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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管理規定2篇【集合】
護士管理規定1
1、本規定是依據20xx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xx年5月12日起施行的《護士條例》制定。
2、本規定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依照《護士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本院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3、凡在本院工作的護士,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單獨從事護士工作。
4、從業護士必須按期注冊,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5、進修護士、實(見)習生必須執行本院《護理人員從業資質規定》,助理護士必須在護士的指導下協助護士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和部分基礎護理工作。
6、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管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7、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8、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9、護士在執業中不得泄露就醫者的隱私,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0、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11、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12、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醫院護理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在本院執業,并上報衛生行政部門中止其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護士管理規定2
為進一步加強長期住院患者的管理,監控我院是否存在過度診療、服務流程不合理現象,以促進醫療質量的持續改進,保障醫療安全,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成立評價小組
組長:
成員:
一、各科室對住院時間超過30天的患者,須進行嚴格的監控和管理。
二、住院患者因某種原因需長時間(30天以上)住院,時間滿30日起,科室必須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住院號、入院時間、入院診斷、長時間住院原因分析、過度診療現象存在/不存在、服務流程合理/不合理。
三、科室應將住院時間超過30天的患者作為大查房重點,并對每一位患者長時間住院的原因進行討論、分析、評價,病程中詳細記錄,同時填寫《住院時間超過30天患者管理與評價自查表》上報質量科備案。
四、科室每季度開展一次對全科住院時間超過30天患者管理情況的匯總、分析、評價,并做好記錄。
五、科室及時做好患者及家屬的溝通工作,避免出現因溝通不及時或不全面而引發糾紛。
六、職能科室要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每月對各科室住院時間超過30天患者管理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反饋到科室。
七、職能科室每季度開展一次對全院出現的住院時間超過30天患者的管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反饋并提出改進措施。
八、醫院對臨床科室醫護人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住院時間超過30天患者管理規定的培訓,要有簽到、有培訓記錄、有培訓圖片及課件;科室也要對本科醫護人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相關管理規定的培訓,同樣要求有簽到、有培訓記錄、有培訓圖片及課件。
九、醫院和科室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住院時間超過30天患者管理與評價會議,對管理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并提出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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