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實施細則(通用23篇)
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解釋和補充。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管理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理實施細則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規范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讓符合條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見》(瓊府〔20xx〕64號)、《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南省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知的實施意見》(瓊府〔20xx〕19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舊住房較多、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通過整合現有土地資源、危舊房改造等方式建設一定規模的保障性住房。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為主。
第二章 企業自建保障性住房條件
第三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的要求;
(三)供給對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
(四)建設分配方案經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障辦")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依法辦理完畢規劃審批、用地性質變更或土地出讓手續;
(六)工程建設、質量、進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三章 建設程序
第四條 提出申請。建設單位制定建設方案包括:項目選址、建設主體、建設模式、測算指標、項目建設情況、供給對象、資金來源、后續管理等內容,提出現變更用途的申請,包含說明變更的原因與情況。
第五條 征求意見。由市保障辦就土地性質等相關用地指標征求市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意見。
第六條 建設方案。市保障辦按照各相關部門提出的意見修改建設方案,確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住房類型、套數、建筑面積等。
第七條 公示建設方案。市保障辦將建設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示建設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供地方式、供給對象、單位法人等內容),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八條 辦理規劃、土地手續。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控規出具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后,企事業單位應到市國土局相關部門辦理有關產權變更登記,重新簽訂變更土地合同。企事業單位法人按照變更土地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保障性住房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定程序報批、建設,不得變更批準的項目規模、套型結構和用途。必須嚴格執行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和強制性規定。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應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優先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家庭,單位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解決本單位職工的住房需求,在本單位交納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含三年)的單位職工可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在優先滿足本單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需求的基礎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其他居民家庭供應。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居民申購條件參照《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三亞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三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設單位負總責,由建設主體實施項目建設,建設主體嚴格按照方案確定的要求組織實施;市保障辦負責協調、監督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市保障辦須嚴格審核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情況,單位職工應當主動向負責審查單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市保障辦應加強對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結構及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市政府相關單位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采取多種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實施細則 2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6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水庫或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并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自來水供水價格中含水資源費的,其水資源費由自來水廠(公司)繳納;未含水資源費的,由自來水廠(公司)在收取水費時按規定標準代征,并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不得截留。
第三條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和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一)家庭生活、畜禽飲用或其他少量取水的(地表水150立方米/月.戶以內,地下水80立方米/月.以內);
(二)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取水的;
(三)保證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四)防御或消除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第四條水資源費的收費標準,根據《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xx]128號)的規定,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別核定,我市執行湖南省統一制發的水資源費收費標準。
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核定持證人的取水量。持證人不裝置合格取水計量設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取水量。持證人在核定取水量內取水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超過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根據《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按照規定標準的1.5倍繳納水資源費。無《取水許可證》取水,根據《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按照取水量的3倍繳納水資源費,并據據《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保護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產安全取水并綜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費標準的50%計征。
第六條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征收的辦法,衡陽市城市規劃區內水資源費由市水利局征收。各縣、市按《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水資源費實行按季征收方式,火力發電循環冷卻取水及水力發電取水按發電量計收。逾期不繳,根據《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八條水資源費屬于財政預算收入,經過財政核定專款用于下列事項:
(一)調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點水利設施建設;
(二)水資源綜合考察、調查評價、監測、規劃;
(三)節約用水技術研究、推廣及節水項目補帖;
(四)水資源保護、管理及獎勵等。
第九條水資源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其收費資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收入分別直接繳入市、縣(市)區國庫,其中縣(市)區征收的水資源費,上繳市國庫10%,由市集中統一上繳省國庫;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用途核撥。
第十條各執收單位應及時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有關手續,并到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領購手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實行亮證收費,并將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減免水資源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管理實施細則 3
為進一步加強校風、學風建設,保證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優化育人環境,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學校紀律,積極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組織的活動。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注冊報到手續,因故不能報到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社會實踐等都應當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凡未請假、請假未經批準超過兩周不注冊或未請假、請假未經批準、未批準超過請假期限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條 學生在雙休日、節假日期間離開南寧市區外出活動,以及晚間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四條 因故不能按時上課者,需提前請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請假者,應電話向任課老師(班主任)口頭請假,并事后補假。
請病假者應提供有資質醫院的診斷書及建議休假的證明,因公請事假者應提供有關證明,因私請假者應寫明理由及請假時間。
第五條 學生經選拔代表學校參加文體、科技等比賽活動而不能上課必須請假的,應由組織單位按照相關要求出具請假證明,并協調辦理請假手續,學生應及時按要求向任課教師出具請假單及證明材料。
第六條 學生請假期滿必須辦理銷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七條 學生考勤工作由任課教師、班主任、班干部協同進行,專任教師全面負責上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的紀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負責其他環節的考勤工作。學生考勤一律記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條 學校正常上課時間,學生曠課按學生應選課程的實際授課時間計算,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每天按5學時計算。
第九條 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批準;請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內由班主任簽署意見,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個人和家庭聯系電話,由學院學生工作組審批,并登記備案;請假一周以上由學院學生工作組審批,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經批準的假條由審批部門存查)。
第十條 學生宿舍實行寢室長晚點名制度,學生應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寢。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寢室長或宿舍成員應及時向班主任報告。班主任應向學院學生工作組報告,并設法查明學生去向。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經有資質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二條 違反以上考勤規定者,學校將根據《廣西大學學生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管理實施細則 4
第一條為促進海口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保稅區內的企業(不含中、外金融機構)以及行政機構和個人外匯的收支均按本細則管理。
第三條保稅區內有外匯收支活動的企業,應在海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管委會的批準證書和批復的合同、章程,以及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進行登記備案。
第四條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出入保稅區,應以外幣計價結算,非保稅貨物出入保稅區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第五條保稅區內企業之間保稅貨物買賣和保稅貨物的.存儲、保管、運輸等費用,應以外幣計價,并通過銀行結算。
第六條保稅區內企業的商品出口、對外提供勞務、服務等所得的外匯收入應及時調回境內,存入境內金融機構的外匯賬戶內,其正常業務所需要外匯可從該帳戶支出。
第七條保稅區內的中資企業經營業務所獲得的外匯收入,允許保留現匯,周轉使用。
第八條保稅區內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海南分局批準。保稅區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批準的經營范圍開展業務,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報送有關業務和財務報表。
第九條保稅區和非保稅區的金融機構可以向保稅區內企業發放外匯貸款,受理保稅區企業的外匯擔保。
第十條保稅區內的企業向境外籌借外匯資金,或者向境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籌借外匯資金,按國家對外債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非保稅區企業可向保稅區以外匯進行投資,保稅區內企業也可向非保稅區進行投資。因正常經濟活動需要,可通過銀行將外匯資金匯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匯往非保稅區。
第十二條保稅區內企業憑管委會批準證書、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外匯帳戶。
第十三條保稅區內企業如因業務需要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批準。
第十四條保稅區內有外匯收支活動的企業,應于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報送下列年終報表:
(一)外匯收支報表;
(二)會計決算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查帳報告。
保稅區內中資企業應于每季度終了后五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報送其外匯帳戶對帳單副本。
第十五條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經營業務獲得的外匯利潤和其他外匯收益,須憑納稅憑證和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由銀行匯出。
第十六條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的轉移,以及依法清理結束后分得的外匯資金的匯出,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批準后辦理。
第十七條保稅區內企業向境外投資,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分局辦理外匯來源及外匯投資風險審查。
第十八條保稅區內企業可在海南外匯調劑中心進行外匯買賣。
第十九條人民幣、外匯票證、貴金屬及其制品可以進出保稅區。若經保稅區出入國境,則按國家對人民幣、外匯票證、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入國境的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嚴禁利用國家給予保稅區的便利條件進行倒買倒賣外匯、逃匯、套匯、出借外匯帳戶、代他人辦理收付等違法活動。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口分局對有關違法活動依照《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分局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稅區的作用
保稅區的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
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
保稅區能便利轉口貿易,增加有關費用的收入。
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可以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須處于海關監管范圍內。
外國商品存入保稅區,不必繳納進口關稅,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納存儲費和少量費用,但如果要進入關境則需交納關稅。
各國的保稅區都有不同的時間規定,逾期貨物未辦理有關手續,海關有權對其拍賣,拍賣后扣除有關費用后,余款退回貨主。
管理實施細則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xx〕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第三條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置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匯總、審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并負責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社會保險費繳納、獎項和榮譽稱號、退役軍人立功、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等積分申請資料的審核、打分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申報指導分值的建議,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教委負責申請人學歷證書等相關內容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審批辦負責根據全市積分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或其他區縣設立積分受理點;開發居住證積分管理聯辦系統(以下簡稱積分聯辦系統),實現積分數據一門錄入、分支流轉、多點核實、歸集匯總、自動生成。
市公安局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并負責申請人年齡、落戶地區、有無行政拘留和有無犯罪獲刑記錄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婚姻登記信息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申請人住房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申請人納稅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申請人發明專利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申請人的授權,負責查詢并提供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第二章 積分流程
第五條 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并書面委托本單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匯總本單位申請人相關材料后,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 積分申請人應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準備相應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登錄積分聯辦系統完成注冊、填寫申請人信息后,對申請人的申報指導分值進行初步測評。經初步測評達到規定分值的,用人單位應當制作本單位積分申請人名冊,通過登錄積分聯辦系統預約受理時間,按照預約的時間到積分受理點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居住證積分,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托書;
(二)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和積分申請人名冊;
(三)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預約憑證;
(四)申請人在本單位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費證明(申請人按照個人參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積分)。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攜帶申請人根據本人實際情況提供的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對應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六)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證書、立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役登記表;
(七)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或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八)申請人生育或者收養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審批證明或收養證明;
(九)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頒證日期在3個月內的中國發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十一)申請人交件之日前1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先到積分受理點公安部門窗口接受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的審核。公安部門窗口應當即時將審核信息通過積分聯辦系統傳送至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
第十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核對經辦人員、積分申請人、所在單位等基本信息,并結合公安部門傳送的審核信息,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單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完成受理申請后,將電子信息分支流轉至相關部門服務窗口進行審核打分。
用人單位應當即時將有關材料分送至積分審核的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送審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相應分數,同時將審核意見和分值錄入積分聯辦系統。
各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原件、復印件等材料比對審核無異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備查;對因審核需要確需留存原件的,應當向經辦人出具相應文書并明確退回時間。
第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應于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積分聯辦系統進行審核和打分留痕,并即時上傳。
第十四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收到上傳信息后,通過積分聯辦系統對各部門的審核打分情況進行比對匯總,由系統自動生成積分排名。
第十五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將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情況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并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辦事大廳公布。積分公布時間為3個工作日,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于公布期內提出復核申請。
用人單位可以統一查閱本單位積分申請人的積分情況。
第十六條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積分入戶人口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
公示無異議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準予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市公安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積分落戶手續。
第三章 特別規定
第十八條 總積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負積分之和。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只計算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負積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累計扣減。
第十九條 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6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第二十條 積分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計算積分;但是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計算社會保險、投資納稅、住房公積金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積分,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條 積分聯辦系統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排名。出現積分相同的情況,以在本市居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時間早者為先;積分依然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只有1名申請人的,該申請人可以持用人單位的委托書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直接申報。
第二十四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不接受積分中介服務,對經辦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狀況應當進行嚴格核查。
第二十五條 對于申請積分人數5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要求其提供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和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申請人數在5人以內的,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可以視情要求其提供上述憑證。
第二十六條 積分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辦理落戶手續后,應當依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人力社保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立協查機制,對通過積分落戶的人員參保繳費及其他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已經公布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提交本單位積分申請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xx年12月31日廢止。
管理實施細則 6
為了加強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轉變校風、學風、教風、完善學校激勵機制,全面提高素質教育效果,保證本學年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擬定本學年管理實施細則。
一、行政管理
1、學校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根據各校實際制定以教學為中心的各項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指導學校全面工作。
2、校領導要遵守組織原則,服從組織分配,期初按時組織學期開學工作,按時上交各項計劃表冊,期終總結。
3、值周教師要認真組織每周一下午的教師例會,并作好本周各方面的記錄。
4、校領導成員要團結一致,同心協力,齊抓共管,搞好學校的全面工作。
5、堅持每周星期一早上的升國旗儀式,每天堅持升降旗制度,作好國旗下的講話稿的收集和升旗記錄。
6、學校各組織要認真作好平時的工作記載,收集資料,期末整理歸檔,做到各項工作有據可查。
7、學校領導要深入課堂聽課,一學期不少于20節,了解教研教改情況,共同探討指導教學工作。
8、學校領導要自覺遵守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違反者,不得講任何客觀原因,與教師一視同仁,嚴肅處理。
二、教師管理
1、教師要加強教師職業道德的學習樹立教師形象,嚴格執行教師崗位職責,違反者按考核細則規定執行。
2、教師要嚴格遵守鎮中心學校關于《教師十不準》和教育局《五嚴禁》的規定,違者按其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的報相關部門處理,學校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分別扣款50元至100元。
3、教師要認真完成備教批輔考工作,如未按規定完成者,按教學常規管理執行。
4、教師要嚴格遵守崗位出勤制度,違反者按考勤制度執行。
5、教師要為人師表,言傳身教,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寓德育于各科教學之中。
6、教師要團結和睦,不準故造矛盾,挑撥離間,積極參加各組織安排的教學工作。
三、崗位職責管理
1、教師有特殊事不能到校上課,請假以書面假條為依據,學校方能認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先斬后奏,否則一律以曠工論處。
2、特殊假之規定,婚假一周,產假半年,喪假(父母、岳父母或家庭成員)從死亡到安葬的第二天。以上三類假不作任何扣款,家中紅白喜事2天,可作特殊假,但應承擔所任課程的代課費或自選調課。
3、教師無故曠工一天扣款30元,并在全面工作量化積分中扣5分。曠課一節扣款10元,扣3分。
4、凡學校開展的集體活動,全體教師必須自始自終參加,缺勤者按曠工論處,不守紀律者,每次扣0.5分。
5、升旗儀式教師必須站到學生隊列中去,給學生起模范帶頭作用,班主任和科任教師輪流交換,每班必須有一位老師參加,缺者一次扣1分。實行星期一和星期五簽到制,星期一:80:00,星期五:3:40—4:00
6、課間操教師必須到學生隊列中,管理班上紀律(到位教師班上自行調整,班上應有一位教師參加),如未到位該班語數教師各扣0.5分。
7、開教師例會,先簽到后開會,開會5分鐘后到會為遲到,10分鐘為缺會,2次遲到為一次缺會,缺會一次扣1分。開會過程中教師不得做與會無關的事,并關閉手機,發現接打收機一次扣款5元。
8、教師請事假一天扣款20元,病假一天扣款15元,(住院或向上級請長假的按上級精神處理)。
9、管好學校班級財產,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每次扣該班教師1分。
四、教學常規管理
1、教師備課,按教學進度備,不能過于超前,更不能先上后備,發現缺備一課或一小節扣1分,扣款5元。
2、教師備課,不但要備教材,而且要備學生,結合本班實際備課,不得照抄教案,全抄教案一課或一小節扣0.5分。
3、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教導處發放的課程表,教師雙方不得私自調課,調課須經值周教師同意,否則發現一次各扣0.5分,并扣款15元。
4、教師上課3分鐘不到為遲到,一次扣0.5分,10分鐘不到為曠課,一次扣1分,上課隨意離開教室,擅離職守一次扣0.5分。上課不能接打手機,發現一次扣款5元。
5、體育課不能搞放羊式,室外上足20分鐘,下課時集合,下雨天在室內上,傳授體育基礎知識,發現一次放羊式教學扣1分。自然課有實驗的必須做,缺做一次扣10元并考核扣分2分。
6、師生在課堂上必須使用普通話,板書使用規范字,否則發現一次扣0.5分。
7、師生上課著裝整潔,不得穿拖鞋,背心,教師不得坐著上課,不得酒后上課,發現一次扣1.5分。
8、教師首先開齊作業,對學生作業全收全改,不按要求完成作業開設和作業量不夠,以及批改不認真的',按學校計劃要求,發現一次扣0.5分,作文一次扣1.5分,作業開設缺一項扣1.5分。作文要有眉批和尾批,教師不得讓學生替自己批改作業,發現一次扣1分。教師批改作業出現知識性錯誤一次扣0.5分。次數不達標的按該班學生人數,每人每次扣0.15元,作文加倍。代課文字科有作業,代課費每節5元,非文字科3元,晨會2元。
9、教師要認真舉行各科單元測驗,隨進度測試,每次測試應有質量分析,補救措施,成績統計,可舉行考后100分訓練,如未按規定完成者,向導一項扣1分,弄虛作假,未全收全改者1次扣款20元,并扣2分。
10、所開設的課程必須上完,語數常未上完一課扣20元,并扣1.5分。
11、凡學校安排的各項工作,發放的各種表冊,要按時完成,不按規定完成者,以工作量扣分,最低0.5分,最高3分。不服從安排者,學校不再安排工作,退回教輔站處理。
12、教師家訪,完小一學期不得少于該班學生的三分之一,村小不得少于該班學生的三分之一。且務實,不能弄虛作假,抽查不實者,視其家訪為零,扣款15元,扣1.5分。
13、教師所任學科,統考成績在全鎮倒數第一且總分值低于片平均分10分以上者,公辦教師調離本校,并扣款20元,代課教師不再續聘。
14、在評卷工作中集中舞弊,提高某班或全級平均分的,每人扣款20元。
15、周一至周五校內嚴禁賭博,發現一次每人扣款20元。
16、班級管理,組織健全,制度完善,按時完成學校分配的任務,師生無違紀違章,該班教師享受全月班津,師生違章累計扣2分以上者,或本月工作完成得較差,不得享受該月班津。
五、安全衛生
1、加強師生安全教育,每周例會,要對安全知識強調學習。
2、校園衛生,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徹底打掃,校園內隨時保持清潔,各班清潔。值周教師作好各班衛生的檢查和統計公布工作,各班作好清潔區保潔工作,發現垃圾及時清除,如值周教師發現垃圾,通知該班在2節課后都未清除者扣1分。
3、注意飲食、飲水衛生,多作宣傳,不準學生吃零食,并把瓜果紙屑,袋子亂扔校內,一次扣該班語數教師各0.2分。
4、衛生打掃,由值周教師和值日教師共同評估,每月計一次總分。分值低于校平均分1分者,扣班津一半。
六、管理獎懲
1、各項工作考核,年終由各校評估排出名次,結合完小檢查工作的情況綜合評定排出等次。
2、各項工作綜合考核評估成績在90分以上者,方能有評優資格,綜合成績在6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3、為提高教師的業務能力和寫作水平,本學期內教師發表經驗文章,市級以上者獎2分,縣級以上者獎1分,并獎現金20元。
4、教學成績獎,本學年度以級任課教師人數劃款,按教學成績的綜合分值設獎。資金根據學校期末結束決算經費情況確定。
5、學校開展的教研活動,按學校的教研計劃執行。
6、本學期平均分在全鎮前三名者獎現金100元,全面考核中獎3分,在全鎮前六名者獎現金80元,全面考核中獎2分,在全鎮前十名者獎現金50元,全面考核中獎1分。在全鎮最后名且低于全鎮平均分15分者懲5分,扣款20元。
七、全面工作考核
學期結束,學校將對全片教師進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從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能力,平時工作的記載,履行崗位職責,教學工作、教學效果等進行考核評估,重在講事實,重依據,公正,客觀地評出等次,作為評優晉級,代課教師續聘,公辦教師調動的依據。村校工作成績顯著,工作責任心強的老師可調入完小,完小工作不踏實,教學效果差,全面工作考核居后的教師調出完小。
管理實施細則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購建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機構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具體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五)離休、退休(退職)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八)家在農村的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回原籍的;
(九)職工因失業住房公積金已轉入托管戶連續2年且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且本人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不足時,可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金額。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處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采取轉帳方式,并優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提取購買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效文件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維修基金的,應當先使用公共部位維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合計不得超過需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提取最高額度不得超過當年應付房租總額。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必須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保留一定余額。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六)、(七)、(八)、(九)項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明、住房公積金儲存卡等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四條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五條委托他人代辦的.,須將本人住房公積金儲存卡和身份證等相關提取證明材料交代辦人。代辦人應同時出具本人身份證件及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按合同約定的已付款收據。
(二)職工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和契稅完稅證明。
(三)職工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拆遷安置協議書》和付款收據或拆遷結算單據。
(四)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審核表》和《江蘇省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五)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或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建造、翻建許可文件。
(六)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政府有權部門頒發的許可文件;尚未辦理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需要大修的危房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職工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銀行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屬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屬特困職工的提供《特困職工證》;同時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租的收據憑證。
第十九條職工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
第二十條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一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家在農村的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回原籍的,提供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及戶籍證明。
第二十三條職工失業因住房公積金已轉入托管戶連續2年且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提供《就業登記證》。
第二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須出具死亡證明。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確權文書。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條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對準予提取的,由申請人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批準文件、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存卡,到受托銀行辦理點辦理支付手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提取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1998年12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職工”)購房補貼的提取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實施。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管理實施細則 8
第一條為加強海岸帶環境資源的保護,規范海岸帶開發利用管理,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海岸帶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經濟特區海岸帶范圍內從事保護治理、開發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和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以海岸線為基線向陸地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側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帶具體范圍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范圍和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20xx年)的通知》確定。
海岸線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線。海岸線具體界線由省海洋部門會同省測繪部門依據國家海岸線修測技術標準和規范,結合我省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實際和岸線變化情況進行劃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省海洋部門會同省測繪部門應當每年對海岸帶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每5年組織對海岸線進行修測,報省政府批準。
第四條海岸帶保護與開發應當遵循陸海統籌、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分類管控、協調發展的原則;對海岸帶生態環境損害實行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省政府和沿海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省政府負責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沿海市縣政府是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嚴格海岸帶開發利用的審批監管,加強海岸帶環境資源修復和保護,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長效機制。
省政府和沿海市縣政府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建設、旅游、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落實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控要求,加強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省政府和沿海市縣政府應當將海岸帶的保護與開發納入海南省總體規劃和沿海市縣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省和市縣總體規劃),按照海岸帶環境總量和資源承載力,劃定海岸帶生態保護紅線,嚴格限定開發邊界,優化海岸帶保護開發布局。
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最高潮線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以下簡稱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以及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帶范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等規定,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的海岸帶實行嚴格管控和保護。
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與保護無關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I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工業生產、礦產資源開發、商品房建設、規模化養殖等開發建設活動。在海岸帶陸域200米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因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選址無法避開已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的,由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上報省政府審批,并附具確需在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建設的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帶的海域部分生態保護紅線區,按照國家和本省海洋環境保護和海域使用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嚴格控制圍填海、污染物排放和其他改變或影響近岸海域自然屬性和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
第八條海岸帶陸域200米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已有建設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經依法批準并建設對生態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引導項目退出,或者鼓勵進行產業轉型升級、調整為與生態環境不相抵觸的適宜用途;
(二)已經依法批準并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不相抵觸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監管其開發用途和開發強度,不得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也鼓勵其逐步退出生態保護紅線區;
(三)已經依法批準但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依法收回土地、處置閑置土地、土地置換等方式促使項目退出生態保護紅線區;
(四)已有村莊及農(林)場場部(隊)居民點建設應當控制在土地利用現狀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得擴大。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移民機制,逐步引導居民退出生態保護紅線區。
第九條在海岸帶陸域200米非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符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
除下列情形以外,省和市縣總體規劃在海岸帶陸域200米非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不再規劃新建建設項目。
(一)港口、碼頭、濱海機場、橋梁、道路及海岸防護工程、污染物處理處置排海工程等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
(二)造船廠、修船廠;
(三)濱海電站、濱海石油勘探開發、海洋海水淡化等能源設施項目;
(四)濱海軍事設施項目;
(五)濱海科研項目;
(六)村莊及農(林)場場部(隊)居民點生產生活設施;
(七)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設項目(需要省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省政府“兩重一大”會議審定)。
第十條省和市縣總體規劃應當科學劃定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的開發邊界和規模,對非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的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項目建設,不適用本細則第九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
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等海岸帶生態環境敏感區的范圍和界線在劃定海岸線具體界線后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省和市縣總體規劃應當結合建設現狀和需求,合理劃定村莊及農(林)場場部(隊)居民點建設邊界。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村莊及農(林)場場部(隊)居民點建設應當控制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在海岸帶陸域200米非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省政府已經批準同意進行項目建設的,按照省政府原批準文件繼續執行。
第十三條在海岸帶陸域200米非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對符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對不符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規劃、立項、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占用林地、供地、建設、環評等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離海岸線的距離,由建設項目所在市縣政府核定。
第十四條海岸帶臨時建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規定,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海岸帶臨時用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報土地、林地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在海岸帶范圍內進行圍填海造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有批準權限的政府批準。
填海造地形成新的海岸線和土地按照省和市縣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依法開發利用,不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關于海岸帶陸域200米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沿海市縣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產養殖和畜禽養殖產業發展規劃,報本市縣政府批準實施。
水產養殖和畜禽養殖產業發展規劃應當結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要求,對海岸帶水產養殖和畜禽養殖進行合理布局和管控,科學劃定水產養殖和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
水產養殖和規模化畜禽養殖禁養區禁止各類水產和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市縣政府依法關停、搬遷或轉產;限養區限定養殖種類、數量和規模,禁止新建、擴建水產和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
第十七條沿海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海岸帶范圍內的土地和海域資源閑置行為進行處置。
對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閑置土地不符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的,應當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置換、調整土地用途等方式進行處置,不得采取延期開發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沿海市縣政府應當在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以及海岸帶生態保護紅線區標明界區、建立標識并發布公告,采取措施嚴格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
第十九條沿海市縣政府應當劃定和保護公共休閑海灘,建設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圈占海灘,不得超越土地使用權界線占用海灘,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條嚴格控制海岸帶污染物排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向海岸帶生態保護紅線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在海岸帶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新建入海排污口。
第二十一條省政府和沿海市縣政府應當按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有關規劃,組織對損毀的沿海防護林和海岸帶防波堤等海岸防護設施進行修復,對生態環境破壞和生態功能退化區域進行綜合治理,恢復海岸帶生態環境和生態功能。
第二十二條沿海各市縣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執法力量,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制止并依法查處侵占破壞海岸帶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實行海岸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反本細則規定,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批準在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帶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無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均嚴格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沿海市縣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批準在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
(二)制定的規定、批準的規劃或者采取的措施與海岸帶保護與開發法律法規相違背,造成海岸帶生態環境資源嚴重破壞的;
(三)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批準圍填海的;
(四)違法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的;
(五)違反規定在海岸帶水產養殖和規模化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批準建設水產養殖和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的;
(六)未按照本省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組織對生態環境破壞和生態功能退化區域進行生態修復和綜合治理的;
(七)未按照規定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和方式對海岸帶閑置土地進行處置的;
(八)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巡查制度的;
(九)發現海岸帶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接到涉及海岸帶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在海岸帶范圍內違法占用土地、違法用海、違法建設以及污染海岸帶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管理實施細則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個人或聯戶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調撥計劃和公路運輸管理的規定簽訂。
第二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承、托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年、季、月度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后,托運方應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內,向承運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必須根據國家平衡下達的指標簽訂;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承、托雙方的實際情況簽訂。
第七條代訂運輸合同,要有委托單位證明。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單位名義簽訂,對委托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運輸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三、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五、貨物的交接手續;
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八、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管理實施細則 10
1、學校物資采購價格監督工作由校長室委托工會組織實施。
2、學校食堂大宗物資(如煤、油、米、肉、魚、面粉、佐料等)的采購,由采購小組確定采購日期并向社會公布,在價格小組的監督下,實行招標或認定采購,與中標商家簽定供應合同。
3、學校食堂蔬菜的采購,由采購小組與價格監督小組聯合對供應市場進行考察后,確定3—4家供應點并簽定相關協議,實施定點低價保質采購,不定期安排教師進行現場監督采購。
4、食堂所有采購物資必須由保管員驗收入庫后方可使用,并填好采購清單一式二份,經理一周匯總一次,并將匯總后的清單上交一份到價格監督小組審核。
5、學校食堂炊具及其他物資的采購,由食堂經理填寫購物申請單并交分管領導審批后,由采購小組與價格監督小組聯合采購,食堂不得擅自采購。
6、學校商店批量商品的`采購,由經理填報商品采購申報表,每期初,由采購小組與價格監督小組及商店經理組成聯合采購組實行異地批量采購,并在異地考察商家,確定定點采購點。
7、學校商店平時所需零星商品由采購小組與價格監督小組聯合在本地考察后予以定點低價送貨上門采購,并簽定相關協議。
8、學校商店商品一律由倉庫保管員驗收入庫并填報貨單一式兩份,由經理復核匯總后,上交一份到價格監督小組審核。
9、學校物資采購價格監督小組每月分類安排2—3名監督員定期或不定期到相關供應點予以調研,對于不講信譽,有損學校利益的供應點予以警示或撤除供應點資格。
10、學校教學服務性物資的采購,大宗物資嚴格執行政府招標采購相關程序,招標時必須有3名以上價格監督小組成員參與,零星物資采購,嚴格執行申報、審批程序,所有采購物資一律由保管員驗收入庫,價格監督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對物資采購價格予以市場調研,對超價物資予以降低處置,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警示。后勤科一月匯總一次采購物資清單,并將匯總后的物資采購清單上交價格監督小組審核,審核后方可報銷。
11、學校物資采購價格監督小組要據學校物資采購門類分組實施價格監督,切實做到責任明確,公開公正,不徇私情。
12、本細則解釋權屬校長室。
管理實施細則 11
一、值周班以《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小學生守則》、《中心小學少先隊員文明三步曲》為準則值周,上崗監督和管理學校內學生紀律、衛生和學生行為規范。
二、中高年級部以班隊為單位在校委會、德育處、少先大隊的領導下輪崗值勤。(每周一個班級)
三、值周班任務:
值周班負責本周內升降國旗、清除校園垃圾及督察學生個人衛生、紀律工作。
1、升降國旗:值周班于上崗周負責本周升降國旗、護旗、國旗下講話工作。
2、值周班負責在本周一下午沖刷廁所,周五下午清掃校園垃圾工作,并進行校園平時的衛生稽查清掃工作。
3、值周班負責本周內校內學生紀律、衛生、行為規范的管理和督察工作。
4、負責本周廣播站播音員的推薦和培養工作。
四、崗位設置
1、校門口(早7:00-7:30,中午12:30-13:30)
2、樓梯間、國旗臺前、操場原國旗臺、公路入口處(課件、早晨、中午同上)
3、值周班其他同學為流動崗,不間斷在校內巡查。
五、值崗督察扣分標準:
1、紅領巾佩戴每缺一人次扣1分;
2、亂扔廢物每人次扣2分;
3、校內騎車每人次扣2分;
4、追逐打罵每人次扣2分;
5、破壞公物每人次扣2分;
6、個人衛生臟亂每人次扣1分;
7、帶零食入校每人次扣1分;
8、違紀后說謊每人次扣3分;
9、攀折、踐踏花木每人次扣5分。
六、值崗要求及獎懲:
1、值周人員必須佩戴上崗標志,否則每人次扣1分;
2、值周人員站、立、行必須規范,要使用文明用語,否則每人次扣1分;
3、值崗記錄必須認真、真實、客觀、公正,否則每人次扣1分;
4、值崗記錄必須及時匯總并報德育處(每周末由值周班班主任核實后匯總得出分值上報)否則扣5分;
5、升旗、護旗規范,國旗下講話針對性強有鼓動性每項加2分;
6、沖廁、打掃垃圾池及時認真徹底的`每項加2分;
7、校園有廢紙、廢物如值周班級未抓到亂扔人又未主動拾揀的扣值周班級每處(次)扣2分;
8、播音工作效果好加2分。
管理實施細則 12
一、檢查小組
組長:
成員:
二、檢查內容
教師遵守勞動紀律、衛生、安全及公物管理情況等。
三、實施細則
1、勞動紀律:
1)嚴格執行考勤制度,統計好遲到、早退情況,每周匯總一次。
2)嚴格勞動紀律,杜絕曠課現象,配合教導處檢查,每月匯總一次,在當月績效工資中體現。
3)做好病假、事假、曠工的統計,每月匯總一次。
2、校園環境管理:
1)校園內必須保持整潔,校內師生和外來人員均不得亂丟紙屑,果殼紙屑應放入果殼箱內。
2)負責校園綠化的人員要定期治蟲、澆水,按季節培植花草,保持校園四季有花的'特色,無雜草、無廢物,綠化、美化上水平。
3)衛生劃分:教師衛生區、辦公室公共衛生、辦公室個人衛生、活動場所(或教室)。衛生打掃要求:打掃及時、干凈整潔,無死角。分工負責打掃包干區的班級和清潔員,都應按分工規定,每早晚各打掃一遍,每一周大掃,做到地面無雜草、無紙屑、無雜物、無煙頭。
4)教職工的車輛一律停放在車棚內,并要放置排列整齊,不得亂停亂放。
5)嚴禁攀枝摘花,刻畫樹木、墻壁或桌椅等,如有違規者,嚴肅處理。
隨時抽查,采用告知方式,告知后如再未整改,則按考核執行,每周至少檢查上報一次。
3、安全與公物管理:
1)教具保持完好及時上,教師所使用辦公用品保持完好,下班及時關好門窗、關閉電器,如有因此原因造成財物丟失、損壞的,則按考核執行,并承擔賠償。
2)遇到突發事件時,任課教師做好學生的組織、疏散工作。
隨時抽查,采用告知方式,告知后如再未整改,則按考核執行,每周至少檢查上報一次。
4、領物管理
1)凡任課教師每學期發給的備課本和工作手冊及教學必須品,保管人員應分項及時登記。
2)有關辦公用品如擬稿紙,大小信箋、信封等根據需要領用。
3)保管人員要按制度履行職責,每月購進的物品和庫存材料要盤查核對,庫存和領出數是否與帳面數相符,如有缺少應查找原因,及時上報分管領導查處。
管理實施細則 13
為使學生請銷假進一步規范,更好的確保教育教學和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教學計劃規定的課堂講授、考試、見習實習、社會實踐、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和校系組織的文體活動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事先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曠課處理。
二、學生曠課期間,一般課程按課程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見習實習、社會實踐、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和校系組織的文體活動等,每天按4學時計算。
三、學生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10學時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曠課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因病或因事需要請假,必須到輔導員老師處填寫外國語系學生請假條,一般不準代為填寫。學生請假時,輔導員老師必須通過電話聯系到請假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溝通意見。
五、學生因病請假應有校保健科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輔導員老師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以內(含一周)的由系主任或系書記批準,一周以上的須由系主任簽字后報教務處批準并備案。
六、學生因事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事假一天以內的由輔導員老師批準,兩天以上、一周以內(含一周)的由系主任或系書記批準,一周以上的須由系主任簽字后報教務處批準并備案。事假不得超過兩周。
七、請假期滿,請假學生應及時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八、學生請假時填寫的請假條存根、請假條以及提交的有關證明,由輔導員老師和班長分別保存至請假學生畢業。
九、學生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學處理;學生未經批準缺課達到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的,將失去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學生未請假,自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十、本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
十一、本細則由外國語系辦公室主任負責解釋。
管理實施細則 14
1.公司財產的范圍
⑴ 公司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⑵ 凡公司購入或自制的機器設備、動力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儀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時具備單項價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⑶ 凡單項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價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屬低值易耗品。
2.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所有財產的會計核算
⑴ 公司管理部門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及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用具由行政辦公室歸口管理;
⑵ 公司生產部門使用機器設備、動力設備、工具儀器等由生產辦公室歸口管理;
⑶ 行政和生產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財產的`業務核算,應設立臺賬,登記公司財產的購入、使用及庫存情況,負責組織公司財產的保管、維修并制定相應的措施、辦法。
3.財產的購置與調撥
⑴ 行政和生產辦公室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編制財產采購計劃及進行市場詢價工作,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采購;
⑵ 財產購回后,應填寫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產收入驗收單一式兩聯,財務部憑財產收入驗收單、總經理簽字發票辦理報銷手續。
⑶ 各部門需領用固定資產時,應填寫領用單,領用單需經部門經理同意;
⑷財產在公司內部之間轉移使用應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辦理,送財務部備案。
4.財產的清查、盤點
⑴ 公司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⑵ 各部門的年終財產盤點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⑶ 財產盤點清查后發現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均應填報損益報告表,書面說明虧、損原因。對因個人失職造成財產損失的,必須追究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⑷ 凡已達到自然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有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書面寫明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總經理決定處理意見;
⑸ 凡尚未達到自然報廢條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查明原因,如實上報;屬個人責任事故的應由有關責任人員負責賠償損失;屬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的,應上報總經理,由公司總經理決定處理意見。
管理實施細則 15
霍邱縣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安徽省貧困殘疾人生活特別救助實施辦法》,加強我縣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規范救助資金的籌集、發放,確保貧困重度殘疾人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特別救助資金(以下簡稱生活救助資金),是指根據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的專項用于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的資金。
第二條、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來源,省與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資金由省與縣財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負擔。省級財政應承擔的生活救助資金采取年初預撥、年終清算的辦法,一年分兩次下撥。超出任務范圍的,由縣級財政承擔。以后隨國家政策調整而調整。
第四條、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規定專項用于貧困重度殘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嚴禁擠占和挪用。不得從生活救助資金中開支工作經費,也不得向貧困救助對象收取任何費用。縣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五條、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開設“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對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財政部門要將預算安排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及時撥入財政專戶,用于經審核、審批后的生活救助資金支出。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六條、生活救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縣殘聯根據《實施辦法》規定,按核定的享受人數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核后,通過金融機構將補助資金直接打卡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存折,并及時告知救助對象。
第七條、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的審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殘聯、財政部門不予審批。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的;
(二)沒有按照《實施辦法》規定上報資料的;
(三)申報和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第八條、生活救助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發放,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施單位要將救助范圍、對象、經費等在一定范圍內張榜公布,保證生活救助資金運行的公開、透明,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縣殘聯、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生活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區別不同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糾正。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管理實施細則 16
財務部是公司一切財政事務及資金活動的管理與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日常財務管理、籌資管理和財務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圍和職責主要有:
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公司各項財務收支計劃;審核各項資金使用和費用開支;清理催收應收款項;辦理日常現金收付、費用報銷、稅費交納、銀行票據結算,保管庫存現金及銀行空白票據;做好公司籌融資工作;處理、協調與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間的關系,依法納稅。
2.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工作。遵守國家頒布的會計準則、財經法規,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年度、季度、月份會計報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核算科目、設置明細賬、分類賬、輔助賬,及時記賬、結賬、對賬,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賬證相符;管理好會計檔案。
3.負責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設置成本歸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賬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記匯總各項成本數據資料,及時、正確地為成本預測、控制、分析提供資料;按合同、預算、審核支付工程、設備、材料款項,配合各部門做好工程、材料設備款的結算及工程決算;完善各項成本輔助賬的設置,健全各項統計數據。
4.建立經濟核算制度,利用會計核算資料、統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判斷和評價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5.配合公司內部控制。根據上述工作范圍和職責,為加強財務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資金審批制度:
⑴ 所有款項的支付,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如果總經理不在公司,應以電話或傳真的方式與其聯系,確認是否批準款項的支付,事后請其在用款申請單上補簽意見;
⑵ 財務專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須分開保管,公司法人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支票由出納負責保管。財務負責人或出納不在單位期間,印章應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代管須辦理交接手續,代管人員必須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⑶ 財務部不得將已加蓋財務專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預留在公司;
⑷ 開具的支票須寫明經批準同意的收款人全稱,收取的發票須與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給第三者,必須有收款人的書面通知并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⑸用以支付各種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保存原件,復印件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管理實施細則 17
第一條總則。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為調動廣大鄉村醫生工作積性,解除他們的養老后顧之憂,積極穩妥地為鄉村醫生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組織。嚴格按照通知精神和本細則有關規定,以衛生院院長為此項工作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三條參保范圍。全縣各村衛生服務站具備資質的男在60周歲、女在55周歲以下的.鄉村醫生。有條件的鎮、村可放寬至男65周歲,女60周歲。
第四條承辦機構。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和各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業務辦理。
第五條參保標準。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繳納保險費。個人還可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投保金額多繳不限;年齡較大者也可以一次或數次繳足保險金。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如需調高參保標準,另行商定通知。
第六條繳納辦法。每季度初15日內,以院為單位,把上季度保險費及時足額地匯到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的基金帳戶。開戶銀行:豐縣信用聯社。帳戶名稱:豐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
第七條保費來源。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個人繳納,有條件的鎮衛生院可給予適當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可作為退休后的調節基金。
第八條養老金領取。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辦理退休手續后開始領取養老金。同時,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金按月或季度實行社會化發放(劃撥到郵政儲蓄個人帳戶)。領取養老金的最低保證期為10年。領取標準按《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1、在投保期意外身亡的,其投保本息一次返還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在10年保證期內因故身亡者,其應領未領個人帳戶的剩余部分由法定財產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原標準領足10年為止,也可以將剩余部分一次性給付。無法確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農保經辦機構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
3、領取滿10年仍健在長壽者,繼續按領取標準領取直至身故為止。
第九條處罰措施。凡因參保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規章制度受處理離開工作崗位的,集體不再負擔繳納其養老保險金。
第十條本細則實施后,上級農保機構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管理實施細則 18
1、保安人員要嚴格執行商場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盜、防火、信報收發等工作。
2、保安人員必須著裝上崗,衣著整潔,語言文明,精神飽滿。禁止非安保人員進入值班室內看報、閑談。
3、嚴格執行來訪客人、車輛登記制度,外來聯系工作的人員憑介紹信或身份證辦理登記手續,由保安人員開具訪問申請單,并電話征得受訪人員同意后方可放行。來訪人員出門時,應查驗收回由受訪人員簽字確認的申請單。
4、主動積極配合政府職能部門的'相關工作,對有明顯標志的政府公務車輛(如;消防、警車、工商、稅務、供電)等公務車輛要主動給于登記,提供進入商場的便利條件。
5、保安人員要堅守崗位,值班時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睡覺,不得從事與值班值勤無關的活動。
6、做好信件、報刊收發工作,對電報、掛號信、快遞要及時登記、電話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7、對出入商場的車輛、人員有權進行檢查和詢問。對載貨車輛出入商場應進行檢查,核對貨單,并提交經綜合管理部或主辦部門核準簽發的《出門條》后方可放行。發現可疑情況應及時報告商場安全主管,特殊情況可直接撥打公安機關電話報警。
8、換班交班時要認真做好交接工作,書面交接手續,交代有關未辦事宜,明確事宜要
求,落實未辦事宜。
10、按時開啟商場的防盜報警設施和消防報警設施。時刻觀察監控系統的異常現象,做好防盜防火等安保工作。發現報警設施發生故障時要及時報告商場安全主管。
11、每班必須有一名巡查人員。巡查人員必須按時對廠區進行巡查。白天每兩小時巡查一次,晚上每一小時巡查一次,并在規定巡查地點做好巡查記錄,并接受商場的監管。
12、保安人員如有以下情況將給予獎勵:及時發現、消除并及時報告火災等隱患,每次獎勵50元~500元;及時制止或阻止
商場內部發生打架斗毆事件,每次獎勵100元;抓獲盜賊,每次獎勵200元~500元。廠區全年未出現任何被盜、火災等事件,商場給予年終獎勵1000元/人。
管理實施細則 19
一、醫院應加強病歷管理,嚴格遵循《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法規,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二、醫院必須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全院病案(門診、急診、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至少要為醫療與工傷保險、急診留觀與住院患者建立病歷及保存病案。有條件的醫院應為所有患者建立與保存病歷。
三、對病歷應有適宜的編號系統,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四、醫院要求醫師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的規定書寫病歷,并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五、病人出院(死亡)時,由醫師按規定的格式填寫首頁后,由病案管理人員在出院(死亡)后24 至72 小時內回收病歷,并注意檢查首頁各欄及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六、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借閱病案要辦理借閱手續,按期歸還,應妥善借用病歷保管和愛護,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除公、檢、法、醫保、衛生行政單位外,其它院外單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紹信,經醫療管理部門核準,可以摘錄病史,七、有病歷的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與具體措施能到位,病歷封存,或提供病歷復印服務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法規的規定。
八、本院醫師經醫療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糾紛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九、住院病歷原則上應永久保存,門診病歷至少保存15 年,住院病歷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統計法》予以保密。
管理實施細則 20
為增強英語教學實力,開展學科雙語教學,我校擬聘請外籍教師,以提高學生英語水平,發展學生英語的實際運用能力,凸顯我校英語學科的教學特色。除要求教職工在對外籍教師的接觸中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涉外人員守則》外,為加強對外籍教師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日常工作的管理,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訂以下補充規定:
(一)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對外政策,強化組織觀念,加強紀律性。重大事件及時請示匯報。
(二)與海外人士接觸時,我校全體人員應講究文明禮貌,熱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禮相待。
(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注意內外有別。不同外籍人士談論不能公開的科研成果或其他的國家機密。不私自帶外籍人士到研究室或其他對外保密的'場所參觀。
(四)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如遇外籍人士發表有損于我國家或學校利益的言論或提出懷疑誤解的問題時,應闡明國家、學校的立場或給予必要的解釋。不做不利于國家或學校的事,不說不利于國家或學校的話。
(五)嚴禁向外籍人士索取財物或兌換外幣,不得背著學校同外籍人士私自交往,不得為個人的目的主動和外籍人士拉關系,甚至與外籍人員合謀,弄虛作假,欺騙學校。
(六)與外籍人員交往時不接收貴重禮品。確實有不便拒絕的,應向校領導及有關外事管理部門匯報登記。
(七)不得私自邀請外國記者、領使館人員來校;未經批準,不得參加外國使館組織的晚會或其他活動。
(八)警惕個別外籍人員用各種手段腐蝕引誘、拉關系,刺探我國、我校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情報,進行非法活動。
(九)除工作安排或與外籍人士有預約外,不得隨意進入外籍人員住房,影響他們的工作和休息。不主動邀請外籍人士到學生宿舍。嚴禁與外籍人員發生不正當關系。
(十)組織與外籍人士一起郊游或舉行晚會、舞會須事先征得批準,堅持勤儉辦事的原則,不搞鋪張浪費。嚴禁酗酒。須嚴格控制飲酒量,飲酒不得超過個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十一)協助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證外籍人士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活動。
(十二)經常組織學習外事紀律,檢查遵守外事紀律的情況,及時處理違反外事紀律的人和事。
管理實施細則 21
1、凡公司員工,須嚴格遵守公司的有關規定,遵守國家相關計算機行業和互聯網絡的法律法規,如《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
2、員工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任何技術、業務機密信息。
3、凡公司員工,需努力樹立敬業精神,按時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同事間彼此樹立精誠團結的精神,塑造企業積極進取、講求效率的'工作氛圍。
4、公司按國家規定實行雙休日及節假日放假,不得無故遲到早退。信息采編及編輯人員將在雙休日及節假日輪流替換。正常上班時間:上午09:00-12:30、下午14:00-17:30(每日7小時)。事假或病假必須提前通知主管人員或辦公室人員。
5、非白班的公司員工,無特別任務外出的,上下班時間以白班時間為原則安排,每周工作時間控制在40-44小時之內。
6、出差人員除正常開支外,每人每日補助費為100元。
7、公司鼓勵購買和開發密切相關的技術參考資料,可在審批并登記后全額報銷。
8、日常因公事的交通費用可全額報銷。
9、為了避免上班時間受到聊天的干擾,而又要保持內部通信的順暢。所有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必須連接到內部oicq服務器,除特批人員,一律不準連接外部oicq服務器。
10、公司員工不允許在外兼職。
11、周一到周五,除和項目有關的需要外,不允許在辦公室玩游戲。
12、除因工作需要外,避免在公司內會客,任何公司以外人員絕對禁止使用公司電腦。
13、上班時間內,員工不允許在開放式辦公區吸煙。
14、下班后員工一律要把個人pc機關閉,嚴禁不工作的個人pc機通宵開機。
15、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亂開其他人的個人pc機。
16、員工要遵守公司的文件審批、報銷審批、付款審批、辦公品領用等其他日常工作制度。
17、凡發現違反以上工作制度者,首次批評,二次警告,三次酌情罰款,屢次違反不改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
管理實施細則 22
為了保證在運轉設備崗位作業安全,提高崗位操作人員的自我防護能力,防止發生絞傷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運轉設備指選廠工藝設備、探礦挖掘設備、電器運轉設備、井下提升設備以及其他動力機械運轉設備等。
二、在運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掌握運轉設備的性能、啟動、停止的`操作程序和故障處理方法,并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工藝開車紀律,非設備人員不準操作運轉設備及在設備崗位停留。
三、在運轉設備崗位作業必須保持精神充沛、注意力集中、嚴禁打鬧、打盹、睡崗、酒后上崗。
四、裸露在外的轉動部位以及其他運轉部位必須安裝防止絞傷的安全防護罩,旋轉設備周邊要設隔板或防止絞傷的圍護欄。
五、不準跨越和坐臥運轉設備及防護裝置。
六、運轉部位絞進物料及纏繞物時,要避開拋甩危險區,立即停機處理,不準用手拖拉硬拽,防止發生危險。
七、嚴禁在運轉中擦拭、觸摸運轉部位,嚴禁用工具觸及運轉中的轉動和輸送部位。
八、停機處理故障時,必須切斷設備電源,并掛警示標志。開機時要對設備內外、周邊有無人員和搭放物料搞好清理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啟動設備。
九、在設備倉內作業和機體等隱暗處作業必須有專人看護。
十、在運轉設備崗位作業時,衣扣、袖口、褲腳必須嚴緊,不準穿高跟鞋和披衣敞懷。
十一、嚴禁在設備上或設備旁邊搭放物料。
十二、卷揚提升設備必須有過卷器、控制閘,并保證安全有效,使用鋼絲繩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要求規定,并定期檢查或更換,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部門培訓,持證上崗,未經培訓和無證人員不準操作。
十三、壓風工要經專業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操作,要經常觀察壓力表、減壓閥的安全靈敏有效情況,儀表損壞失靈要立即更換,安全減壓閥失靈要立即停機并向領導報告。
十四、挖掘設備作業半徑15米內禁止人員停留,運行中禁止檢查修理設備,行走時禁止靠近機體觀察設備是否異常。
十五、嚴格遵守其他崗位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實施細則 23
為加強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全體教練員的素質,充分調動教練員的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根據交通部機動車駕駛培訓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聘用的教練員(理論教員、實操教員)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有關教練員的要求。
2、公司聘用新教練員采取社會招聘、定向培養等形式,由教務科實操負責人和理論負責人進行面試和測試。
3、招聘的教練員必須參加省運管局的`統一培訓考試。
4、辦公室負責辦理聘用勞動合同、安全責任書、填寫員工登記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六年。聘用期的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在聘用期內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無法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根據合同規定,可終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系,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教練員,予以開除。
7、在聘用合同期內雙方不得無故終止聘用合同,特殊情況下,需提前40天書面通知對方。教員辭聘應按聘用合同規定承擔責任。
8、嚴格按照教學大綱程序教學。
9、按時通知和組織學員參加各種考試,保證到考率,考試前向學員說明考試目的、程序、內容、紀律及補考相關事宜。
10、考試前檢驗學員身份證、機能證和學習流程表,說明注意事項并提前將學員帶到指定的考點列隊待考。
11、尊重考官,服從指揮。
12、學員補考由教練員經辦公室考試部門另行約考,約考后并將考試的具體日期及時通知教練員,由教練員通知學員。
13、訓練期間發現車輛故障,不準繼續使用,能排除的應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送修。
14、對提出調車、調教練的學員,要積極協助領導做好調整或調解工作,不得打擊報復,服務要熱情,學員有呼必應,有問必答,有事必辦,有難必幫。努力實踐零缺點。
15、建立教練員考評制度,實行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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