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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制度

時間:2025-02-28 08:35:42 制度 我要投稿

病歷管理制度【精華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病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病歷管理制度【精華15篇】

病歷管理制度1

  1.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三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三級病歷質量監控體系:

  1.1一級質控小組由各科治療小組組長(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主管醫師、責任護士組成,負責本治療組病歷質量檢查。

  1.2二級質控由科主任、質控醫師(由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擔任)、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等每月進行抽查。

  1.3三級質控由業務副院長、質控辦、院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專家、及有經驗、責任心強的醫護人員、醫院病案室專職質量管理人員組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歷質量的評價。并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2.貫徹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衛醫政發[20xx]4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及我省《醫療文書規范與管理》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3.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3.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后(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或第一助手書寫。

  3.2平診患者入院后,醫師應在8小時內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并處理患者,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8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3.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并加以注明。

  3.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3.5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于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于本院住院病歷中。

  4.出院病歷一般應在5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5.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在病案室專人復印。

  6.依據《蚌埠三院醫療質量管理獎懲細則(試行)》和《關于對病歷書寫存在重大缺陷的獎懲規定》的要求,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病歷管理制度2

  為加強我院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案室愛理復印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三、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印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對于已歸檔的病案,由病案室審核申請人材料后,給予復印;對于還未歸檔的病案,由病區指定專人將病歷送至病案室,交經病案室審核后給予復印。

  復印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病歷復印人員確認無誤后,加蓋我院“病歷復印專用章”。

  六、住院期間病歷原則上不提供復印服務,特殊情況申請人確實急需病歷資料時,申請人應向其主管醫師提出復印需求,并指定專人攜帶病歷資料送至病案室復印。

  病歷尚未完成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七、復印病歷資料的工本費按0.4元/頁收取,可門診收費處繳納,也可記入電子病歷系統。

  八、病案室建立專用復印登記本,登記信息應準確、無誤、無遺漏,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九、申請人偽造證件、委托書或關系證明等證明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病歷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含中醫電子病歷,下同)應用管理,滿足臨床工作需要,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其電子病歷的建立、記錄、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療機構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的采集、存儲、訪問和在線幫助,并圍繞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電子病歷應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病歷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電子病歷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用電子病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門的技術支持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相關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等工作;具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的業務監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電子病歷使用的相關制度和規程;

  (三)具備電子病歷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機制;

  (四)具備對電子病歷創建、修改、歸檔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適用于電子病歷管理。

  第八條 電子病歷使用的術語、編碼、模板和數據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進電子病歷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并設置相應權限。

  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

  第十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身份認證,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采用權威可靠時間源。

  第三章 電子病歷的書寫與存儲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病歷系統進行病歷書寫,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的原則。

  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病歷記錄、化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住院病歷書寫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單、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報告、病理報告單等。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電子病歷賦予唯一患者身份標識,以確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醫療記錄的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完整性。

  第十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對操作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并保存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并保證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五條 醫務人員采用身份標識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完成書寫、審閱、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確認后,系統應當顯示醫務人員姓名及完成時間。

  第十六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醫務人員書寫、審閱、修改的權限和時限。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歷,應當由具有本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予確認。

  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確認電子病歷內容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識別、保存歷次操作痕跡、標記準確的操作時間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條【歸檔狀態和修改痕跡】 電子病歷應當設置歸檔狀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在患者門(急)診就診結束或出院后,適時將電子病歷轉為歸檔狀態。

  電子病歷歸檔后原則上不得修改,特殊情況下確需修改的,經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批準后進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跡。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因存檔等需要可以將電子病歷打印后與非電子化的資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對知情同意書、植入材料條形碼等非電子化的.資料進行數字化采集后納入電子病歷系統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 電子病歷的使用

  第二十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病歷查閱權限,并保證醫務人員查閱病歷的需要,能夠及時提供并完整呈現該患者的電子病歷資料。

  呈現的電子病歷應當顯示患者個人信息、診療記錄、記錄時間及記錄人員、上級審核人員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申請人提供電子病歷的復制服務。

  醫療機構可以提供電子版或打印版病歷。

  復制的電子病歷文檔應當可供獨立讀取,打印的電子病歷紙質版應當加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為患者提供醫學影像檢查圖像、手術錄像、介入操作錄像等電子資料復制服務。

  第五章 電子病歷的封存

  第二十三條 依法需要封存電子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對電子病歷共同進行確認,并進行復制后封存。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可以是電子版;也可以對打印的紙質版進行復印,并加蓋病案管理章后進行封存。

  第二十四條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應當滿足以下技術條件及要求:

  (一)儲存于獨立可靠的存儲介質,并由醫患雙方或雙方代理人共同簽封;

  (二)可在原系統內讀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跡、操作時間、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封存后電子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使用。

  電子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電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所稱的電子簽名,是指《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有關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操作人員包括使用電子病歷系統的醫務人員,維護、管理電子病歷信息系統的技術人員和實施電子病歷質量監管的行政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使用電子病歷系統,對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的有關資料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衛醫政發〔20xx〕24號)、《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國中醫藥發〔20xx〕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病歷管理制度4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一、加強病歷管理,嚴格遵循《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法規,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與完整,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及竊取病歷。

  二、門診部依據我院病歷編號系統為就診患者進行編號,保證病歷檔案編號的唯一性。由病案室、門診部、急診科負責相關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統一保管。病區醫護人員收到各種檢查結果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等需要將病歷或其復印件等帶離病區時,應由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四、醫師應嚴格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河南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實施細則》及《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精神科病歷質量考評細則》等規定書寫病歷。醫務科、臨床科室質控小組及病案室應加強病歷質量內涵管理,注重病歷質量監控環節,為提高醫療質量與保證患者醫療安全的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五、患者出院時,由醫師按規定格式填寫病案首頁后,由病案管理人員在出院后兩個工作日內收回病歷,并檢查首頁各欄及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已收回病歷隨意修改,同時做好疾病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按編號排列后上架存檔。在門、急診死亡患者的病歷均由醫院保管。

  六、病案室對未按時歸檔病歷進行登記,并定期報送醫務科。對未及時歸檔病歷的科室進行追蹤、分析,督促改進管理,保障回歸率。

  七、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資料。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借閱病歷需辦理借閱手續,并應妥善保管和愛護病歷,不得涂改、轉借、拆散或丟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除公、檢、法、醫保、衛生行政單位等持合法手續外,其它院外單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單位借閱人持介紹信,經醫務科核準后方可摘錄病史。

  八、病歷封存或提供病歷復印服務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法規及《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病歷資料復印復制規定》的.規定。

  九、醫師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患者的病歷。

  十、住院病歷原則上應當永久保存,門診病歷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歷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予以保密。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可以查閱患者病歷信息的各種客戶端軟件,不得以打印、拍照、截圖等各種方式私自留取患者信息。

病歷管理制度5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四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

  1.一級質控小組由科主任、病案委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科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或本病區病歷質量檢查。

  2.二級質控部門由醫院行政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等,每月進行抽查評定,并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3.三級質控部門由醫院病案室專職質量管理醫師組成,負責對歸檔病歷的檢查。

  4.四級質控組織由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及有經驗、責任心強的高級職稱的醫、護、技人員及主要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歷質量的評價,特別是重視對病歷內涵質量的審查。

  (二)貫徹執行衛生部及我省《病歷書寫規范》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三)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后(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書寫,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

  2.平診患者入院后,主管醫師應在8小時內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并處理患者,入院記錄原則上應在24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小時內完成;搶救記錄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至少1--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死亡記錄應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死亡討論應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內完成,應由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主持下進行,死亡討論綜合意見記入病歷中。

  5.階段小結:

  (1)第1次階段小結應在住院后4周完成;

  (2)以后每個月寫1次階段小結。

  6.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于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于本院住院病歷中。

  7.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8.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由病案室專人復印。

  9.各醫院的臨床科室應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10.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可以根據患者的要求對病歷進行封存,封存病歷應有醫患雙方簽字,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11.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擅自借閱該患者的病歷,借閱病歷要辦理借閱手續。

  12.本院醫師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13.住院病歷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歷管理制度6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特殊情況由醫務科及時辦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三)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四)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閱病歷,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五)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必須是醫院醫護人員持簽名的借閱單,到病案室登記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六)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復印或者復制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負。

  (七)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留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構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帶給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帶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帶給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帶給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帶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帶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帶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能夠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帶給。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狀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狀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能夠是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8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我院的病歷管理制度:

  一、病歷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二、病歷書寫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歸檔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科主任簽字7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3、注意檢查首頁病歷的完整性,病歷首頁填寫正確率在98%以上,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編碼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四、病歷查閱管理

  1、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可以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準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提供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況,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8、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五、病歷復制管理

  醫院病案室負責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的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和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六、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七、病歷質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符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責任。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八、法律責任

  出現下列情況者,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隱私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九、本制度按下發文件日期執行。

病案管理委員會

  xx年xx月xx日

病歷管理制度9

  一、監控組織

  (一)設立醫院病歷質量管理委員會,分管院長任主任,并下設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確立病歷質量管理目標;

  2.對全院病歷質量進行全程監控;

  3.對重大病歷質量問題進行研究處理;

  4.病歷質量進行督促檢查并提出改進意見;

  (二)各科室成立病歷質量監控小組,科主任任組長,3—4名高年資主治及以上醫師任質控醫師,科室護士長或高年資護師任質控護士,全面負責本科室病歷質量,科室病歷質量監控小組名單報醫務科、護理部備案。主要職責:

  1.確立本科室病歷質量管理目標

  2.對本科室病歷質量進行全程監控

  3.對本科室病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改進意見

  二、病歷書寫規范

  (一)嚴格執行衛生部、國家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醫師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入院記錄后,要求必須有病史陳述人對所提供的現病史的真實性簽字認可.

  (三)電子病歷應符合衛生部《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衛醫政發[20xx]24號)文件的相關要求。

  三、病歷質量控制標準

  執行衛生部、國家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的住院病歷質

  量評價標準。

  四、病歷質量控制范圍:

  包括:門(急)診病歷,運行病歷、終末病歷.

  五、病歷質量全程監控流程

  (一)基礎教育質量控制

  1.新職工入院教育期間,醫院統一安排關于病案書寫規范、病案質量評定標準等有關內容的教學課程。

  2.各科室由教學秘書或主管醫師對新入科的實習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講解病歷書寫規范和本科室病歷書寫要求。

  3.醫院每年組織1-2次全院性的病歷書寫規范講座。

  (二)環節質量控制:主要由科室病歷質量監控小組負責。病歷環節質量是從源頭上把好病歷質量、使病歷質量監控從事后檢查向事前預防轉化的關鍵。科室應加強病歷形成過程中的管理,按病歷書寫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完成病歷的書寫、打印、簽字等內容.出院病歷應由三級醫師、監控小組人員、科主任檢查合格后送達病案室.

  1.嚴格執行三級醫師負責制。

  (1)住院醫師嚴格按照衛生部、國家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書寫病歷.

  (2)主治醫師負責指導并檢查住院醫師的病歷書寫質量,及時糾正缺陷。在病歷首頁簽字時應認真檢查整份病歷質量.

  (3)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負責檢查運行病歷質量;

  認真審核每份出院病歷質量,確保每份出院病歷質量合格。

  2.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醫師應按規定在24小時內填寫出院(死亡)記錄、病歷首頁等,并檢查病歷書寫質量和各種記錄、

  輔助檢查報告單是否齊全,補充完善后簽字。質控醫師根據“住院病歷檢查評價標準"進行檢查評分,確保病歷質量合格后,在病歷首頁“質控醫師"欄簽字.值班護士要檢查護理相關病歷內容,按規定排列順序整理病歷,并在病歷首頁“質控護士”欄簽字,將合格病歷送交病案室。歸檔后的病案內容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3.科室病歷質量監控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病歷質量,及時發現問題并糾正。

  4.科主任應重視病歷質量管理,經常督促檢查本科室病歷質量監控小組的工作.

  5.醫院每季度定期抽查病歷質量,對檢查存在的缺陷,及時反饋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終末質量控制

  1.醫院每月從全院各臨床科室抽調高年資醫師2-3人,任病案室專職“病案質控員",脫產到病案室工作,全面負責全院每月出院病歷終末質量考核工作.“病案質控員"的工作既有利于我院病歷質量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規范科室的病歷書寫工作,有效地避免各種醫療糾紛的發生。工作期間由病案室負責報考勤.

  2.病案室質控人員負責檢查并評定住院病歷的'等級,將存在問題登記到“病案質控記錄本”上,并及時通知責任人。科室醫師在接到病案室電話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善,病歷完善后交于病案室質控醫師二次檢查合格后方可歸檔,病案室每月負責匯總終末病案質控情況上報質控科。

  3.各科室病歷質量監控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歷,對自查中存在問題,科室定期召開討論會,針對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不斷改進病案質量。

  4.病歷質量管理委員會每季度定期檢查歸檔病歷質量。

  (四)護理文書書寫管理辦法

  1.嚴格執行衛生部、國家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有關要求。

  2.護理文書由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護士書寫.

  3.醫院從全院各科室抽調護師以上的人員,任“護理病案質控員”,全面負責全院出院護理病歷終末質量考核工作。“護理病案質控員”在病案室工作期間由病案室統一報考勤,管理、獎懲原則上同醫師.

  4.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下設護理文書檢查組,由其每季度對全院護理文書進行檢查、督促、總結、反饋.

  5.各科室成立護理文書質量控制小組,及時檢查科室護理文書書寫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做好記錄,嚴把科室護理文書質量關。

  6.科室每份出院病歷由值班護士認真檢查,交護士長或護理文書質控護士審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

  7.護理文書送達病案室后,由“護理病案質控員"負責護理文書的質量檢查工作,對不合格病歷提出檢查意見、填寫病歷檢查通知單,并通知護士長簽收,科室應在簽收3個工作日內完成護理文書的完善,完善后的病歷由護理病案質控員再次審核合格后方可歸檔。“護理病案質控員”需認真登記檢查情況,并每月將檢查結果匯總后反饋到科室及護理部。

  8.新職工入院后,由護理辦公室對新職工進行有關護理文書知識的培訓。護理辦公室定期組織全院的護理文書知識講座,不斷提高護理人員的護理文書書寫水平。

  六、醫療、護理病歷獎懲辦法

  (十)因化驗、檢查報告單不合格導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責任者獎金50元,并與職稱晉升掛鉤.

  (十一)出院病歷未完善率與相應科室的處罰措施如下:

  1.未完善率30%以下(不含30%)不扣款。

  2.未完善率在30-50%之間每增加5個百分點加扣50元(達50%扣款200元).

  3.未完善率在50.01-70%之間每增加5個百分點加扣100元(達70%扣款600元).

  4.未完善率在70.01-90%之間每增加5個百分點加扣150元(達90%扣款1200元)。

  5.未完善率在90.01—100%之間每增加5個百分點加扣200元(達100%扣款1600元)。

  (十二)醫院將定期對全院運行及出院病歷進行抽查,出現不合格病歷,按上述規定處理,如出院病歷存在問題為病案室質控員漏檢的,醫院將按照上述規定對相關科室責任人和相關的病案室質控員進行同等處罰;如病案室質控員已指出存在的問題,科室責任人未完善或無法完善,只處罰科室責任人。

  (十三)凡丟失1份病歷者,當事人賠償人民幣20xx元,同時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四)私自復印病歷、將病歷交給患者及家屬、或交由患者及家屬帶離醫院者,一次罰款500元。

  (十五)借閱病歷延期不還者,每天扣當事人10元。

病歷管理制度10

  i.日常管理

  (i)負責全院病案的集中管理。

  (II)所有出院病歷應在出院后24小時內(死亡病歷后一周內)從病歷室收回。

  (3) 負責出院病人病歷的整理、核對、登記、標引、編目、裝訂、保管,在病房交接病歷時,將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交接日期一一登記,并在各交接登記處由雙方簽字。

  (4)計算機團隊和病歷管理員應每月執行病歷移交程序,認真錄入和核對病歷,制作表格并打印賬目。

  II.病歷的儲存和供應

  1.負責臨床、教學、科研和個人查閱病歷的'供應和恢復。

  2. 負責處理院際病案摘錄和經醫務部批準的外轉接收。

  3. 配合統計人員整理分析相關統計數據。

  4. 檢查病案書寫質量,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持續改進。

  5. 做好病案庫房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病案資料的保密工作。

病歷管理制度11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二)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復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五)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臨床、教學、科研人員借閱,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七)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閱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供給,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內,一個月后歸檔。

  (八)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完畢后,能夠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向申請者收取工本費,并出據發票。

病歷管理制度12

  一、門(急)診病歷務必有連續的頁碼,由病員自行保管。急診留觀期間,急診留觀病歷由急診科負責保管。二、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管理制度。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四、科室務必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五、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透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六、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病歷管理制度。

七、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內含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帶給)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帶給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帶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帶給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帶給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帶給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帶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員死亡的,應當帶給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能夠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狀況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能夠是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13

  一、基本要求

  (一)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初診日期等。

  (二)門(急)診病歷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三)門(急)診患者每次就診,經治醫師都必須填寫就診日期及科別,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危急重患者就診時必須記錄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心率、意識狀態及搶救措施等。搶救無效死亡的病例,要記錄搶救經過,參加搶救人員姓名、職稱或職務,死亡日期及時間、死亡診斷等。 (四)初步診斷及醫師簽名應書寫在病歷右下方,醫師應簽全名,字跡清晰易辨。處理措施寫在左半側。

  (五)兒科患者、意識障礙患者、創傷患者及精神病患者就診須寫明陪伴者姓名以及與患者的關系,必要時寫明陪伴者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電話。

  (六)患者在其他醫院所做檢查,應注明所做檢查醫院名稱及檢查日期。

  (七)法定傳染病應注明疫情報告情況。

  (八)門診患者住院須填寫住院證。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與格式

  (一)出診病歷記錄

  1、首頁(封面)

  2、就診日期及科別

  3、主訴:主要癥狀及持續時間

  4、現病史:現病史應重點突出,包括本次患病日期、主要癥狀及特點、伴隨癥狀、他院診治情況及療效等,并簡要記述既往史、個人史、婚姻史、月經及生育史、家族史等。

  5、體格檢查:一般情況,重點記錄陽性體征及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情況。

  6、輔助檢查

  注:主訴、現病史、輔助檢查不需列題。

  7、初步診斷:如診斷不明確可在疾病名稱后“”或寫“××癥狀待查”,并在其后按可能性大小排列2―3個疾病名稱。 8、處理措施:

  ⑴藥品名稱、劑量、總量、用法

  ⑵進一步診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項或建議

  9、醫師簽全名(楷書)

  (二)復診病歷記錄

  1、記錄就診日期及科別。

  2、重點詢問及記錄上次治療后的.病情變化、治療反應,避免用“病情同前”字樣。

  3、體格檢查著重記錄既往陽性體征的變化及新發現的陽性體征。

  4、需要補充的輔助檢查。

  5、診斷;既往已確診的患者,如診斷無變更,可不再重寫。

  6、三次就診尚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或他科醫師會診,會診醫師應在病歷上寫明會診意見、時間并簽全名。

  7、處理措施:

  ⑴藥品名稱、劑量、總量、用法。

  ⑵進一步診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項或建議。

病歷管理制度14

  一、住院病人病歷應由護士長進行管理,護士長不在時由值班護士負責,醫護人員均按管理要求執行

  二、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在病房要加強保管,凡借閱病歷者一律簽字。

  三、病歷中各種表格均按順序排列,不得撕毀、拆散、涂改或丟失,用后必須歸還原處

  四、病歷一般不允許出病區,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病歷應由相關科室人員負責攜帶。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歷按出院要求順序排列整齊,送病案室保管。

病歷管理制度15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xx年9月1日發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復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歷復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情況,我院住院病人復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48小時后(特殊情況可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辦理)。

  二、住院病歷復印唯一合法地點: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復印。

  三、病歷復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三種人員為病歷復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于患者的隱私,其他人員無權復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委派工作人員。

  四、復印病歷必須向醫院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家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病歷復印的內容: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復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公檢法部門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醫務科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閱或復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室去復印。

  八、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聯系,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十、按照規定病歷復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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