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制度15篇(推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請銷假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請銷假制度1
為了嚴肅學校紀律,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組織觀念,特制定如下考勤及請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教師必須自覺遵守學校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并按要求簽到、簽退;在校期間要嚴守工作崗位,履行職責,認真做好所承擔的各項工作,無特殊情況不能遲到、早退,嚴禁空崗;教師考勤情況以考勤機記錄為準。
考勤記錄使用辦法如下:
1、班車導護老師如因接送班車造成簽到遲到的,可憑班車記錄單到辦公室核對,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周考勤記錄表》上備注“接送班車”。
2、因考勤機故障造成考勤失敗的,請馬上與辦公室聯系,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周考勤記錄表》上備注“故障”。
3、因忘記考勤、或無故未考勤造成考勤記錄顯示遲到、早退、缺勤的,將以考勤機記錄為準,并根據《第六小學教職工出勤考核辦法》列入教師考核。
二、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無故不允許請假。請假1天以內(含1天),由辦公室主任批準,請假2天以內(含兩天),由副校長批準,請假2天以上由校長批準,中層以上干部請假均由校長批準。請假人必須本人當面或電話跟批準人請假,不準找人捎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所有請假人員(包括外出學習)必須先自行調好課(超過1周的由學校安排調課)后,到辦公室填寫好請假條(包括調課情況)一式三份,批準人簽字批準后,交辦公室、教務處、門衛各一份,方可離校,否則視為曠工處理。不在校教師請假一日內必須補填請假條。
3、外派學習的教師,可集體填寫一張請假條,并注明外出學習,由分管領導簽字后履行上述程序。
4、所有請假人員(包括外出學習)請假1周內,可自行調好課,并在請假條上注明調課情況,找人代課的.或代班主任的,代課教師要在請假條上簽字后,由請假人按照1、2條規定履行程序。代課教師要按照要求認真履行好教師或班主任職責,期間出現的問題由代課教師負責。請假1周以上的,由學校統一安排教師代課。
5、病假必須出具醫院證明。無醫院證明按事假處理。
6、教師外出參加學習、聽課或開會等因公外出的,結束后,離下班時間不足1小時的可以不返校;超過1小時的必須返回學校上班。
7、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所有的假期都必須履行上述審批程序后方可離開。產假期滿應按時上班,遵守學校作息時間,服從分配。哺乳期喂奶時間:上午第四節課;下午第三節課(開會、教研活動除外)。
8、教師每月有4節課假期可以不列入考核,但只要請假的教師,年底考核就不能享受全勤獎。
9、請假時間結束,返校后需及時銷假。沒有銷假的,按照繼續請假處理。
三、全體教職工要嚴格遵守考勤及請銷假制度,考勤及請假記錄由辦公室每周匯總公布一次,結果列入教職工績效考核。
請銷假制度2
一、我校的工作日按照學校作息時間表,除業務學習和政治學習,教職工必須準時到崗。假日學校安排的值班,及其它的工作,作加班處理。凡工作日內離開學校或工作崗位的,均應請假。
二、請假分公假、病假、事假三類。公假需有關單位通知,經校行政批準;病假需有醫院或校醫務室建議休假說明,本人申請,校長批準;事假需有正當理由,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由校長批準。遠道探親請假一般安排在暑寒假期間。假滿后回到工作崗位,必須到學校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
離校期間出現事先無法估計的情況,必須請假而又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應及時把情況通過電話、電報等方法向學校報告,來校后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三、各類假期審批權限如下:
1、超過一天者,由校長室批準。
2、在半天以內(含半天),由部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3、病、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者,均須填寫請假單,辦理批準手續由有關領導批準后送教導處(總務處)登記、安排代理事宜。請假教職工對病、事假所缺課職務,應主動提出處理辦法,供有關部門參考,但不得自行調動、安排課職務。
凡工作日離開學校或工作崗位,又沒有履行請假、補假手續的,均作曠工論,并扣除當月全部出勤獎,特別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附:喪假請假手續參考以上辦法辦理。喪假規定按市級文件規定處理。
四、各類事假、病假和曠工的工資、獎金處理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本校獎懲條件辦理。
五、教職工有缺勤情況,每月底由教導處(總務處)匯總到學校辦公室。每學期結束,由辦公室匯總填入考勤成績欄。
請銷假制度3
各職能部門、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企業人員請銷假堅持事先請假、事后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權限、程序審批的原則。企業人員的各類請假申請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如特殊緊急情況未能書面請假的,應先電話向領導請假,事后須由本人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假滿后要及時向部門領導銷假。
(一)各部門企業人員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批準;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批準;申請10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二)各子公司副經理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批準;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批準;申請5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后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三)各部門負責人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需由分管副總批準;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一)病假: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9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10個工作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80%計發;病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3個月以上長期病假者,從第4個月開始,按當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二類的80%計發。
(二)事假: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以上7個工作日(含7日)以內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當月事假累計7個工作日以上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
(三)曠工:當月累計曠工15個工作日以內者,按曠工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曠工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者,公司有權到人社局為其辦理辭退手續。
(四)遲到早退: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當月1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當月2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并以此遞增。凡當日無考勤記錄且無請假或公務外出相關審批手續者,按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員需外出赴相關部門辦理日常公務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各部門負責人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分管副總批準;各副總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總經理、董事長總批準。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各種學習培訓等活動的,按上述審批權限執行。
3、凡請病假者,需按批準權限辦理請假手續。5個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門診手冊及診斷證明;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須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門診手冊、住院證明、每日清單(急診除外);出院后醫生建議治療或休息的,須出具由主治醫生注明具體休息時間的診斷建議書及病歷,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審批。
4、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連續計算為請假時間。
5、弄虛作假出具假住院證、門診手冊或診斷書等,經查屬實,按曠工處理;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或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時,病假按曠工處理;凡未履行請假報批手續,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6、病愈后恢復工作且自身能夠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者,以后再休病假,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病愈后如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將累計計算。
7、原則上病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1個月(含節假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需帶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最新相關證明提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8、有特殊原因需請事假者,可視實際情況核準事假,按請假批準權限報批。
9、原則上事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須在銷假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10、事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均計算為請假時間。
11、凡未按審批流程批準,或請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在職企業人員結婚,可享受30天(含節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1、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即女職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節假日)的產假,男方享受護理假15(含節假日)天。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范圍內,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持醫療機構證明,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正常產假、男職工享受的護理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1、在職企業人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部門領導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
2、在職企業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喪假期間的工資全額發放。
3、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1年的企業人員,其配偶之間、未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企業人員,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計參保)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個工作日;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個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計參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在累計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只享有5個工作日年休假的職工,休假時原則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個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職工,可在一年內分段休完,但原則上不超過兩段,且每段不少于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3類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個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員,以自動放棄本年度年休假處理,公司不以經濟形式補償。
(1)部門負責人需休年休假時,須由分管副總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
(2)其他干部職工需休年休假時,須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批準。
年休假審批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辦理申請手續。年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一)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企業人員的請銷假管理工作,并建立各部門請銷假檔案,進行登記備案。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加強本部門請銷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門借調人員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門負責,月底將借調人員的年度休假和請假情況及時報回原所在部門,曠工的要及時上報工資發放部門,按規定扣發工資。
(三)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
(四)對于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勤,且所在部門負責人未及時上報處理的,公司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責任,并對多發工資予以追回。
(五)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各部門請銷假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請銷假制度4
1、嚴格實行《員工手冊》相關管理規定。
2、臨時請假不超過3小時由保安隊長批準,不超過8小時由保安部經理批準。
3、探親假、婚假、喪假及事假人員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
4、請假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銷假,不準代銷與不銷。
5、臨時外出時,實行雙人制,不得私自外出。
6、外出或休假期間請假人員應注意確保自身安全。
請銷假制度5
工商管理學院學生請銷假制度為加強學生日常管理工作,完善我院學生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學生的請假程序,促進我院院風、班風、學風建設,依據我校《學生行為準則》[院學字(20xx)7號],制定本制度。
一、凡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和學校、學院、班級舉辦的要求學生必須參加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時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二、學生請假應由本人填寫請假條。一般情況下,不得利用電話請假,不得由他人代替請假,不得越級請假。
三、學生請假需要填寫標準請假條,請假單一式兩聯,存根聯由學生工作辦公室保存備案,另一聯由請假學生所在班班長保存,上課時出示給任課教師。
四、學生請假遵循以下程序及權限:
1.請假期限在2天以內,由輔導員簽字、批準;
2.請假期限在3-5天的,由輔導員簽字、審核,學院主管領導簽字、批準;
3.請假期限在6-10天的,由輔導員簽字、審核,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學生處審批;
4.請假期限在10天以上的,由輔導員簽字、審核,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學生處審批,最終由學校主管校長簽字同意。
五、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校外教育、教學實習,應由帶隊教師或任課教師簽字同意,由輔導員簽字、審核,學院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在校外期間由帶隊教師或任課教師簽字、批準。
六、學生在節假日期間應按規定期間離返校,因故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的,需按上述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七、節假日離校并且不在本宿舍住宿的.,需履行請假手續。
八、所有請假均需到班長處登記。班長應準備請假登記本,詳細登記學生請假的有關情況,并長期保存。
九、學生請假期間一般不得續假。因故確需延長假期的,必須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并提供不能按期返校的確鑿證明,返校后攜帶證明履行銷假手續。
十、學生請假期滿,必須及時按批準權限履行銷假手續并告知學生工作辦公室和班長。銷假不及時,且不能明確返校時間的,超出天數按曠課對待。
十一、違反以上規定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十二、本制度由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請銷假制度6
為加強機關干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xxx主任批準,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新政辦[19xx]97號
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6、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14周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年累計各不超過23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后,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184號文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有特殊情況,當年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后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后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5、按勞薪字[xx]號242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56號文及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28號主席令等文件規定:
1、計劃內休產假前后共給假90天。
2、女職工難產,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后,增假15天。
3、無故延產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4、哺乳期間,嬰兒0-周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間1個小時。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假期,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以上制度由政府辦負責落實并登記。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請銷假制度7
一、為加強機關紀律,規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規定。
二、秘書長請假1天,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準;副秘書長、機關各委辦室主任請假1天(指病、事假),須秘書長批準;請假2—3天,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準,并送秘書長處備案。
三、機關各委辦室副主任(含正、副處級調研員)請假1—2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準,請假3天以上,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準,并送秘書長處備案。
四、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請假1—3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準,請假4天以上,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準,并送機關黨委辦公室備案。
五、請假的工作人員必須填寫《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請假、銷假單》,請假期滿后分別到秘書長處和機關黨委辦公室進行銷假,逾期按曠工處理。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請銷假制度8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范教職工請假行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依據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作出如下規定。
一、請(銷)假的類別與期限
(一)婚假
根據《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教職工享受4天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到2天的往返路程假。
(二)產假
1、女教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可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給予7至15天的產假。
3、因身體原因需請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產假中折抵。
4、產假期滿上班,經1周的適應時期后可恢復其原工作量。如確因身體原因不能按原工作量繼續工作的,須經省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證明,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在嬰兒未滿一周歲時,允許上、下午分別有一小時回家哺乳時間。
(三)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時,喪假按照不超過5天執行;教職工因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至2天的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病假分短期病假和長期病假。凡因病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病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2、請短假者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請長假者須提交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并經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核認確定。
3、請長、短期病假者病愈后要求上班的,須分別持省級、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上班后1個月內又請病假的,病假時間應連續計算。
(五)事假
事假分短假和長假兩種情況。因事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事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以上請假時間均含學校寒暑假、公休假和國家規定的假期。
二、請銷假審批手續與權限
1、各處室、年級組必須根據學校規定完善本部門請銷假制度,做好請假、審批、登記和銷假手續,并記入教職工出勤考核。凡不履行請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曠工。在學校抽查教職工紀律和出勤情況時,無學校請假證明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并計入學期考核。
2、需請假的教職工應先由本人填寫《請假條》(一式三份)經處室、年級主任、分管校長或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分別交本處室(組)、教務處和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兩個工作日內補辦。分管校長請假報學校主要領導批準。
3、婚喪假、產假由處室、年級主任審批后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
4、病、事假按長假、短假兩種情況分別審批上報。
(1)短假。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由所在處室、年級主任批準,1天以上3天(含)以內的`由各處室、組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教職工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由主要領導審核后,報學校審批;請假7天以上15天以內的分別經處室(組)主任、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層層審核后報學校審批并報辦公室、教務處備案。
(2)長假。
①凡請長假者,只要能獨立生活須由教職工本人親自到校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陳述理由和提交《請長假申請單》等書面申請,并附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和住院證明。
②由教職工所在的年級或處室主任、年級校長及學校主要領導組成評定小組,對請長假教職工提交的證明材料與請假情況進行認定。經評定小組審核認定符合請假條件的教職工須填寫《請長假承諾書》,保證無弄虛作假行為。
三、請假須提交的材料
1、請婚假應提交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請產假應提交結婚證、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需延長產假者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和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3、請長期病假應攜帶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藥費單據。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長期稱病等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縣教育局審批處理。
四、銷假
1、婚喪假、女教職工規定的產假結束后,在兩個工作日內持分管校長簽字的銷假證明交教務處、辦公室備案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后,須于上班當天持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辦理銷假,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辦理補交代課費等相關手續。
3、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或事假)期滿,須于上班后的兩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攜帶省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有關證明(或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銷假并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補交代課費,恢復福利、績效工資等相關手續。
4、辦公室、教務處將對請銷假制度的執行進行不定期抽查。教職工因自身原因不及時銷假的,自假期滿后第一個工作日按曠工論處,對于包庇、隱瞞不報的部門和個人,學校將進行通報批評。
五、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2、短假。每月請假累計不超過1天者不扣工資;超過1天者從第二天起每天扣發其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請病假3天以內者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并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扣發其工資,請病假超過3天者從第4天起,學校每天扣發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
3、長假。請長假期間,學校取消請假教職工的各種福利待遇,同時請假教職工每月須向學校交納代課補償費。代課補償費按(請假天數x800元)/30進行折合計算。
4、全學年病、事假累計達30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5、經評定小組審查認定,確因有病需長期住院治療,學校視其情況可以給予生病教職工在生活上的適當幫助。
六、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或無故不上班者;
2、雖履行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擅自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3、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離校或不上班者;
4、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5、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6、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
(二)曠工的處罰
1、經評定小組認定不具備請長假條件,但其本人仍堅持請假休息者,學校將自其離校之日起停發請假教職工工資,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或予以解聘。
2、一學期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得參與當年的評優、評模及職稱評聘。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報請縣人社部門、教育局批準予以辭退。
七、其他
1、學校發現請假教職工有偽造假證明等欺瞞行為的,一經查實除扣發其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全校通報或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處分
2、教職工考勤實行周報制度。各處室、組要在每周一前將所屬教職工上周考勤情況統計隨周工作安排分別上報教務處、辦公室,以便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3、請長期病假的教職工必須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和準確的治療醫療機構或休養住址,以便學校領導探望。能獨立生活、有行動能力的教職工須每月15日前來校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情況并記錄歸檔。
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請銷假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教務處、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其他未盡事宜由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統一解釋處理。
請銷假制度9
1、社區干部要按時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請假的,需在離開工作崗位前辦理請假手續,并妥善安排并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不脫節、不貽誤。假期結束后必須于當日向批假者及登記備案部門辦理銷假手續。
2、干部請假一天以內由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準假,請假兩天以上報請丹州,由主任準假,請假報告全部進行登記備案。
3、社區值日值班人員要嚴格做好社區工作人員的每日簽到和外出登記工作,值班結束后次日須將每日簽到表和外出登記表交給社區辦公室,每月1日社區辦公室將月考勤統計情況報給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此考勤統計結果作為考評社區干部的重要依據。
4、一年內,社區全體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連續事假超過15天或累計超過30天的,取消當年評優、稱職(合格)檔次。
5、社區工作人員未經組織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論處;雖經級織批準但逾期不歸且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論處。曠工3天以下者,由便民服務中心主任進行批評教育;
6、累計曠工5天以下者,進行訓誡談話并通報批評;
7、累計曠工達到15天者,請示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8、上班時間不得外出辦私事,如須因公外出,應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說明情況,并做好外出登記。
9、按要求準時參加的各類會議,不得無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參加會議的.要提前向會議組織者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10、節假日遠離縣城必須請假,聯系不到按曠工處理。
11、不嚴格執行規定,報上級紀委進行問責。造成工作失誤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損失及惡劣影響的將追究相應的責任。
請銷假制度10
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公務員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規定》以及xx等有關通知要求,結合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第二條 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全體人員必須在規定上班日間前到辦公室簽到,上午、下午各1次;辦公室負責整理簽到考勤情況,每周公布一次,每月匯總張榜公布,作為年終評先樹優的依據。
第三條 因公外出者,須到辦公室填寫《機關人員去向登記表》,視為出勤。除特殊情況外,凡不參加集體活動者,作缺勤處理。
第四條 工作時間必須堅守崗位,文明辦公。工作期間,不準玩游戲,不準利用微機做業務以外的事,不準干私活,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和串崗。
第五條 請假審批制度。全體工作人員請假,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因事、因病和其他情況需要請假者,一律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到辦公室填寫請假單,注明時間、事由、交接事項,按程序進行審批后,送辦公室備案,假滿后辦理銷假手續;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前填寫請假單口頭請假的,事后要及時補交請假單。
第六條 無故曠工1次者,通報批評;事假病假按有關規定發放工資;一周內遲到、早退發現1次通報批評個人,發現2次及以上通報批評所在科室。
第七條 工作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允許請長期事假,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天,對有特殊情況(直系親屬住院陪護等)確需延長假期的,須報主管部門審核,其中累計超過2個月的應報同級組織或人社部門備案。哺乳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工作人員休病假的,需持醫療單位出具的病假證明,按請假程序進行請假;本人因病重不能親自辦理的,可由本科室同事代為辦理。病假超過?天的,應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超過2個月的,應有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科級及以上干部離崗3天及以上的傷病情,要及時報同級組織部門。
第九條 帶薪年休假制度。工作滿?年不滿?年的,年休假?天;已滿?年不滿?年的.,年休假?天;已滿?年的,年休假?天。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超過?次。科級及以上干部休假前將休假計劃報同級組織部門。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條 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程序進行請假審批,對沒有請假單的原則上不予準假,對有特殊情況不能填寫請假單的事后及時補交請假單,對于不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或超假的以曠工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請銷假制度11
為規范我局公安機關的內務管理,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規定》、《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81)36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問題的通知》[黔府發(1991)58號]、《貴陽市公安局實行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和備案制度的規定》、《貴州省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條 民警因婚、喪、病、探親或其他個人私事需要請假的,均應寫出書面申請,嚴格按級審批手續。
第三條 工作時間代班局領導離開崗位應將去向告知指揮
中心;各部門代班領導離開辦公地點應將去向告知本部門值班民警;其他同志離開崗位應將去向告知本部門代班領導。
第四條 請假審批程序
(一)各科、所、隊、室的正職請假,先由本人填寫《云巖分局科、所、隊長請假和備案表》,寫明事由和請假時間,1天以內由分管局領導批準,超過1天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報
局長或政委批準;
(二)各科、所、隊、室的副職請假,先由本人填寫
《云巖分局科、所、隊長請假和備案表》,寫明事由和請假時間,1天內由本級正職批準,2至5天經本級負責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領導批準,6天以上需經局長或政委批準;
(三)民警請假,先由本人填寫《云巖分局民警請假和備案表》,寫明事由和請假時間,3天內由直接領導批準,超過3天由分管局領導批準。
第五條 民警離開本市(包括公休日、節假日、休假、
事假、婚喪假、產育假),必須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并說明事由、外出地、時間及聯系方式,經同意后方可外出。
(一)局黨委成員離開本市1天以上,應向局長或政委
請假,經同意后外出,并向指揮中心通知聯系方法;
(二)各科、所、隊、室的正職,1天以內由分管局領導批準,超過1天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報局長或政委批準,并報政工科備案;
(三)各科、所、隊、室的副職,1天以內由本部門正職批準,2至5日經本級負責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領導批準,6天以上需經局長或政委批準,并報政工科備案;
(四)其他同志,3天以內由該部門正職批準,超過3天由分管局領導批準,并報政工科備案。
第六條 民警因突發事故等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所在單位領導在考勤登記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內勤代辦請假手續。
第七條 病假超過三天,需區級以上醫院證明。
第八條 民警的探親假期及審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民警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民警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民警請探親假,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手續后報政工科備案。
第九條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審批程序:
(一)、工齡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齡滿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累計。個別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與第二年合并使用,不能延至第三年使用;
(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脫產參加各類學校學習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學習期間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學習結束后回單位工作的,從下一年度起按規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
休假: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員一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的,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無故曠工累計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應當休假的時間內因自然災害原因主動放棄休假的民警,可以補休;在應當休假的時間內不休,自行選擇其它休假時間而又沒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補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遲休假的民警,要逐級上報。
(十)、凡受停止執行職務、禁閉、行政拘留或行政記
過處分的工作人員,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休假審批程序按本規定第四條執行。
第十條 民警的婚喪、產育假假期及審批程序:
(一)、民警婚假為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民警,增加10天婚假,共計13天;
(二)、女民警產育假為120天,在產育假期間辦理了
《獨生子女證》的,再增加60天,共計180天,男民警護理假7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育假15天;
(四)、女民警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至30日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五)、喪葬假假期3天。婚喪假、產育假審批程序按本規定第四條執行
第十一條 探親假、婚喪假、產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第十二條 執行特殊或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第十三條 請假期滿后要及時向批準領導和政工部門辦理銷假手續,政工部門同志負責在請假和備案表上記錄銷假時間,不銷假者視為請假未歸,以曠工對待。如需續假的,按照審批權限辦理續假手續。未履行請假手續不到崗者或未經批準擅自離崗及超假未履行手續一律視為曠工。
第十四條 請假必須填寫《云巖分局科、所、隊長請假和
備案表》或《云巖分局民警請假和備案表》,按審批權限批準后,將請假單送交政工部門留存,須政工科備案的應當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條 如遇特殊情況或因工作需要,請假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單位。
第十六條 如遇緊急狀態,民警的假期及審批按當時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分局局長、政委外出至貴陽以外的地區,須填寫《貴陽市公安機關縣級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和備案表》,報經市局黨委書記、局長同意;市局黨委書記、局長外出期間,分局局長、政委外出至貴陽以外的地區,須填寫《貴陽市公安機關縣級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和備案表》,報經市局黨
委書記、局長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職同意。并將填寫的請假備案表送市局黨委秘書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分局黨委成員外出至貴陽以外的地區,須填寫《貴陽市公安局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和備案表》,分局黨委成員要報經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同意。
第十九條 因故不能按批準的時間返回工作崗位或因辦案、緊急公務來不及填寫《貴陽市公安機關縣級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和備案表》、《貴陽市公安局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和備案表》的,須按請假程序辦理續假手續,并將續假事由、外出地點、起止時間相應告知市局黨委秘書辦公室和市局政治部。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政工科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云巖區公安分局
20xx年2月26日
請銷假制度12
1、請假必須以假條或填單的形式寫明請假類別、事由和時間,請假類別指調休、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外出,一律視為曠工處理。
2、調休的前提是必須自行完成本職工作,一線教師必須自己完成課務。申請者填寫好調休單并請課程處或組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遞交校務辦,一天(含)以內校務辦進行審批,一天以上須報校長室審批。調休原則上不得連續2天以上。
3、事假必須由校長室批準,申請者需遞交事假申請,校長室一經批準,由課程處或所在組室安排好代課、頂崗等事項。長期事假者的學期(年度)考核、獎勵等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4、病假必須由區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病休假證明,申請者同時遞交病假申請,并須經校長室審批,在校務辦辦理相關手續。若特殊病因而不能前往辦理的,可由家屬辦理;或預先告之校務辦,事后適時補辦手續。長期病假者的學期(年度)考核、獎勵等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5、婚假、產假、喪假等原則上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法定假期期限則根據有關政策文件參照執行。
6、凡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教職工,所請探親假時間一律安排在寒暑假進行。學校根據有關探親假政策,給予相應的探親路費補貼。
7、所有請假都必須到校務辦備案,請假結束須主動到校務辦銷假。
8、教職工因公出差,須經校長簽字同意,并由出差者本人報課程處備案(是班主任的還須報學生處)。出差者未在課程處、學生處等部門備案而影響工作的,按曠工、曠課論處。由學校各部門通知的教研活動、外出考察、培訓學習等,不需辦理因公出差手續。
9、本制度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3月18日起執行,原來的請假制度中止執行。
請銷假制度13
區委關于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工作,切實轉變機關作風和領導干部作風,促進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根據《公務員法》和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市、區《關于重申領導干部請假和報告制度的通知》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請銷假范圍
1、請銷假制度的適應范圍是區管處級領導干部。
2、領導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按時歸位銷假。未履行請假手續或雖請假但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請銷假程序
3、請假1天以內,副處級領導干部要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要經分管區級領導同意。
4、請假3天(含)以內,副處級領導干部要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要經分管區級領導同意后,黨群序列報請區委書記同意,政府序列報請區長同意后,再報請區委書記同意。
5、請假3天以上,要寫出請假條。副處級領導干部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報分管區級領導閱知;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由分管區級領導同意后,黨群序列報區委書記審批,
政府序列報區長同意后,再報區委書記審批。
6、請假經批準后,單位主要領導外出請銷假情況,黨群序列的要向區委辦公室報告備查,政府序列的要同時向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報告備查,并將在區委《情況通報》上通報。領導干部請假3天以上的,要向區委組織部報告備查。
7、設黨委、黨組、黨工委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一般不得同時外出或請假。
8、請假人員經單位領導或區級領導批準后,應妥善安排好工作,留下個人聯系方式,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外出或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如遇緊急工作任務,請假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崗位。
9、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而超假或逾期不歸者,按超假時間,以曠工論處。
10、對傷、病人員,根據醫務人員的'建議,需住院治療,應先履行請假手續,因急病未履行者應待病情穩定后及時補辦請假、續假手續。
11、請假人員在假期結束后,按管理權限,要及時到區委組織部等相關單位報到并銷假。
12、領導干部的婚喪、節育、產假等按照有關規定的假期,副處級領導干部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核批準;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由分管區級領導同意后,黨群序列報區委書記審核批準,政府序列報區長同意后,再報區委書記審核批準。
13、領導干部因私或因公出境出國的,按有關規定到區委組織部辦理相關手續后,在出國前須履行請假手續。
14、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團外出考察學習的,由牽頭單位按上述規定統一履行請假手續。
15、領導干部因故不能參加全區重要活動和會議時,應按管理權限,提前向相關領導請假。
16、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安排輪休,積極落實干部年休假制度。
17、如不按規定請銷假者,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警示教育。對造成工作重大延誤、失誤者,按《公務員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附則
18、區級領導干部的請銷假按照市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19、科級領導干部的請銷假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20、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附:《領導干部請銷假審批表》
領導干部請銷假審批表
注:1、請銷假審批程序詳見《區委關于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
2、此表一式兩份。審批后,一份交區委組織部備案,一份單位留存。
請銷假制度14
為了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全面促進教育教學工作,理順請假手續,加強考勤,杜絕無故曠課、曠工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制度
(一)請假辦法
1、教職工請假1天以上(含1天)必須寫請假條,經所在處室領導簽字后,到校長室審批。并在請假條上注明自己所帶課程的安排情況。
2、教職工請病假1—7天(含7天)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病假7天以上(不含7天)必須持住院醫藥費發票、出院證銷假。
(二)請假期限
1、學校上課期間原則上不得請普通事假,但確有特殊情況的每年可請普通事假7天,可以是幾次普通事假累計,可以是前后接續,也可以是一次性普通事假。
2、直系親屬去世,學校給予10天喪假,不包括來回路途所用時間。少數民族教師直系親屬去世,按民族習慣給予喪假。
3、教職工婚假為15天。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范圍內生育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男教師在配偶生育期間可請陪護假7天。
4、教職工請假期間,如包括“五一”、“十一”、周日等法定假期,則一并算為假期。
5、教職工在外函授期間,如與學校上班時間沖突,可請假7天(可在寒暑假前后累計)。
(三)扣發工資標準
1、喪假、產假、婚假、住院期間不扣工資。
2、每學期病假7天之內(含7天)不扣工資。
3、普通事假一學年累計7天之內(含7天)不扣工資,超過7天,超過的天數按特殊事假對待,特殊事假1天扣發日工資的40%。
4、一學期內7天病假后不得請病、事假。如堅持續請病假,必須持住院醫藥費發票、出院證銷假,否則按特殊事假對待;如堅持續請事假,則按特殊事假對待。住院期滿續請事假,按特殊事假對待。特殊事假1天扣發日工資的`40%。
5、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不含20天)或病假累計超過60天(不含60天)不得享受年終福利待遇。
6、教職工每超假一天1天扣日工資的200%。
(四)其他
1、孩子上幼兒園的教職工,可向處室主任、教研組長口頭請假接送孩子。
2、臨時外出的教職工須向處室領導口頭請假,時間不得超過100分鐘,超過時間按曠工對待。
3、臨時外出,絕對不得耽誤上課,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考勤制度
1、上下班、開會、值周、打掃衛生等各種集體活動,遲到、早退累計3次,按曠工1節計。
2、不參加會議、值周、打掃衛生等集體活動1次按曠工1節計;坐班時間無故外出,每45分鐘計曠工1節。
3、教師無故缺勤按期間工作內容考勤,即有課期間按曠課計,無課期間按曠工計。
4、教師曠課1節扣日工資的100%,曠工1節扣日工資的50%。
5、教輔人員累計缺勤1天扣日工資的300%。
6、由教務處、政教處、各班學生進行聯合考勤。
三、各處室每月一次把本處室考勤、請假情況報校辦,校辦統計后給會計室下文扣發工資。
四、本制度自20xx年8月13日起執行。
五、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務會。
請銷假制度15
為加強自身建設,改進工作作風,嚴格工作紀律,按照機關效能的要求,現進一步明確渦陽縣交通局請銷假制度:
一、各單位領導干部要強化紀律觀念,工作日內不得無故缺勤。因公在縣內辦事開會離崗時,應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并向辦公室打招呼后離崗;因公到縣外時,離崗前應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按批準權限報領導審批后,由所在單位及時把請假手續交局效能辦備案。如遇事情緊急,應先電話請假,事后補辦書面手續。
二、病事假。因病因事請假應寫出請假條,說明原因,病假需附縣定點醫院或縣以上醫院建議住院、休息的證明。
1、局領導班子成員請病事假,一周以內,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一周以上,由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批。局機關其他工作人員,請病事假1—3天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
2、局屬單位黨政正職請病事假一周以內,由局分管領導審批,但需向主管領導匯報。一周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工作人員請病事假,參照機關制度執行。
三、因公請假。按上級要求因公外出,離崗人員要提供學習或會議通知;因本單位工作需要外出,要寫出書面報告。
四、國家法定的節假日期間,局領導班子成員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離渦,必須向局主管領導報告,并保持通訊聯系。
五、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六、嚴格考勤管理。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日期間均應參加單位的考勤。節假日期間,各單位必須進行24小時值班,有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帶班,領導班子成員應值班而未值班的`,年內發現一次,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發現二次,通報批評,第三次者,給予誡免處理。值班人員可根據本單位實際進行調休。
交通局召開的各類會議,由局效能辦、督查辦按照會議通知要求進行點名或簽到。凡未經批準,不按要求參加會議,或遲到早退的,進行通報批評。
七、續假、銷假。因特殊情況需要續假,應履行續假手續,經同意后方可。未續假逾期不到崗者,按曠工處理。假滿返回工作崗位的人員,應向批準假期負責人銷假,并向局效能辦報告。
八、嚴肅紀律。各部門,各部位要自覺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局效能辦、督查辦要經常性地對各單位的考勤、值班情況進行抽查和督查。對落實考勤制度好的單位,及時進行通報表揚;對落實考勤制度差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曠工2天以上者,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影響工作,造成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于無正當理由超假或曠工連續達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達到30天的領導干部,根據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辭退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九、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健全完善請銷假制度和工作日考勤制度。作息時間以交通局通知的時間為準。《考勤簽到表》或《點名冊》由單位妥善保管,以備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抽查。
十、本通知自即日起執行,原規定如有與本通知不一致者,按本通知執行。
注:局主管領導的請銷假制度按照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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