高校在法律層面出現風險漏洞或利益受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1)參與高校重大教學管理工作的研究與決策,出具法律風險評估報告與防范意見;(2)組織對高校內部規章制度進行“合規性”審查,協助機關職能部門對各類規章進行立、廢、改;(3)審查修改科研合作、社會化服務等各類合同或協議;(4)組織實施法制教育與法律咨詢,增強領導機關與師生的法律素養;(5)對機關部門的教學管理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對可能引發法律糾紛的人事、學籍、薪資、福利等處理決定予以糾正;(6)處理涉法涉訴案件糾紛,參與和解或代理訴訟;(7)為師生個人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
(二)設置“獨立機構”與“外包服務”相結合的運行模式
兼職法律事務機構和單純購買外包服務模式既不能保證法律顧問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也無法確保從全局上掌控法治工作,難以實現法律服務與教育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為此,建議統一在高校機關設置具有行政編制與獨立身份的法律顧問機構,該機構應與教務、黨建等機關平級,至少處于中層管理地位。在配齊專職人員的基礎上,采取購買服務方式聘請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知識支持與實務技能協助。法律顧問機構專職人員主要承辦法律風險防范、知識產權保護、日常法制宣傳等一般性常規工作,對于重大疑難事項論證和案件糾紛代理則由外包服務律師協助專職法律顧問辦理。
(三)健全法律顧問工作的程序規則
為解決當前高校法律顧問普遍存在的工作脫鉤、信息不暢、服務方式隨意等問題弊端,建議完善法律顧問工作流程,至少應建立如下程序規則:(1)參會研究制度。法律顧問機構負責人或其指派人員有權以顧問專家身份列席學校黨委會和辦公會,參與重大事項研究決策,學校領導必須聽取法律顧問發表的意見建議;(2)法律審查制度。學校各機關和學院就合同或其他涉法事項向學校申報法律服務需求,經校領導同意后,交由法律顧問機構進行審查,法律顧問出具意見書并簽字;(3)登記備案制度。法律顧問參會發表意見或提交的書面材料均登記入冊,法律意見是否采信,要做好登記并連同被審查項目材料一并入冊,意見不采納的,還必須說明理由;(4)情況通報制度。學校機關和各學院每周向法律顧問機構通報主要工作安排和任務完成情況,法律顧問有權實施法律監督,有權開展情況調查并發表意見;(5)訴訟代理制度。有關部門對涉法涉訴案件,需呈報校領導同意后,申請法律顧問啟動起訴或應訴工作。有關部門應根據法律顧問的要求,協助調查事實,提交證據材料;(6)檢查問詢制度。法律顧問機構有權就某一教育管理事項要求某一部門說明情況、陳述理由,甚至提出整改意見。
(四)嚴格入職條件,加強崗位培訓
從嚴把控法律顧問崗位人員從業資格是確保優質高效法律服務的根本,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1)具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并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滿1年的;(2)從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滿3年,具備教育管理相關知識能力;(3)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字表達能力以及疑難問題處置能力。有條件的高校,應當從法律專家、優秀律師或辭職法官中高薪聘請法律顧問機構負責人。此外,教育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托法學院校、律師協會定期組織對高校法律顧問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以不斷提高從業水平。
(五)優化職業發展,建立獎勵機制
吸引保留人才是破解當前法律顧問工作低效運作的焦點和難點。建議對法律顧問人員設置有別于高校一般行政管理崗位的職業發展平臺與路徑,法律顧問可以評任初級、中級和高級職稱,晉升專業技術等級。符合條件的,可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為國家公職律師,更加便捷地行使律師職權,從事調查取證和出庭應訴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顧問業績考核及獎勵制度,綜合考慮工作數量、避免經濟損失等因素評估工作業績,給予經濟獎勵。法律顧問的薪酬福利待遇應比同資歷的管理崗位人員高,以增強人員從業的積極性與榮譽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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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偉杰、馬舒潔.“地校合作”之法律援助服務平臺的構建與實踐.法制與社會.20xx(11).
法律顧問制度6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并經注冊機關注冊后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第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領導人在法律方面的參謀和助手。其任務是: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實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屬于職業證書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即取得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和司法部發布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執行。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按規定進行注冊。注冊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另行制定。
第五條
企業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當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未取得執業資格而在企業輔助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稱為助理企業法律顧問,其專業技術資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試或評定取得。
第六條
大型企業可以設置總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
第七條
企業根據經營管理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需要,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業應當設置法律事務機構,中型企業應當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對企業領導人負責。
未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法律顧問直接對企業領導人負責。
第九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及進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
(六)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會推薦企業法律顧問擔任董事會秘書;
(八)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九)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十)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十一)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以上各項職責,企業可按目前實際情況和工作發展需要,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逐步履行。
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以上職責由企業法律顧問履行。
第十條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企業有關文件、資料及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
(四)辦理企業法律事務時,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情況、收集證據;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領導人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二)忠于職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秘密。
第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可以根據自愿原則,依法成立企業法律顧問協會。
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具體職責由其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支持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企業、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忠于職守、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法律顧問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謀取私利、違法亂紀或者因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法律顧問的,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法律顧問制度7
為加強xx經濟開發區法律顧問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結合我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顧問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聘請的,為其提供法律咨詢,起草、審核、修正法律事務文書,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和訴訟、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工作的律師。
二、設立xx經濟開發區法律顧問室,負責我單位法律顧問工作。
法律顧問室設在黨政辦,負責法律顧問室日常工作。
三、法律顧問室的法律顧問,經黨工委研究同意,由法律顧問室根據情況從律師中選聘。
四、法律顧問室的法律顧問聘請的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四)熟悉《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法典》、《行政訴訟法》及《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知識。
(五)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法律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法律顧問室的.法律顧問主要職責:
(一)為我單位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二)受我單位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訴訟和仲裁活動以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為下屬事業單位、各部門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信息;
(四)根據需要對我單位職工進行法律培訓,協助我單位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六、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四)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七、法律顧問聘期一年,開發區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續聘或解聘。
八、法律顧問室所需工作經費,由黨政辦在年初提出預算,報黨工委研究決定。
九、本制度由xx經濟開發區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
法律顧問制度8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行為,加強公司對法律事務的管理,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降低公司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切實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特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公司辦公室內設法律顧問室,負責法律顧問的組織聯絡和日常工作。
公司辦公室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聽取法律顧問意見,也可以直接請法律顧問就有關事務提供書面法律意見。需要委托法律顧問代理案件的,由公司法制辦代表公司辦理有關委托手續。
公司辦公室應當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條公司法律顧問由公司外聘法律專家、律師和法律事務人員組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顧問,應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并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律師、司法、仲裁等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具體人選由辦公室提出建議,公司辦公會審定。
第四條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為公司各部門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信息。
2、根據需要協助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協議、章程、聲明、函件等法律事務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
3、協助聘請方處理各類糾紛,與相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代理訴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等。
4、根據需要辦理或協助辦理有關非訴訟(仲裁)法律事務。
5、根據需要對公司職工進行法律培訓,協助公司開展法制宣傳。
6、協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據需要參加經濟、貿易、科技等項目考察、論證、商務談判、簽約。接受委托,參與經濟合同及商務談判,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7、根據需要參與經營項目的立項、調研、資信調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務談判、調處糾紛等工作;
8、協助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并提供風險評估及解決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并針對國家新頒布法律、修訂法律,就公司經營活動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出具《法律建議(意見)書》;
10、參與公司兼并與收購、股權轉讓、資產出售、重組、改制等事務;
11、在公司授權范圍內,參與有關的涉外法律事務的談判、簽約活動,在授權范圍內,參加招標、開標、見證和代理各種商務活動;
12、接受公司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頭的方式隨時(當面或電話)向法律顧問提出法律咨詢要求,法律顧問提供的'解答、咨詢意見或法律信息僅供咨詢人參考。
第六條法律顧問履行前述第四條2、3、4、6、7、8、10、11項工作職責,各部門須通過公司辦公室向法律顧問交辦。對于有關法律事務,如有公司辦公室的書面文件統一部署或授權,各部門可以直接與法律顧問聯系。
第七條凡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書,均應在該文本簽字生效之前送審,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適當提前,為法律顧問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時間。
第八條法律顧問辦理任何法律事務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越權處理。法律顧問的任何審查意見均為參考意見,有關人員應當認
真考慮,如認為不妥或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不予采納,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共同探討。
第九條法律顧問可因履行職責之需要享有下列權利:
1、應邀參加有關會議,了解情況,主動提供咨詢意見。
2、調閱、復制有關關聯性檔案資料。
3、要求有關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無保留地提供相關背景、技術、往來函件等資料。
4、聲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觀點。
第十條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公司工作紀律,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本規則所定職責無關的活動。
第十一條法律顧問應確保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對于訴訟、仲裁案件,如因受訴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顧問提出建議人選供辦公室、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考,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法律顧問室應建立健全登記、備案制度,適時梳理分析并根據需要提供分析意見。
第十四條法律顧問室可根據工作需要購置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匯編等法律書籍、資料,訂閱相關法律報刊雜志。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辦理公司法律事務所發生的訴訟、仲裁費、代理費,交通、住宿費,根據事務的歸屬,由發生該事務的有關部門審查承辦,公司根據實際發生額給予解決。
外聘法律顧問因公出差,差旅費報銷按照公司部門經理標準執行。第十六條本工作制度經公司辦公會批準后生效實施。
法律顧問制度9
第一節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2條 單位各部門及下屬單位、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3條 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單位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單位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合同的簽訂
第4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5條 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沒有代理權限或超越代理權限均不得以單位名義對外簽約,但經院務會成員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除外。
第6條 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7條 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8條 簽訂合同,如涉及單位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9條 合同除即時結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單位、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院務會成員審批。
第13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14條 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15條 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單位、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單位審查批準者外,由單位、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院務會成員或其授權人審批:
(1)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2)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3)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4)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院務會成員審批:
(1)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2)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單位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院務會成員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17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18條 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合
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3、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
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
序的約束。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19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21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22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23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24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單位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25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條 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27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29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30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31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單位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32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33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4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院務會成員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35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36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37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38條 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39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40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41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42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合同的管理
第43條 本單位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44條 本單位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單位由院務會成員、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單位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45條 單位主管內貿的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單位主管外貿的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單位主管工業的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單位主管房地產業的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46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單位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單位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47條 下屬單位、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48條 法人代理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49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貪污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并以單位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50條 單位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單位、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代理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51條 法人委托書應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52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53條 法人代理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54條 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單位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55條 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58條 單位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院務會成員,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法律顧問制度10
內容提要:作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開始建立標志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出臺6年多了。行政執法的實踐表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鼓勵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應亟待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 問題與對策
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市場體系日趨完備,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逐漸暴露出來,有的表現還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手段和法律責任與現實經濟生活存在著明顯的不適應,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缺乏可操作性,對經濟領域中出現的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周密規范,造成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力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這種情況就使得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應增加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進一步拓寬執法的范圍
法律的穩定性相對于法律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動性、靈活性而言是滯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穩定性,而社會經濟關系則是在不斷變化的。在國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其廣泛且不確定而著稱。我國經濟體制正處于轉軌變型時期,舊的體制正在消失,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形成。這種新舊體制交替在競爭秩序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導致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當時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只規定了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每種行為都有明確的適用界定,致使許多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納入到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商標、專利、版權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發揮。人們曾形象地把傳統知識產權的三項主要法律(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作在下面托著這三座山的海水,商標、專利、版權法管不到的違法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管。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雖然為專利法保護不到的發明創造提供了更寬保護,但仍比較弱。而如何在版權法之外提供更寬的保護,還沒有相應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應保護到商標法所管不到的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僅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例,既不是《商標法》的調整對象,也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影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效力的發揮。
為了彌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規細化、拓展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但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第11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因此,建議在修訂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時,第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概括加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一般條款,并為一般條款設置相應的罰則,以適應紛繁復雜的現代經濟生活,同時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門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設定兜底條款,及時規范經濟生活中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了防止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影響統一的市場體系的確立,可以采取提高認定機關等級的辦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強對各種新出現的或者將會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控制力,促進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強化查處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力度,保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管機關有效實施行政職權
目前,作為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管機關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時,往往顯出執法職權和執法手段力度不夠,缺乏扣留、查封、強行劃撥等強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喻為“給槍不給子彈”的法律。執法手段太弱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尤其是查處假冒、仿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往往避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而最大限度地適用具有強制措施的《投機倒把行政行為處罰暫行條例》。嚴格地講,這是違背適用法律優先于行政法規原則的。
為解決執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公、檢、法部門聯合執法,借用他們的執法手段進行執法。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則,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成本。另外,國家立法機關在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門檻的授權原則。如《商業銀行法》第30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工商管理機關有權將查封、扣押的財務拍賣或者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這樣一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地方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規定的查封、扣押、劃撥等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辦案,將又會陷入困難的`境地。
因此,解決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手段“軟”的問題,最終要在修訂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時,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擁有對涉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相關人詢問和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權利;對其有關的協議、帳薄、憑證和其他資料有查詢、復制權;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財物,有查封、扣押權。這樣就消除了長期以來有些單位和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人財物的疑問、指責和行政應訴中的困惑。另外,還應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查詢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凍結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三、加重追究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增強追究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深度
其一,要彌補追究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空白點。《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低于成本銷售、搭售以及商業詆毀行為等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相應罰則,使追究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出現“真空”狀態。
其二,要健全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只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最高罰款10萬或20萬的處罰,沒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產生了有些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愿意接受罰款的現象。
其三,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人的罰款數額依據,由規定的按違法所得單一標準改為按違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雙重標準計算,提高追究違法行為人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實踐中,違法行為人由于種種原因,如為逃避打擊故意低價銷售或確實因經營不善,未有盈利,甚至虧損;有的案件在調查時,違法行為人不提供物品購銷發票及成本核算、銷售價格等計算違法所得的證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違法所得無法核實、難以計算。增加了以違法經營額計算罰款依據,不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而且比較簡便、易操作。
其四,在法律制裁體系中,刑事處罰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處罰的保障。正如法國著名啟蒙學家盧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與其說是一種特別法,還不如說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為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實現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應進一步明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罪與非罪的標準。
法律顧問制度11
一、學校領導把民主法治示范學校創建活動作為發展目標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做到有總體規劃,有專人負責和保障措施。
二、依法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內部管理體制科學、民主、高效、學校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基本健全并不斷完善。廣泛深入地開展校務公開活動,做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現象。
三、法制宣傳教育措施到位。
(一)、校領導班子成員、教師認真學法、用法、帶頭依法辦事、并積極參加地方、系統組織的普法培訓和統考,考試率及格率均達100%。
(二)、按照教學大綱和上級要求,堅持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做到有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
(三)、學校聘任了法制副校長。
(四)、學校設有法制教育陣地,經常性地開展適宜青少年特點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學生的法制觀念普遍增強,遵紀守法及依法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明顯提高。
四、校園治安和周邊環境良好,無歌廳、游戲廳、游商小販活動滋擾,為學生營造了健康向上的學習環境。
五、學校與社會、家庭建立了三位一體的良好合作關系,采取了多種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共建文明校園,為培養提高學生的德育發展和法治思想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六、《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學校得到貫徹實施,做到無亂收費、無輟學生,無未成年人犯罪,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尊重和保護。
七、學校教學和生活秩序穩定、環境衛生整潔、有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
信息反饋制度
1、重要信息要在會議和文件規定時間內報送。
2、要按照信息專報范圍規定,及時掌握各種信息動態,向鎮各單位報告。
3、重要信息網絡,要設專(兼)職信息員。
4、嚴格信息報告時限,重要信息要采取一切可能快速的手段立即上報。
5、上報信息要實事求是,不得漏報、誤報。
6、對重要信息漏報、誤報、錯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和相關人員責任。
法律顧問制度12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法律顧問管理,促進學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法律顧問是指學校根據處理學校法律事務的需要,從校內外聘請的、為學校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顧問在開展具體工作時應當遵循勤敏、敬業、高效的原則。
二、學校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1、為學校的行政行為、合同行為、重大決策等非訴訟性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2、就涉及到學校的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3、經學校指派,以學校法律顧問身份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調、代理訴訟,反映民意和社會實情,并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三、法律服務范圍:學校法律顧問服務面向學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意見、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內容。具體包括:
1、基礎服務內容
①、為學校當好法律參謀;
②、為學校的對外經濟往來把關;
③、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合同、訴訟文書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④、為學校參加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咨詢:免費為學校代理部分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
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門服務;
2、為學校的.制度構建服務
①、協助學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②、協助學校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③、協助學校建立師生校內申訴制度;
④、為學校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提供意見和幫助,協助學校依法建立快速反應程序;
3、其他特色服務
①、為學校內部管理及管理層決策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②、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內部管理規章與制度;
③、根據學校和要求,每年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層、教職員工、學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講;
④、根據學校要求,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及學生提供大型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4、日常法律顧問服務以外的專項服務
①、幫助學校辦理變更登記等法律文書和事務;
②、經學校同意,接受學校教職員工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③、經學校同意,為青少年犯罪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和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辯護;
④、接受學校委托,為學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務免費項目以外的各類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
⑤、應聘擔任學校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教育宣講人;
⑥、其他日常法律顧問服務工作以外的服務。
四、法律顧問的待遇按聘任合同(協議)的約定執行。
五、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棗林鎮中心小學
法律顧問制度13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社區事務,加強社區兩委對法律事務的管理,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降低社區兩委活動中的風險,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特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社區有關事務,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聽取法律顧問意見,也可以直接請法律顧問就有關事務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第三條 本社區法律顧問是本社區外聘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本社區聘任的`法律顧問,應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對社區事務相關法律問題有一定處理能力。
第四條 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為本社區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信息。
2、根據需要協助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協議、章程、聲明等法律事務文書。
3、協助聘請方處理各類糾紛,與相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代理訴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等。
4、根據需要辦理或協助辦理有關非訴訟(仲裁)法律事務。
5、接受本社區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第五條 本社區居民有需要可以文字或口頭的方式隨時(當面或電話)向法律顧問提出法律咨詢要求,法律顧問提供的解答、咨詢意見或法律信息僅供咨詢人參考。
第六條 凡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書,均應在該文本簽字生效之前送審,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適當提前,為法律顧問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時間。
第七條 法律顧問辦理任何法律事務須在本社區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越權處理。法律顧問的任何審查意見均為參考意見,有關人員應當認真考慮,如認為不妥或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不予采納,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共同探討。
第八條 法律顧問可因履行職責之需要享有下列權利:
1、應邀參加有關會議,了解情況,主動提供咨詢意見。
2、調閱、復制有關關聯性檔案資料。
3、要求有關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無保留地提供相關背景、技術、往來函件等資料。
4、聲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觀點。
第九條 法律顧問應確保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條 本工作制度經本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批準后生效實施。
法律顧問制度14
一貫徹區、鎮有關依法治區、依法治鎮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決定,指導部門的依法治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二制訂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五年綱要、規劃。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正在實施中的規劃、綱要進行修改和補充。
三負責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五年規劃的組織實施。四組織、督促、檢查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活動,并組織指導活動的開展,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五負責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驗收的組織領導工作。
六定期召開領導小組組長辦公會議和全體人員會議,通報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情況,研究重大問題。
七組織調查研究,抓好試點單位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推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
八領導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法律顧問制度15
一、貫徹落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意見和指示精神。
二、負責起草普法依法治理規劃、計劃,對實施規劃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
三、負責指導單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實施工作。
四、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計劃的實施工作進行監督。
五、組織、籌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關的`會議和重大活動。
六、研究制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規章制度、目標管理和考核、驗收辦法。
七、組織開展調研活動,總結推廣普法依法治理先進典型和經驗,及時向領導小組提供建議,當好參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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