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无码作爱视频,女厕厕露p撒尿八个少妇,精品人妻av区乱码,国产aⅴ爽av久久久久久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時間:2023-11-15 18:25:40 管理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1

  第一章總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公路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有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合法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綜合、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

  第十三條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未列入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特定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條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第十七條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審查、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臺賬。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指定具體責任人和聯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約情況,并每季度報上級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公路工程分包項目應當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專業施工分包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據此撥付動員預付款。在進場初期,承包人項目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5),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五章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6)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單位的管理,編制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六章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條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五)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報發包人備案,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等級考勤制度,推行銀行卡直付工資。當出現分包人內部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資金使用問題時,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資金。當情況嚴重且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

  第三十一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的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公路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并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五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1、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3、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4、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5、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6、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7、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8、違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為3年。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促進施工標準化和專業化分工,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市場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前款所稱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干線公路、獨立的特大公路橋梁、獨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約方式交由他人實施的行為,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專項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勞務合作。

  專業工程是指國家資質管理規定中明確的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設施、通信系統、監控系統、收費系統、綜合系統等工程。

  專項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劃分的適合專業化分包的公路有關分部、分項工程。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他人機械、設施設備,以及購買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構、配件的,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應當依法進行。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競爭擇優,鼓勵專業化分包,推行標準化施工。規制分包行為,禁止違法分包。

  第五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廉潔從業,自覺抵制借用資質、轉包、違法分包、以勞代包等違法違規及腐敗行為。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分包市場的行業監管工作,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類別與資格條件,制定統一的分包合同和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對違法分包行為進行查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涉及施工分包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法人(以下簡稱“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按照本辦法實施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對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承包人”)分包行為加強管理,對分包合同進行備案,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廉潔從業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公路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人”)應當對承包人依法與承攬其分包工程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分包人”)的資格條件、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核實承包人與分包人本單位人員身份;并依據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發包人處理。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第十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計量、財務、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是與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的本單位人員。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計量、財務、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兼任。

  第三章 分包條件

  第十一條 專項工程分包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的資格與能力。

  (二)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以及相關業績。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四)符合行業信用管理規定,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專項工程分包人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照《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類別與資格條件》(詳見附件,以下簡稱“《分包類別與資格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 專業工程分包人應當具有與工程相適應的公路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專業工程分包人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照《分包類別與資格條件》執行。

  第十三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類別與資格條件》規定的工程類別和資格條件開展施工分包活動。

  發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類別和范圍。重大項目或者重點工程對分包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適當增加或者提高分包人資格條件要求,但應當說明原因。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資格條件選擇分包人。

  第十四條 承包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分包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路面工程為主的標的不得將路面工程切段分包或者將主要結構層分包;跨江大橋主橋和跨江隧道招標文件中招標人認定的主體結構不得分包;工程材料采購不得分包。

  (二)以《分包類別與資格條件》中所列的單個工程類別作為獨立標的進行招標的不得分包。

  (三)招標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五條 實行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的,可以將單位工程或者《分包類別與資格條件》中所列的工程按照本細則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分包。施工總承包人將單位工程進行分包,或者將路面工程分層進行分包的,分包人應當具有與工程相適應的公路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第十六條 發包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評標標準中同樣不得對投標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計劃設定扣分條款;評標委員會不得因分包規模區別對待。

  第十七條 承包人在投標過程中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及自身實際情況,對施工過程中擬分包的工程類別、規模、分包人的選擇方式以及分包管理制度,在投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的工程類別,不得分包。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一)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的工程。

  (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原施工組織計劃不能滿足工期要求的。

  第十九條 承包人將一個單位工程內的兩個或者兩個類別以上的工程分包給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應當具有與該單位工程相適應的公路工程承包企業資質。

  第二十條 承包人在一個項目中分包給同一分包人的合同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承包項目合同總金額的30%。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資格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6—

  承包人可以建立分包人“短名單”制度,鼓勵承包人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擇優選擇長期合作的分包人,并加強對分包人的信息跟蹤和內部評價。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和投標文件載明的分包計劃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環保、廉政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應當明確分包合同須經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備案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在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后3日內將分包合同報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之后5日內將審查通過的分包合同連同監理人的審查意見一并報發包人備案。

  監理人審查過程中發現承包人將投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的工程類別進行分包,且不屬于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改。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和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內容違反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與分包人簽訂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或者補充合同。

  監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內容,不得以合同審查的名義干涉承包人自主選擇分包人。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價將工程進行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提交分包合同審查的同時向監理人進行合理解釋與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和經承包人與分包人雙方簽字并蓋章的書面承諾,否則視為低于成本價分包:

  (一)以明顯低于合理的市場最低價格水平進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項目中其他合同段同類工程最低單價進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費明顯高于該分包工程市場利潤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價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審查通過和備案,由監理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五條 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重新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報監理人審查和發包人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承包人對分包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賠償責任。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環保、廉政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環保等實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本單位資質、業績、機械設備、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等有效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分包人不得以不當手段承攬分包業務。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條 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承包人原因給工程質量或者合同工期造成嚴重影響,但承包人承諾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發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分包人實施原承包人未完成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

  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選擇承包人;由此造成發包人和分包人的損失,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發包人應當將承包人違約情況上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記入承包人信用檔案。

  第三十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產生合同糾紛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行為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相關文章:

管理實施細則09-03

小學管理實施細則08-19

考勤管理實施細則08-24

安全管理實施細則10-04

科研管理實施細則06-21

小學管理實施細則(必備)08-19

小學管理實施細則(熱)08-19

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熱)10-04

(實用)安全管理實施細則10-04

主站蜘蛛池模板: 牟定县| 贡山| 原平市| 台江县| 永宁县| 理塘县| 湘乡市| 兴和县| 嘉峪关市| 顺平县| 百色市| 儋州市| 龙川县| 汝阳县| 长海县| 布尔津县| 高碑店市| 桃园市| 紫云| 肥西县| 鄂温| 四平市| 娱乐| 平邑县| 专栏| 改则县| 佛山市| 洛川县| 天柱县| 丰县| 深水埗区| 康马县| 马关县| 高邑县| 蓬安县| 石狮市| 蛟河市| 沅陵县| 奉化市| 民乐县| 景德镇市|