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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削減吊裝作業風險,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第六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單位及承包商。
第三條本規定規范了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吊裝機具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動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等。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公司各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培訓、監督。
第七條吊裝監護人的要求:
(一)確認吊裝許可手續齊全、作業時間、地點、人員等與許可證相符,核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監督現場作業人員履職情況;
(二)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吊裝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情;
(三)監督檢查吊裝區域警戒帶及安全標識的設置,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警戒區域。
第八條作業人員的要求:
(一)吊裝指揮人員
1、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2、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和使用;
3、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作業人員、設備的安全;
4、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機司機(起重機操作人員)
1、必須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吊裝操作;
3、嚴禁使用吊裝機具起吊超載、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吊裝作業;
5、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吊裝操作;
6、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操作;
7、吊裝機具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旁作業時,必須按《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GB50484—)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籃、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9、使用液壓式吊臂起重機吊裝作業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如離開操作室時,必須將起重臂收回;
10、在吊裝機具工作時,不得對吊裝機具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2、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員
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5、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6、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監護人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九條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檢查記錄,同時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必須進行維修處理,并保存維修檔案。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起重機司機、指揮)應取得特種設備5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吊裝的安全管理,確保吊裝物件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二、職責:
1、技術設備科負責吊裝作業的歸口管理。
2、安全員負責監督作業現場。
3、作業人員負責吊裝安全管理。
三、內容:
1、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1.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1.2、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2、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2.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2.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2.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2.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2.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
2.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2.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2.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2.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2.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2.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2.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2.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2.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2.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2.17、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3.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3.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設備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規定2.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作業前風險分析危害辨識,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和風險分析的控制措施一并報設備部門負責人批準。
3.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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