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請銷假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請銷假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請銷假制度1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一、教職工請病、事假均應具假條,向學校報告,經批準后,在教導處登記,假條存于教導處備案。
二、事假:
1、每個教職工每月的`事假控制數為1天。不累計計算。
2、預發性事假憑借假條(需調課的憑調課表)請假,批準后方能離崗。如果調課未落實不予批假;如果調課后(以調課雙方簽字為準)又無人上課,則按實際節數處理接受者。
3、突發性事件:家人或受委托人憑借假條到學校請假,批準之時起生效,1天以內的事假需調課的代課費自付,凡事假1天/月以內,學校不予扣減津貼,超事假扣60元/天。這種情況下,學校安排教師代課,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三、病假;
1、突發性病假
請病假者上班時必須交驗就診醫生簽具全名的處方、藥發票,公章須清楚,學校扣減津貼從第5天開始,第一天10元,第二天20元,第三天30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每學期累計計算。
2、住院病假:
住院治療7天以內不扣,憑正規醫院疾病診斷書,入院證明及請假條請假,出院后交驗出院證明、藥發票(復印件)其課程由教導處請其他教師代上,代課費由學校支付;住院治療時間在30天內(不含30天)每天扣10元;病假時間在30天及以上只發績效工資的60%(即按退休人員處理)。
3、如果校內出現諸如癌癥等嚴重疾病,需院外療養治療的,由本人申請,經行政研究,交由全體教師討論是否休養和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四、法定假:
1、產假:計劃內生育假,產前、產后累計含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共90天,晚育假(女方在24歲以上)共110天,憑請假條請假。
2、計劃生育假:憑醫院證明、請假條請假,第一次給公假15天(第二次及以后不給假)。上崗時交驗手術證明。
3、婚假:憑結婚證、請假條請假,假期五個工作日。一方到另一方異地結婚,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婚假(路程假)。晚婚者(女23周歲、男25周歲以上)增加10天(晚婚、晚育假均需出具證明——戶口本或身份證)。
4、喪假:直系親屬去逝,喪假5個工作日(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假期)。
5、探親假:國家正式職工可請探親假,但僅在寒暑假中進行,中途不得請批探親假。探望父母者,4年一次,探望夫妻者,一年一次。
6、超出法定假規定時間,按事假處理。(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算)。
五、各種公事、出差:
1、函授學習及有關培訓,憑通知,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2、開會、出差憑上級通知或校長指令行事。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六、各種假的審批:
1、各種假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時,可委托一人代理);
2、各種假自批準之時起生效。
七、若有下列情形,由學校給予嚴處:
1、曠課一節,扣50元。
2、曠工一天扣150元,每學期曠工超過3天的,停課學習整頓,并且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3、擅自調課離校者,處當事人雙方各30元/節;如果未經同意調課表者,必須立即糾正,如不糾正者私自調課處理。
八、各種學習、活動無故不到者一次性扣款10元,遲到早退者每次扣5元。九、期初、期末各一周內的請假所扣款金額加倍。
十、代課費的標準:代課原則上是代上請假人的課程,初中、小學10元/節。產假、婚假、喪假期間出勤的,學校給上課補助費12元/節。
十一、學校設全勤假獎勵,一學期未請事假、病假者,獎勵100元。
十二、本期教職工周一簽到時間為:早讀前,班主任必須到指定地點參加升旗儀式;周五下午第二節下課后。地點在警務室。未簽到者一次扣20元。
請銷假制度2
按規定享受的各種探親假期,除單身職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須在當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跨年使用的,須經所在科室簽注意見。
一、請假手續
1、請假者應寫出書面申請,由所在科室領導批準或轉請主管部門和院領導審批,準假后將持請假條到人力資源部領取準假證明,因故不能辦理請假手續者,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補辦手續,否則按情節輕重扣除本人與所在科室獎金。
2、休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并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崗者,應在假滿之前申請續假手續〔如生病、路途中斷等,病假者須有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有效,否則按原請假時間到崗,不到者按曠工論處。
3、工作年限不滿10年因病休息2個月或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休息超過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應持保健科證明,經科室同意報人力資源部備案,方可上班,兩次病假間隔在30天以內者前后病假連續計算。
二、請假審批權限
1、醫院院長請假,由上一級單位領導審批。副院長請假,院長審批。
2、各科室主任。科室負責人請假,有主管院長審批。
3、其他人請假,由所在科室領導批準,事假超過3天,由人力資源部審批,超過1個月〔含1個月〕者,由科室批準后,報院長審批。
4、各級人員休假必須到人事處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假滿后辦理銷假手續。
各種假期的期限
〔一〕探親假
1、在編員工,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
<1>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兩年一次為45天,路費全報銷。
<2>已婚職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費全報銷;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費按超出工資30%的部分報銷。
2、探親要求:
<1>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能團聚的,均可享受探親待遇。調動來院與新婚職工結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待遇。
<2>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3>探親假路程所需時間按職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實際天數<包括途中中轉時間>,另行計算。
<4>探親假路費,憑往返車<船>票報銷。
<5>探親假只準許到批準的對方戶口所在地探親。
<6>按規定享受的各種探親假期,除單身職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須在當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跨年使用的,須經所在科室簽注意見,并報人力資源部與主管院長批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過期作廢,不能移至下年輪補休。
<7>凡休探親假者,本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科室同意,人事處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擅自休假者
<特殊情況除外>,按曠工對待。
<8>職工在探親期間確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須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續假申請,因病續假需提出縣以上醫院證明,一般不超過7天,住院費單據按醫院規定辦理。
〔二〕教學假與工休假
1、教學假:
<1>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醫師等,每年休假4周;講師、主治醫師與相似技術職務人員,每年休假3周;
<2>參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滿10年者休教學假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者,休教學假2周;
<3>凡醫、護,技人員連續脫產教學一學期,而原享受教學假不滿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參加工作滿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我院正式職工享受的教學假少于省政府規定的工休假時間可以補足。
3、休假要求:
<1>教學假或工休假須在當年使用,跨年作廢。特殊情況,須經所在科室提出意見,經人事處批準,方可推遲休假;
<2>休教學假或工休假,原則上應連續休假,如零散休假者應在總天數中減去周六、周日的天數<除國家法定節假日>;
<3>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學徒期間不享受教學假、工休假。見習期滿,轉正定級等人員工作滿1年后,時間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學假,6月底以后的,從第2年開始享受教學假;
<4>凡外出進修、全脫產、半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教學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個月的<含3個月>,享受全年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3個月以內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由外單位調入本院的職工,工作不滿1年,不享受教學假。6月底前工作滿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學假。6月底以后工作滿1年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教學假。享有工休假的職工,6月底以前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對方單位出具的證明,方能有效;
<6>凡事假、病假、產假、婚假全年累計達到本人應休教學假,工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休假。曠工1天扣除本人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曠工2天全部扣除;
<7>在本年度內已安排療養的不再休假;<8>教學假、工休假可頂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應從嚴掌握,本人提出申請,3天以內,由科室批準;4天至20天以內,科室簽注意見,報人事科批準;20天以上,須報請院長批準;
2、凡存有教學假和工休假者,須先使用教學假、工休假;
3、事假期間工資、津貼的發放按醫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病假:
1、職工病休者,須經保健科審定,加蓋公章;
2、需長期病休或吃勞保的職工,由保健科牽頭,指定專業保健醫生做出鑒定,經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準;
3、吃勞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會同有關專業保健醫生提出意見,由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準。上班
3個月內為試用期,如能堅持正常上班,可轉為正常工作。否則仍按勞保對待;
4、職工不得借病休、勞保,從事經營性工作,否則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屢犯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五〕婚假:
1、婚假為3天;
2、晚婚假期為30天;
3、休婚假必須經院計劃生育委員會專干簽字,人事處辦理準假手續。
〔六〕喪假:
1、職工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和子女>死亡時,給喪假3天。
2、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另加給予路途往返實際天數。
〔七〕產假:
1、一般產假為90天;
2、晚婚產假為10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
3、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母親,產假延長50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
〔八〕計劃生育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其他
1、職工原則上不準借調。如有特殊情況需借調,須人事科報請院長批準,方能辦理手續。借調期間可按公假對待,工資、津貼與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調單位支付。3個月以上者,按事假對待,工資、津貼與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調單位支付。
2、本院職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護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見,職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處審查,報院長批準,時間在一個月以內,按公假對待,超過1個月,按什么假對待,根據病情,酌情審定。
3、本院職工因病情嚴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護的辦法同2條。
十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前所實行的請假辦法同時廢止;所有員工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請銷假制度13
為增強組織觀念、嚴肅工作紀律,隨時掌握干部職工去向,提高辦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批準權限
(一)鎮黨委、政府、人大主要領導請假應經市委、政府、人大批準。黨政班子成員、村(社區)書記、主任請假需報經鎮長、書記批準。
(二)辦公室(中心、所)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含1天)報分管領導審批,1天以上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鎮長、書記審批。
(三)職工請假,3天以內的,由辦公室(中心、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由辦公室(中心、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后報鎮長、書記審批。
(四)村(社區)副書記、副主任請假,3天以內(含3天)報村(社區)書記、主任審批,3天以上由村(社區)書記、主任和掛點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后報鎮長、書記審批。村(社區)一般工作人員請假,由各村(社區)書記、主任審批。請假條要報鎮組織辦備案,作為村(社區)干部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內容。
(五)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育假等的`,須先報組織人事辦或計生辦簽屬意見后才能逐級審批。假條按程序批準后,先到組織人事辦登記,然后將請假條交黨政辦公室及督查辦備案。假期滿后應按時銷假上班。
(六)因工作需要,周末及法定節假日無法休息的,由分管領導認真審核管理。
二、對病假、事假的規定
(一)請事假的天數年底從所享受的公休假天數中扣除,超出天數每天扣繳60元。
(二)請病假要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三)一年內累計請事假1個月以上或病假2個月以上的,年度考核時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和先進工作者。無故超假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三、為確保工作的正常開展,請假一律不得與法定節假日兩頭拼假。
四、凡參加函授學習者不再享受當年公休假。
五、村(社區)工作人員婚育假參照《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請銷假制度14
為了嚴肅學校紀律,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組織觀念,特制定如下考勤及請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教師必須自覺遵守學校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并按要求簽到、簽退;在校期間要嚴守工作崗位,履行職責,認真做好所承擔的各項工作,無特殊情況不能遲到、早退,嚴禁空崗;教師考勤情況以考勤機記錄為準。
考勤記錄使用辦法如下:
1、班車導護老師如因接送班車造成簽到遲到的,可憑班車記錄單到辦公室核對,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周考勤記錄表》上備注“接送班車”。
2、因考勤機故障造成考勤失敗的,請馬上與辦公室聯系,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周考勤記錄表》上備注“故障”。
3、因忘記考勤、或無故未考勤造成考勤記錄顯示遲到、早退、缺勤的,將以考勤機記錄為準,并根據《第六小學教職工出勤考核辦法》列入教師考核。
二、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無故不允許請假。請假1天以內(含1天),由辦公室主任批準,請假2天以內(含兩天),由副校長批準,請假2天以上由校長批準,中層以上干部請假均由校長批準。請假人必須本人當面或電話跟批準人請假,不準找人捎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所有請假人員(包括外出學習)必須先自行調好課(超過1周的由學校安排調課)后,到辦公室填寫好請假條(包括調課情況)一式三份,批準人簽字批準后,交辦公室、教務處、門衛各一份,方可離校,否則視為曠工處理。不在校教師請假一日內必須補填請假條。
3、外派學習的教師,可集體填寫一張請假條,并注明外出學習,由分管領導簽字后履行上述程序。
4、所有請假人員(包括外出學習)請假1周內,可自行調好課,并在請假條上注明調課情況,找人代課的或代班主任的,代課教師要在請假條上簽字后,由請假人按照1、2條規定履行程序。代課教師要按照要求認真履行好教師或班主任職責,期間出現的問題由代課教師負責。請假1周以上的,由學校統一安排教師代課。
5、病假必須出具醫院證明。無醫院證明按事假處理。
6、教師外出參加學習、聽課或開會等因公外出的,結束后,離下班時間不足1小時的可以不返校;超過1小時的'必須返回學校上班。
7、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所有的假期都必須履行上述審批程序后方可離開。產假期滿應按時上班,遵守學校作息時間,服從分配。哺乳期喂奶時間:上午第四節課;下午第三節課(開會、教研活動除外)。
8、教師每月有4節課假期可以不列入考核,但只要請假的教師,年底考核就不能享受全勤獎。
9、請假時間結束,返校后需及時銷假。沒有銷假的,按照繼續請假處理。
三、全體教職工要嚴格遵守考勤及請銷假制度,考勤及請假記錄由辦公室每周匯總公布一次,結果列入教職工績效考核。
請銷假制度15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內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脫崗和上網游戲、炒股、聊天、大聲喧嘩,更不得隨意曠工、擅離職守。上班時間個人有事或因公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要向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請假,講明去向及所需時間。直接領導不在時,要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2、考勤登記。上班時間實行簽到制度,堅持每個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進行簽到,過后視為遲到或缺勤。
3、考勤通報。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具體負責考勤事務,每月對出勤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進行公布,每季進行通報。
4、考勤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遲到、早退、脫崗的連續超過10次或累計達到30次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請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休假等一律實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填寫請假審批單逐級報批并報辦公室室備查。
2、請假程序與審批權限。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準;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準。
3、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時返回,并立即向準假領導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經準假領導批準后方可續假,返回后到辦公室補辦手續。逾期不歸并未批準的,視為曠工。
4、處罰。全年請事假(沖減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曠工1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扣除年終第13個月工資獎勵。
三、各類休假規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私事必須辦理,經領導批準給予的假期,請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請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主動打電話向分管領導請假,事后補辦手續。請事假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則掌握,請事假累計天數沖減全年公休假天數。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員患病,經醫生診斷,為恢復病人健康提出休息養病建議(即病假證明),給予患病者休息養病的假期。
3、婚、產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結婚而給予的假期。婚假一般為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以上為晚婚,晚婚婚假為15天;產假是工作人員生育子女而給予的假期。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晚育產假增加30天。
4、喪假。
喪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工作人員直系親屬死亡,喪假3天,省外6天,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國家為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照顧本人及家庭生活,調解或解除工作人員工作疲勞給予的假期。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數計算不含休息日和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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